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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合同价格做低

作者 :琳茹 2023-12-14 11:26:55 围观 : 评论

二手房买卖做低房价避税案例房东借口合同无效毁约法院判决有效继续履行

二手房合同价格做低

2008年01月24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浦民一(民)初字第15171号

原告(反诉被告)曹某星,女,1942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本市##区##北路2390号113-114

原告(反诉被告)唐某弢,男,1942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陈如浪,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如波,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陆某婷,女,1978年8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浦东新区龙阳路1880弄11号304室。

委托代理人钱强,上海虹口区提篮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茅某星,上海虹口区提篮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反诉被告)曹某星、唐某弢(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简称被告)陆某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秦冬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如浪、陈如波,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钱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双方于2007年8月10日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出售其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路825弄30号705室房屋(以下简称705室房屋),房价为人民币106万元,并对双方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了乙方的付款义务,按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原告履行付首款时即交房,并应于2007年9月15日前履行办理产权交易过户义务,但被告至今仍未履行前述义务。为此,原告曾多次与被告进行交涉,但被告至今仍拒绝履行。故原告现诉至法院,提出本诉请求如下: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办理705室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二、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从2007年9月15日起算至被告履行交房时止);三、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违约金(自2007年9月15日起算至被告履行过户登记手续日止);四、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原告还不同意被告的反诉请求,认为签订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在补充协议明确约定房价为106万元,原告的诉请也是依据106万元提出的,不存在规避法律的行为,纳税行为是在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时才会生,而现在被告未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故不存在恶意逃税问题。

原告针对本诉及反诉举证如下:

1、《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复印件、《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复印件(以下简称“协议”)、《收据》复印件、银行存款复印件、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册信息情况复印件,证明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生效,原告已经按约支付首付款60万元,“协议”中约定的房价106万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2、短信记录、名片复印件,证明原告与被告、中介公司工作人员之间所发的短信,证明被告逾期办理过户手续,构成违约;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并称其于2007年9月13日明确答复原告要求撤销合同,愿意退还已收房款;本院对证据予以采信;

3、中介公司上海##房地产经济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复印件,证明原告按约于2007年9月14日上午11点至下午1时至##事务所要求办理705室房屋的过户手续,但被告未到场;被告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认为##事务所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出具的《证明》不具有证明效力,被告2007年9月14日确未到场;本院认为,##事务所中介双方买卖房屋,与双方具有同等的利害关系,且被告自认2007年9月14日确未到场,故对该《证明》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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