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女子花5万整容,医院承诺整成舒淇,不料嘴歪眼邪丑成妖怪
湖北武汉,朱女士为了让自己变得更漂亮,贷款5万元去做整形。整形医院承诺将朱女士整成“舒淇”,手术结束后朱女士却变成了“小猪佩奇”!朱女士据此向医院索赔,医院回复:最多免去手术费!
朱女士是一名爱美的女士,为了让自己变得更漂亮,她对比了多家整容机构,最终选定武汉一家整形医院。
该整形医院信誓旦旦的保证,像朱女士这种面容,只要鼻子和眼睛稍微调整一下,整出来的效果和大明星舒淇很像,一定能够成为一等一的大美女。
听到整形医院的保证,朱女士也乐开了花,十分心动,在确定好手术方案后,朱女士将囊中羞涩的现实也告诉了整形医院,希望医院将手术费用算得便宜一些。
最终经过多次商榷,朱女士才咬咬牙,从银行贷款5万元作为整容费用。
手术进行得很顺利,脸上缠着纱布的朱女士,心里像开盲盒一样,既期待又兴奋。
终于等到了拆纱布的那天,当纱布拿掉的那一刻,朱女士整个人都愣住了。
自己不但没有变得美若天仙,反而成了眼歪嘴巴斜的丑八怪,十分的不自然。
朱女士十分气愤,就去找整形医生理论,可整形医院给的回复是:现在还在恢复期,等彻底恢复就会变得漂亮。
半信半疑的朱女士只好回家,静静地等待着医生口中的完全恢复。
随着时间的推移,朱女士发现自己的脸,不但没有变得更好看,反而变得更加奇怪,所谓的明星同款鼻子,没有出现在自己的脸上,反而两个硕大且歪曲的鼻孔,格外的引人注目。
更重要的是,自己的眼角手术,对自己的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眼睛闭合困难,并且一直流眼泪,睡觉都成了问题。
每当朱女士在朋友圈发自己照片的时候,僵硬的笑容仿佛在哭似的,被朋友评论为“丑八怪”!
不仅如此,朱女士的经济压力也十分巨大,因为是贷款整容,原本收入就不宽裕的她,现在根本没脸见人,更不敢出去工作,根本没有偿还贷款的能力。
朱女士认为,这一切后果都是整容医院所导致,整容医院应该赔偿自己的一切损失。
可索赔维权何其难!朱女士前前后后找了整形医院很多次,都吃了闭门羹,要么就以恢复期的理由搪塞回去,一点都没有打算解决问题的态度。
无奈之下,朱女士请求记者曝光此事,在记者的帮助下,朱女士联系到了该整形医院的负责人。
该负责人表示,是因为鼻子垫高,所以会有一些不适应,对于眼角流泪,确实是不正常的,但是具体怎么解决,负责人并未给出明确的办法。
在记者的协调下,整形医院愿意帮朱女士偿还5万元贷款,也就相当于免除了整形手术费,其他费用一切免谈。
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icon;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随着美容业的蓬勃发展,美容导致毁容的案件不断增多,医疗美容纠纷也随之增多,而本案明显属于医疗失误导致美容纠纷。
那么整形医院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首先,美容服务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是服务合同关系。所谓服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依他方要求完成一定服务行为或客观特定的服务活动,另一方需支付服务报酬的一类合同。
在美容服务当中,如果美容机构的行为不是通过约定表现出来的,就是一种违约行为。因违约而产生的美容纠纷,赔偿范围没有精神损害抚慰金。
其次,美容纠纷中的过错主要是过失行为,一般不会有故意性质。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虽然预见到却轻信能够避免。
具体到本案,朱女士与整形医院已经签订整形服务合同,双方约定了具体的美容服务,但因整形医院的整形失败,而导致朱女士的合法权益受损,理应予以赔偿。
这里的赔偿范围基本上包括医疗费、住院费、误工损失及精神损失。
最后,在朱女士的坚持下,医院方表示愿意承担一部分责任,答应赔偿朱女士6万元损失费。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整形的需求逐渐增多,医疗美容巨大消费市场,也吸引了众多商家的眼球。
医疗美容兼具医疗和消费的属性,但整形机构过度宣传消费属性,而刻意淡化医疗属性,也往往因为医疗机构未向消费者释明该医疗属性,继而产生医疗纠纷。
就拿本案来说, 朱女士虽然拿到了赔偿款,但这寥寥的赔偿款能让朱女士恢复到原本的容颜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