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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司法局:侵占罪的对象是,遗失物侵占罪

作者 :美怡 2023-12-14 01:30:19 围观 : 评论

摘要:新刑法增设侵占罪以来,人们对侵占罪的客体,尤其是遗忘物和遗失物等问题产生了争议。丢失的财产是指在提货人提货之前不在所有者控制范围内的活动财产。遗忘物是指物主失去占有而成为他人占有的主动财产。刑法中侵占罪的客体性质与忘事相同,两者共同成为侵占罪的客体是合理的。

关键词:遗忘物侵占罪

张掖司法局:侵占罪的对象是,遗失物侵占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为:“非法占有他人代为保管的财产,数额较大拒不返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占有他人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只有当你说出来的时候。”刑法的这一规定引起了学者们的长期争论,尤其是关于忘事的规定。为什么遗失物不是侵占罪的客体?

关于遗失物和遗忘物是否有区别,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认为遗失物和遗忘物有区别,是肯定的,第二种认为遗失物和遗忘物没有本质区别,不应该通过立法来区分,是否定的。

肯定地说,遗忘物是指财产的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有意识地把自己持有的财产放在某个地方,由于疏忽而忘记拿走。遗忘物不同于遗失物,遗失物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因过失在某处意外丢失财物。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一般知道财产一旦被召回到哪里,所以一般比较容易找到,而后者一般不知道在哪里丢失,所以不容易找到。

根据否定理论,遗忘物和遗失物没有根本区别。为此,陈兴良教授作了一个准确的论述:把财物的时间、地点和留下财物的人的记忆能力作为区分遗失物和遗忘物的标准是不科学、不合理的。给被告定罪取决于受害者的记忆能力。如果被害人能记住离开的时间和地点,即遗忘物,则被告有罪,否则被告有罪,同时遗忘物和遗失物是不可分割的。笔者认为,立法没有将遗失物指定为侵占罪的客体,不利于保护被害人,也不利于对占有人的不公平对待。侵占罪的本质是拒绝返还他人合法占有的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财产的行为。在侵占罪上,遗失物和遗忘物具有一个共同属性,即与他人占有的财物相分离。属于他人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财产,应当共同作为侵占罪的客体。

有学者认为应当考虑遗忘物和遗失物,这样会降低认定犯罪的难度,具有现实意义。笔者认为,在目前的立法状况下是不合适的,因为立法者的意图是区分它们。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遗失物和遗忘物的确难以认定,但两者的区分不合理却是中国学术界的一句俗语,只要做出一个好的区分标准就可以区分。至于忘事丢物,是立法者的任务。

看了以上肯定和否定的观点,笔者认为他们的争议并不站在同一水平上。如果肯定的观点在司法实践中是准确的,即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为了贯彻罪刑法定主义,它

笔者认为遗忘物与遗失物并非不可分割,遗忘物与遗失物的区分标准是物主是否有记忆物的能力,能否回忆起物的地点。这个标准太局限于遗忘物和遗失物的字面意思了。在实践中,很难区分,根据所有者的主观意思来区分对象的属性也是不科学的。因为主观的东西在外面是看不到的,所以对外界没有宣传作用。例如,当一个人在路上发现一块昂贵的手表时,他不能判断它是丢失的财产还是遗忘的东西,因为这取决于主人的意图。遗忘物占有人无权向前来主张遗忘物的人索取报酬,因为占有人的占有构成民法上的“占有人无故管理”。占有人有权要求赔偿保管遗忘物所发生的必要费用。遗失物拾得人可以要求遗失物所有人提供报酬和保管遗失物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在刑法中,原遗失物和遗忘物有一个共同的名称——,与他人占有的财物分开。特别是在侵占罪中,不需要仔细区分侵占罪的客体是遗忘物还是遗失物。但我国刑法没有将遗失物界定为侵占罪的客体,实践中有必要加以区分。

遗失物的构成要件如下: (1)占有人丧失占有,不论丧失占有的原因是什么; (2)必须是未被占有的,即丧失对该物的占有,该物未被任何人占有。有人占有的,不算遗失物,拾得人找到遗失物还有一段时间; (3)必须是物主的动产,遗失物不是无主物,是有人所有但现在无人占有的。无占有不同于无所有权,无主物是优先购买权的客体。可见,有一个阶段是遗失物无人占有,而遗忘物中占有的变化却没有这个阶段;遗失物拾得人的身份是拾得人主动的结果,而控制者遗忘物的身份是由失主的行为造成的。不管是遗失物还是遗忘物,失去占有的原因都不一样,只有失去的事实。比如所有人留在别人住处、酒店、出租车里的物品失去了占有,同时被别人占用,所以这些物品都是遗忘的东西。误送的财物,按定义属于遗忘物范畴。笔者认为遗失物的范围应包括漂流物、沉没物和流浪牲畜。这些物业的名称都是形式名称,即按照业主失去物业的原因来命名,其本质名称应该分别是上述遗忘物或失去的物业。遗忘的东西必然失去占有,同时成为另一个主人的占有。在这里,其他所有人的占有应被推定为占有,因为占有人有时可能不知道他实际占有了它,而在这里,只要财产在其控制之下,就被视为占有。也就是说,需要有实际持管力范围内的财产才能推定形成占有。公共场所,如酒店大厅、餐馆、公共汽车、火车站候车室、机场厕所等。不要认为该等地方已对物主留下的财物确立管有或控制。这样就解决了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分问题。因为忘事往往是盗窃的对象。贪污罪成立的前提是财产的合法占有。所谓合法占有,是指行为人没有使用犯罪手段将他人的财产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即占有是合法的、无辜的。没有这种占有,将财产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应视为盗窃。如果车主忘记了出租车里的贵重物品,在司机不注意的时候有人放在他的口袋里,那么盗窃成立。因为这个时候没有合法占有的前提,货物已经提前变成了被他人占有。

目前,我国关于遗失物遗忘的立法存在缺陷。由于立法者的疏忽,造成了侵占罪的立法缺陷。学者们试图给出许多立法建议。例如,一些学者认为,我国的侵占罪体系应分为侵占罪、商业侵占罪和侵占他人财产罪。作者同意上述建议。在此,笔者对侵犯与他人分离的财产罪阐述如下:非法占有他人遗忘物、遗失物、埋藏物或者与他人分离的其他财产,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希望作者的上述论述能对司法和实践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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