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民法典的代位继承资格怎么定?
「以案释法」民法典的代位继承资格怎么定?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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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李某原为武汉某薄板厂职工,在母亲去世后被其母亲的哥哥童某5收养,被继承人李某于2019年9月10日去世,一生未婚,亦未生育子女。
童某5与妻子刘某另育有一子童某6(童某5、刘某均已去世)。童某6与被继承人李某为兄妹关系。童某6(2017年去世)与妻子武某育有四子、二女,分别为原告童某1、被告童某2、童某3、童某4以及童某7(2011年去世)、童某8(2009年去世)。
被继承人李某去世后,遗留有位于武汉市青山区房屋一套,银行存款共计若干元。被继承人李某生前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
被继承人李某去世前生病住院及去世后的丧葬事宜均由原告童某1照顾、操办。另,被继承人李某的生父已于1995年去世,生前只育有一女,即被继承人李某。
原告童某1认为自己有权继承李某名下的全部遗产,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告童某1有权继承被继承人李某名下的全部遗产。
调查与处理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被继承人李某一生未婚,未生育子女,而其养父母、生父母、兄长均已先于其去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被继承人李某的遗产应由童某6的子女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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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某6共育有四子、二女,分别为被告童某2、童某3、童某4、原告童某1以及童某7(2011年9月12日去世)、童某8(于2009年5月4日因去世被注销户口)。
而被告童某2、童某3、童某4均表示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李某遗产的继承权,并同意被继承人李某的遗产均由原告童某1继承,故本案的原告童某1有权继承被继承人李某的全部遗产,即被继承人李某名下的位于武汉市青山区房屋一套以及银行存款共计若干元均应由原告童某1继承。
法律分析
1、民法典增加了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规定。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自此,中国迈入了“民法典时代”。与原先的《继承法》对比,民法典继承编共4章、45条,其中对于代位继承制度的修改,主要是增加了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规定。
原《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如果适用过去的《继承法》,本案中童某1并非李某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无法取得代位继承权继承李某的遗产,而李某的遗产只能依据《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归国家所有,也就是民间所说的充公。
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即在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如果第二顺序继承人也都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但第二顺序继承人中的兄弟姐妹有子女的,则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故童某1可依据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取得代位继承权从而顺利继承李某的遗产。民法典的规定扩大了遗产继承人的范围,增加了财产在亲人之间传承的可能性。
2、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代位继承的条件是什么?
侄子、侄女和外甥、外甥女要成为继承人,其实并没有那么简单,需要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才行:一是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其已去世子女也没有子女、晚辈子孙代位继承;二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去世;三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均未丧失继承权的。这里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兄弟姐妹的代位继承人与子女的代位继承人范围不一样,前者仅限于兄弟姐妹的子女,而后者系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现实生活中侄子、侄女和外甥、外甥女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形并不多见,是个小概率事件。此次《民法典》对代位继承制度的修改主要是扩大了遗产继承人的范围,增加了公民合法财产在家族中的延续可能。
典型意义
此案既体现了国家不与民争利的基本原则又符合传统善良风俗。从现有人口结构看,上世纪 50、60 年代出生的人已经步入老年,那一代人的兄弟姐妹较多,而随着上世纪 70 年代末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那一代人的下一代基本上都是独生子女。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的“失独”家庭至少已超百万。而在“失独”家庭的夫妻均死亡时,原则上已无第一顺位继承人。本案中的李某虽非“失独”老人,但其一生未婚,又无子无女。在本案中童某1在李某去世前照料其生病住院及操办去世后的丧葬事宜,而被继承人李某生前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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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会导致财产无人继承的现象大量出现,此时兄弟姐妹的子女继承其叔伯姨舅的财产符合中国的伦理传统,由童某1来继承李某的遗产既符合情理又符合对于善良风俗的要求,还保护了公民一生辛劳所得在家族中的延续,也体现了国家不与民争利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继承法继承顺序及分配比例
一、法定继承相关规定:
1、继承权男女平等。
2、民法典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①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②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③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
④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特别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民法典继承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民法典继承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民法典继承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特别说明,养子女与养父母、养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在合法收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旦收养关系成立,生子女、生父母、生兄弟姐妹关系消失不复存在。
有扶养关系的包括继子女、继父母、继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建立在父或母再婚的基础上并且一同生活过。这种扶养关系可以和生子女、生父母、生兄弟姐妹关系并存。
二、遗产分配比例:
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继承遗产比例可以不均等。
2、应当予以照顾的或者多分情况: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的情况,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
4、可以根据适当的遗产情况,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被继承人以外的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