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司法局:缓刑是否可以减刑
在刑事判决生效、明确了被判处的刑期之后,面对较长的刑期,大多数人都想知道能不能减刑。我们看新闻时也经常能看到某些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没有关满被判处的刑期就被释放了,原因就是其获得了减刑。那么获得减刑的条件是什么?减刑有什么幅度限制?申请减刑的程序又是怎样的?本文为你一一解答。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
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上述条件中的
“确有悔改表现”
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
二分之一
(二)判处
无期徒刑
的,不能少于
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
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
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二十五年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
不满五年
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
一年以上
方可减刑;
五年以上不满十年
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
一年六个月
以上方可减刑;
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
二年以上
方可减刑。
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
表现的,一次减刑
不超过九个月
有期徒刑;
确有悔
改表现并有立功
表现的,一次减刑
不超过一年
有期徒刑;
重大立功
表现的,一次减刑
不超过一年六个月
有期徒刑;
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
表现的,一次减刑
不超过二年
有期徒刑。
符合条件就可以申请减刑。
被判处
不满十年
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
不得少于一年
被判处
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
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
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
一般不适用
减刑。
但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减刑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当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缩减后,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以上就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减刑的规定,如果您有更多疑问,可以咨询陈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