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云南曲靖,6旬妇女明知患艾滋病仍然卖淫,被起诉
云南曲靖,一名六旬女子在明知自己身患艾滋病的情况下,不顾传播风险,仍然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处,最终检察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
女子张某出生于1962年,是本地人。其于2020年8月20日到医院检查身体时,医生拿着检查报告告知张某及其女儿,检查报告显示张某被诊断患有艾滋病,并明确告知张某,这种病的传播风险。事后在医生的建议下,张某接受治疗。
2021年8月27日,张某还在医生及其女儿的见证下,签署了免费抗病毒治疗知情同意书,并遵循医嘱按时到医院领取艾滋病抗病毒药物。
可不曾想,张某在明知身患艾滋病的情况下,仍然于2021年3月17日,在某茶内从事卖淫违法行为,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处。
1、通过案情的时间线,我们可以发现,张某从事卖淫活动被查处时已经明知自己身患艾滋病,且医生已经明确告知其这种病的传播途径有哪些。因此可以判定张某主观上是属于明知的。
注意!明知和不明知的处罚区别很大!即不明知则主观上没有传播的恶意,一般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最高处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如果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不顾传播风险仍然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那性质就不一样了!
刑法第360条规定得很清楚,对于这种犯罪行为,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强调一点,传播性病罪是行为犯,即不论有没有造成人员感染的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这种犯罪行为,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一旦造成了他损害后果,那性质就又不一样了。
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于明知身知患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并仍然从事卖淫嫖娼违法行为,并造成他人身体遭受损害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74条明确指出,对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认罚并签认具结书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对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
据此,负责侦办本案的检方根据张某认罪认罚的可从轻情节,故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张某建议量刑为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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