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女子乱停车妨害别人生意,老板租车堵2天索要500元
河南郑州,苏雨因找不到停车位,将车停在洗车场过道,3天后叫儿子王强取车,却发现车子被另一辆车堵住!此时洗车场老板陈明出现,要求王强支付500元,并称这辆车专门租来堵你,每天租金200元!
(案例来源:新闻报道,人物均为化名)
苏雨是郑州本地人,为方便工作,购买了一辆代步车,由于市区限号,她不敢随意开进城,于是在郊区洗车场,随便找了一个位置。
为了省钱,她把车停在过道里,并且一停就是3天,3天过后,苏雨觉得应该可以把车取回,于是电话通知儿子王强,让他去洗车场开车。
王强通过苏雨的指示,找到她的车子,但车却开不出来,这是怎么回事?
原来,苏雨的车子被另一辆车堵得结结实实,王强摸不着头脑,正准备拨打挪车电话,一名男子从旁边洗车店走出,男子正是陈明,自称是洗车店老板。
陈明告诉王强,他的车子胡乱停放,严重影响他们店做生意,所以才会开车堵住王强的车,如果现在想把车开走,必须赔偿500元损失费。
王强觉得不可理喻,母亲的车明明停在车位,根本不会影响店家正常做生意,现在陈明却索要500元赔偿,王强觉得很不合理,于是明确拒绝。
王强要求陈明把车开走,可陈明坚决不干,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王强觉得对方纯属讹人,于是拨打电话报警,民警很快赶到现场,并向陈明了解情况。
原来,苏雨的车一开始并不在停车位上,她为了图省事,直接停在过道上,店员发现情况后,觉得这辆车非常影响洗车店生意,于是电话联系车主,可电话无法打通。
店员不敢擅自做主,于是将情况报告老板,陈明一开始觉得,车主将车停在过道,可能是临时有事离开,因为店员告诉他,该车的车门并未关上。
可等了足足一上午,车主还没有出现,陈明等人开始通过电话联系苏雨,可连续打了几十个电话,对方都没有接听,由于车门没关,陈明等人合力把车推到车位里。
就这样过了一晚上,车子还是没人来取,电话也一直无法接通,陈明十分生气,觉得对于乱停车的人,必须要让他付出代价。
于是陈明找来一辆车,专门堵在苏雨车前,他一定要讨个说法,谁知道这辆车一停就是3天,陈明找来的车,也这样堵了2天,每天费用为200元。
至于为何要500元,陈明表示,租车费共400元,该车乱停乱放,导致洗车场损失100元,因此没有任何讹诈之意,那么,陈明的诉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1.首先,苏雨胡乱停车极不道德,也是违法行为。
停车有专门位置,苏雨不遵守交通规则乱停乱放,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若是在公共场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可处20-200元罚款,并可由交警将车拖走,同时还要扣2分。
但本案比较独特,苏雨将车停在私人洗车场,不属于公共交通领域,因此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无法对他进行相应处罚。
不过,停车收费天经地义,苏雨肆意占有他人场地,构成不当得利,根据《民法典》第985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也就是说,苏雨理应支付一定停车费,否则属于不当得利。
2.其次,苏雨的行为具有过错。
苏雨作为驾驶员,知道车子不得乱停,却依然如此,并且车上所留挪车电话无法接通,是个人都会感到生气,她的行为具有法律上的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苏雨的过错行为,势必给洗车场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3.最后,陈明的行为,也有不妥之处!
根据《民法典》第1177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一定合理措施,因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采取合理措施,属于免责事由,但合理措施的界定十分严格,必须是情况紧急,无法及时得到保护。
本案中的陈明,面对苏雨乱停车对自己生意造成时,可以采用挪车的方式解决,并且他也确实已经将车挪走,这种情况下,苏雨所造成的危害已经结束。
此时,陈明仍然租车来堵苏雨,并造成每天200元的费用,这种行为显然没有必要性,因此这笔费用需要他自己承担。
民警了解经过后,对此事作出调解,民警告诉陈明,雇人堵车并索要费用,这是不合理的;不过由于他人乱停车影响生意,陈明可以索要赔偿;后来苏雨也赶到现场,同意按停车场费用付给老板。
陈明也没有了一开始的不满,表示可以一分钱不要,但必须告诉乱停车的人,这种行为是不对的,最终双方心平气和地解决此事。
此事能够何平解决实属难得,若是碰到脾气暴躁之人,可能不是这个下场,2月22日的海口,男子就将乱停在家门口的一辆奔驰砸烂,最终两败俱伤。
也希望借此事提醒广大车主,千万不要乱停车,若真有急事离开,一定要留下电话。对于乱停车行为,你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