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期间的执行是否会暂停
本文主要讲解有关行政法律行政复议法法律知识,行政复议期间的执行一般情况下是不会暂停,符合法定情形的才可以停止执行。法定情形包括有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被申请人人认为需要停止的;申请人申请停止,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要求合理的等等。
一、行政复议期间的执行是否会暂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因此,如果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可以不停止执行,也可以停止执行,具体由作出行政裁决的行政部门决定。
二、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有哪些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如下:
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是否参加;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承受人。
满60日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终止
4.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
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复议;
6.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确认;
7.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
法构网提醒您,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审理。
三、行政复议期限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六十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开始计算。但是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在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