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起诉可以吗
【案情】
2011年6月,杨某驾驶的机动车撞伤了在路边行走的叶某,后杨某立即将叶某送往医院,因急需救治,杨某便先垫付了40000元医药费。之后,叶某仍在医院治疗,也未就该起交通事故的赔偿事宜与杨某达成协议,亦未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该机动车的登记车主为某汽运公司,并以该汽运公司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中已经注明杨某为被保险人。随后,杨某便直接依据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先理赔其垫付的医药费,因该事故的伤者仍未治疗终结并定残,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杨某便向人民法院起诉。
【分歧】
被保险人是否可以作为保险合同纠纷的原告向保险公司提起保险合同诉讼?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保险人有权起诉保险合同,因为被保险人有权享受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利益。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保险人无权起诉保险公司,因为其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管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只要符合以上四个条件,当事人都有权起诉。作为民事纠纷案件的起诉是公民或法人就其民事权益请求司法救济的手段,具有请求权的性质。请求权必须基于某种法律关系而存在,包括债权关系、侵权关系等。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为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也就是说只要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就有权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起诉所依据的实体法律权益即是该条所规定的请求赔偿保险金的权利。
2、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情形。基于合同而产生的权利的行使只能针对特定的人,法律另有规定外,即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诉讼。那么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是否有权依据合同赋予的权利而向合同当事人起诉呢?笔者认为这里涉及到一个债权转让的问题。根据《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当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不一致时,保险赔偿金由被保险人享有。换句话来说实际上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已经明确将因保险合同可能获得的权益转让给了被保险人,而保险人也签字同意该项转让行为。现在被保险人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获得保险赔偿金是明确对该项转让的同意。故该项转让行为自被保险人要求获取保险赔偿金起生效。
3、在本案中,虽然是汽运公司以投保人的名义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该合同的当事人为投保人与保险人,即汽运公司与保险公司,而被保险人杨某则为该保险合同的第三人。但是被保险人杨某作为保险赔偿金的实际权益享有人,其依据是保险法和保险合同。根据法律的体系解释保险法属于商法而非民法,而对于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应适用的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保险法应优先于合同法的适用。依照保险法规定直接由被保险人行使请求获得保险赔偿的权利更为合适。否则,若被保险人无权起诉,而诉权应归投保人,而投保人无论根据保险法还是保险合同的规定均无权获得该笔保险赔偿金,那么其诉讼请求应被驳回。到最后就是没有人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获得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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