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解除三方《就业协议》,公司要向应届毕业生赔钱吗?
单方解除三方《就业协议》,公司要向应届毕业生赔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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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观点】
毕业生、用人单位、大学签订的“三方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用人单位主张毕业生在实习期间工作完成较慢,且未提交正式的实习报告,也未按照单位的安排完成实习等情况,故毕业生不符合其单位录用条件,但在毕业生对此不予认可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并未就其主张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用人单位在合同履行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其单方解除三方协议的行为应属违约,应对毕业生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虽然“三方协议”并未对违约金作出约定,但用人单位的违约行为势必对毕业生的就业造成不利影响,从而导致相应的工资收入损失,对于损失具体数额,法院根据双方合同的履行情况酌情确定为3500元,对毕业生此项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毕业生主张按照2022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赔偿其6个月的违约金数额,缺乏依据,明显过高,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225月14日,高某(毕业生)、中国某出版社(用人单位)、北京某大学(培养单位)签订《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约定:根据国家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要求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为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培养单位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毕业生、用人单位、培养单位须签订就业协议书。
就业协议书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经双向选择,在规定期限内就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是用人单位确认毕业生相关信息真实可靠以及接收毕业生的重要凭据;是高校进行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方案以及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等有关事项的重要依据。
毕业生、用人单位、培养单位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须共同遵守以下各项内容:
一、毕业生应按照国家政策及有关规定就业,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用人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二、用人单位要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图,做好各项接收工作。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以学习成绩为由提出违约。
三、培养单位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做好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经培养单位审核同意并列入建议就业方案,报北京市教委备案,培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为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
四、培养单位应在毕业生毕业前安排体检,不合格者不办理就业手续,本协议自行取消,由培养单位通知用人单位。如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原则上应在签订协议前进行单独体检,否则,以培养单位体检为准。
五、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三方都应严格履行本协议,若有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须征得另两方同意,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培养单位各执一份,复印无效。
七、本协议的终止: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完接收录用手续后终止。
20227月13日,某出版社出具《解约函》,内容为:“某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在充分考虑个人选择意愿和我公司实际情况,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解除贵校政府管理学院土地资源管理专业高某(身份证号:×××)学生与我单位所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请贵单位予以协调”。
庭审中,高某主张某出版社擅自解除“三方协议”,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某出版社主张“三方协议”约定双方是双向选择,由于高某在实习期间工作完成较慢,且未提交正式的实习报告,也未按照单位的安排完成实习,故高某不符合该单位的录用条件,该单位在《解约函》中所述解约理由系考虑到对高某的影响。高某主张其已完成实习工作并提交了正式的实习报告,不存在某出版社所述情形。
高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出版社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违约赔偿金50802元。某出版社不同意高某的诉讼请求。高某主张其损失为20225月至7月实习期间的机会和时间损失及20227月至今的工资损失,其要求某出版社按照2022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赔偿6个月的损失。某出版社主张该单位并未违约,且高某要求的损失缺乏依据。
二审审理中,经询,某出版社未能就其主张的高某在实习期间工作完成较慢,且未提交正式的实习报告,也未按照单位的安排完成实习等情况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裁判要点】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2民初41766号】一审认为:高某、某出版社、某大学签订的“三方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某出版社在合同履行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其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应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虽然“三方协议”并未对违约金作出约定,但某出版社的违约行为势必对高某的就业造成不利影响,从而导致相应的工资收入损失,对于损失具体数额,法院根据双方合同的履行情况酌情确定为3500元,对高某此项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系合同纠纷,高某要求某出版社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案不予支持。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中,虽某出版社主张高某在实习期间工作完成较慢,且未提交正式的实习报告,也未按照单位的安排完成实习等情况,故高某不符合其单位录用条件,但在高某对此不予认可的情形下,某出版社并未就其主张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某出版社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某出版社单方解除三方协议的行为应属违约,应对高某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考虑到违约情形等因素,酌情确定的违约金数额,并无不当。高某主张按照2022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赔偿其6个月的违约金数额,缺乏依据,明显过高,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1147号。
来源:劳动法同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