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辽阳,一男子因不满前妻与其他男子共同生活,遂持斧头砍人
12月22日17时许,辽宁辽阳,一男子与前妻离婚后,因妻子与他人生活在一起,遂心生怨恨。随后男子持斧头砍杀对方致其死亡。案发后,男子被成功规劝主动投案自首。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男子王某因生活琐事与前妻离婚。两人离婚后,王某对前妻念念不忘,一直都想与其重新开始,可被前妻子多次拒绝。
得知前妻与被害人徐某生活在一起后,王某自认为前妻拒绝自己的原因就是因为徐某,随后王某心生怨恨并取来一把斧头,于案发当天17时许,当街砍杀徐某致其死亡。
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展开调查,最终,王某在作案两个多小时后投案自首。
目前,警方发布通报确认了王某的是有杀人之故意,并确认了被害人徐某已经死亡,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1、从情理上讲,既然王某已经与前妻离婚了,就应当一别两宽、各生欢喜,各自祝福对方才对。可王某却因前妻与其他人生活在一起,心生怨恨,这等于不让前妻重新生活,这是完全没有道理的。
从法律上讲,任何原因都不能成为杀人的理由,否则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所有后果。
2、警方通报中称,王某有杀人之故意,且其持斧头砍杀被害人徐某并导致其死亡,因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没有异议!关键其行为会受到什么处罚?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刑法对于故意杀人罪的处罚起步量刑就是10年以上,最高可处死刑。而在这个范围内如何确认主要是看行为人的作案手段、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所造的后果及行为人的悔罪表现等。
具体到本案中,王某既然与前妻离婚了,那么徐某与前妻生活在一起并没有任何过错,因此在这一点不能对王某从轻处罚。但是,王某主动投案自首的情节,可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对其从轻处罚。
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因不能正确处理感情关系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恶意杀人案件有所区别,并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如无意外,王某大概率是不会被判处死刑的。
3、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具体而言,故意杀人行为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以外,被害人家属同时还有权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当然,家属也可以不要赔偿,并可以要求法院从重处罚被告人。
最后,感情并不是生活的全部,因此希望各位网友务必要引以为戒,切勿因一时冲动而做出无法回头的犯罪行为,否则不仅解决不了问题,反而会付出更沉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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