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起诉离婚什么程序,法院起诉离婚有什么流程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章离婚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自愿并已妥善处理子女和财产的,发给。
第三十二条男女双方要求离婚的,有关部门可以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关系已经破裂,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或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其他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离婚必须征得现役军人的同意,但现役军人的配偶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孩子还是父母双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抚养。
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的子女应由哺乳的母亲抚养。双方因哺乳期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发生纠纷未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对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费用的数额和期限由双方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原协议或判决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利息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母探望子女有损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中止探望;中止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视权。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依法保护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其中一方为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了更多义务时。他有权要求对方赔偿,对方应当赔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夫妻在共同生活中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双方共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期间,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商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