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母亲得知女儿被补课老师猥亵后装监控取证,判刑5年
四川成都,一名10岁的女童向母亲哭诉自己不愿意去补课的原因是因为被补课老师多次猥亵后,母亲立即报警求助。最终这位30岁的已婚男老师被警方刑事拘留,并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这位10岁女童的母亲是黄女士,去年12月份时,黄女士经人介绍聘请了30岁已婚男子李某为其女儿及另外两名男孩补课,补课地点是其中一名男孩的家中。
可不曾想,才上了几节课,女儿就不愿意再去补课。当时女儿没说原因,黄女士也没多问,所以黄女士就劝说女儿要坚持补课。
今年5月份时,女儿因多次被李某实施过猥亵行为,最终将自己的遭遇全部告诉母亲,黄女士得知真相后,因害怕对方的死不承认,于是决定先找到证据再报警。
随后黄女士在女儿的补习地方偷偷地装了监控,监控拍下李某的所作所为后,立马报警求助。在铁证面前,李某不得不承认其犯罪事实。随后警方、检方以猥亵儿童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真的是人面兽心!李某身为教育从业人员,却利用为孩子补课的时候,对孩子作出如此令人不齿的行为,真是令人发指,必须严惩!
2、有网友不解,为什么李某的行为不是强制猥亵罪,而是猥亵儿童罪。
其实这两项都是刑法第237条的罪名,两者区别在于是被害人的年龄不一样。具体而言,对不满14周岁的人强行猥亵行为的,构成猥亵儿童罪。
注意!由于不满14周岁的儿童缺少自我保护的安全意识,因此不论被害人有没有强烈反抗,都不影响行为人罪行的认定,且应当从重处罚。
刑法第237条第3款规定,构成猥亵儿童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具有多次或当众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3、李某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可从轻情节
具体而言,虽然李某并非自首,但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法定坦白情节,且其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也是法定可从轻的情节之一。
《量刑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的,均可减少15%以下基准量刑。
综上,法院认定李某构成猥亵儿童罪,并根据其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等,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换而言之,由于法院已认定李某有“多次”法定加重处罚的情节,因此其行为应当在5年以上考虑量刑,但结合其悔罪表现等,故对其从轻处罚了。
4、最高法、最高检、教育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明确指出,教职员工实施性侵等伤害等犯罪的,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2条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即终身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也就是说,由于李某是教职人员,且其实施了性侵的犯罪行为,因此其不仅要被刑事处罚。即便其刑满释放后,其再也不能从事教师工作。这也是其违法犯罪的的代价之一。
最后,不得不说,黄女士挺聪明的,会先固定证据后才报警!但笔者认为,对于孩子的异常行为,家长应当要足够重视!比如说,女儿第一次说不想去补课时,黄女士就应当要及时与女儿沟通,并了解真实原因,避免女儿被再次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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