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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指控的最低证据标准

作者 :芸呈 2023-12-19 09:01:41 围观 : 评论

刑事诉讼中起诉的最低证据标准是从起诉人指控犯罪的角度出发,将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具体化。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作为检察机关,应当具备最低限度的证据要件和证据标准,向人民法院控告被告人犯有某种罪,并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这一证据标准应具备以下特征: 第一,是控方指控犯罪的证据标准。从刑事诉讼职能来看,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承担着发现、侦查和指控犯罪的责任,发现和侦查犯罪的最终目的是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起诉犯罪,为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服务。其次,是控方指控犯罪的最低证据要求。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就被告人所犯的某一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至少要向法院提供法律证据,缺少其中任何一项都不会支持公诉。笔者认为,起诉的最低限度证据应该是,起诉人必须有证据能够证明被指控的犯罪成立,是否存在法定量刑情节。 第三,制定这一证据标准的法律依据是我国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由于刑事司法活动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的实践过程,在制定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标准时,应将其有机结合,形成这一证据标准的法律基础。

贪污罪指控的最低证据标准

制定刑事诉讼最低证据标准的目的有四:一是加强侦查机关在侦查取证中的监督和指导;二是规范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最低证据要求,保证公诉质量,提高公诉水平;三是最大限度地统一控审双方在证据审查和案件事实认定上的认识,避免控法冲突,对司法机关进行相应的监督; 第四,提高刑事诉讼收集和使用证据的效率和价值。这四个方面的目的,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了制定刑事诉讼最低证据标准以指导和规范刑事诉讼实践的必要性。以下将解释指控腐败的最低证据标准。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盗窃、诈骗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盗窃、诈骗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以贪污为论;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以腐败为论;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非法侵占本单位财产为已有财产的,视为贪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公开,不得向社会公开。数额较大的,视为贪污。

第一,证明对象

(a)在犯罪要素方面需要证明的事实

1.就犯罪主体而言,必须证明犯罪嫌疑人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

(一)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和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即因承包、租赁、出租等原因管理和经营国有财产的人。(五)依法从事公务的其他人员。

2.在犯罪主观方面,必须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主观故意,即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但希望并追求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3.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证明:

(一)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掌管、管理和处理公共财产。“主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有权在其职权范围或职位范围内分配、控制、转移、使用或以其他方式控制公共财产;“管理”是指监督或保管公共财产的权力;“处理”是指有权处理公共财产的转移,如接收和支出。

(二)犯罪嫌疑人以贪污、盗窃、诈骗、拘留、私分、赠送、隐匿、篡改账目、不记录收入、虚开发票等方式占有公款的。“侵占”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用国家临时管理和使用的公共财产;“盗窃”,俗称“防盗”,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秘密盗窃的方式,占有其合法管理和处理的公共财物的行为;“欺骗”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篡改文件、捏造事实、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嫌疑人贪污、盗窃、诈骗公共财物数额一般应在立案标准(5000元)以上;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大的,应当核实;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下的,应当证明犯罪嫌疑人有贪污、救灾、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赃款、罚金、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不良手段的情节。

4.至于犯罪客体,必须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诚信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二)贪污罪共犯需要证明的问题

1.共同贪污罪的主体,至少一方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另一方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主观上,共同犯罪人都有共同的贪污意图,即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意图。非国家雇员还需要知道他们正在利用国家雇员的职位犯罪。

3.客观上,共同犯罪人必须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实施腐败,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实施行为、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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