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都没给钱,怎么能算嫖娼?”男子将公安局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孟子云“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之轻”,自古以来许多朝代都秉持着”民贵君轻“的传统,作为平民百姓,却可以上告王侯贵族。到了新世纪,随着民主思想的萌发,人人生来平等,”民告官“也就成了一件稀疏平常的事。
在我国法律中,“民告官”有一个专有名词叫“行政诉讼”。指的是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
在山东济南就曾发生过一起“行政诉讼”,一男子被公安局抓到在MYPC,随后对其处以15日拘留和5000元罚款的处罚。可男子却认为自己钱都没给,不算PC,因此将公安局告上法庭,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出乎所有人预料。
家住山东省济南市的白某市一个供货商,平时因为工作原因,经常要和商家个体户进行应酬。某天晚上,白某收到合作伙伴于先生的邀请,去餐厅喝酒吃饭。酒足饭饱后,于先生又邀请白某去KTV唱歌。
当天晚上,二人在KTV包厢内消费了6000多元,于先生提前支付了1212元,剩下的钱暂时没有支付。而白某在唱完歌后并没有直接回家,而是和KTV里的一个陪酒美女去了酒店。在酒店里,两人发生了关系。
可让白某意想不到的是,当天晚上刚好遇到了警察扫黄,就这样白某和美女小王被警方当场抓获。民警认为,白某和小王构成了MYPC,证据就是于先生替他支付的1212元,这笔钱也被当成了嫖资。
随后,当地公安局对白某处以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0元的处罚。如果说白某的确构成了MYPC,那么公安局的处罚完全合情合理。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构成MYPC的,最高的确可以拘留15日,并罚款5000元。
可白某却坚决不认为自己是PC,他表示自己在喝酒时喝小王认识,两人一见如故,并自愿去酒店发生关系。最为关键的是,白某压根就没有给钱,怎么能说他是嫖娼呢?为了抗议公安局的处罚,白某一气之下将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公安局撤销对自己的刑侦处罚。
这一起典型的行政诉讼,当地法院审理了此案。法庭上,公安局负责人认为,白某和小王此前并不相识,且小王还是KTV的工作人员。二人在喝酒唱歌时约定去酒店开房,虽然白某自己没有支付嫖资,但朋友于先生替他支付了1212元,因此白某的行为应该构成PC。
对于这一说法,白某不予认可,他再三表示,自己和小王是你情我愿的关系。虽然二人此前并不相识,但通过喝酒唱歌的方式增进了感情,小王自愿与其发生关系,并不涉及金钱交易。
事发前,二人并没有协商价格,也没有支付款项。于先生支付的1212元,是两人去KTV唱歌喝酒的消费,收款方为“酒水批发超市”,并不是小王,因此这笔钱不能算作嫖资。既然自己连钱都没给,怎么能够认定自己构成PC。
对于“MYPC”行为,我国《治安管理法》有明确规定,指的是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关系。如果想要判断是否构成MYPC,至少要构成三个条件。
其一是当事人双方就MYPC这一行为达成一致条件,如果双方不属于自愿,那么就不是MYPC而是强奸罪或猥亵罪。
其二是双方经过协商,已经谈好了价格,并且其中一方约定或已经支付了一定数量的金钱财物。这一条件,往往是判断是否构成MYPC的关键。很多人认为,只要自己不给钱,就不构成PC,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想法。
无论当事人是否支付金钱,只要事前双方有过协商,约定好价格并发生关系或准备发生关系,那么就会构成MYPC。
最后一个条件是双方已经着手实施,所谓“着手实施”并不代表发生了关系,就算是准备发生关系,但尚未发生关系,也属于“着手实施”。
综上所述,公安局想要确定白某构成MYPC,必须要举例证明白某满足上述的三个条件。可事实上,白某除了最后一条符合外,其他两条均不符合。
第一,白某虽然和小王是自愿发生关系,但两人没有MYPC的想法,只是作为朋友爱人去酒店开房。第二,白某在与小王发生关系前,未提及金钱交易也没有谈论价格,这一点得到了小王的佐证。
于先生支付的1212元属于酒水款项,收款方系酒水批发超市,不能够被认定为嫖资。因此法院认为,白某和小王的行为不属于MYPC。公安机关在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对白某处以行政处罚,违反了相关规定,因此判决撤销了公安局的处罚决定。
至此这桩纠纷闹剧终于告一段落,白某和小王到底是不是MYPC,或许只有俩人自己才知道。无论他们是否真的存在非法交易,只要公安局没有足够的证据前,就无权对二人实施行政处罚,这便是法律对行政机关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