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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女子驾车不小心撞死母亲,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12万,法院判了

作者 :欢丽 2022-09-27 12:18:23 围观 : 评论

生活中,人们将保险视为一种风险保障,一旦发生不利之事,可以通过保险减少损失;而从法律的角度看,无论哪种保险都属于合同行为,它应当遵守合同的原则,不过和一般的合同相比,保险合同有个突出的特点。

除非当事人故意制造事故,否则正常情况下双方都不能精准预判事故何时降临,具体情形如何,所以订立合同时保险效果走向没法预估,事到临头才能知晓,事后为了条款规定和责任明确问题,保险人和投保一方闹上法庭的例子比比皆是。

开车就是一种永远不能保证完美避开事故的行为,为汽车购买保险就成了大众常识,江苏女子高小姐喜提新车,开了没多久便发生让她和家人难以接受的事故,她竟然将自己的母亲撞死,家人没法狠下心追究她的责任,要求保险公司按约赔偿。



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和肇事者的身份关系提出质疑,并拿出“家庭成员伤亡免除赔偿义务”免责条款,这起索赔案的事故究竟如何发生,家属索赔计11万余元又能否获得法院支持呢?

案情简述

高小姐是江苏省靖江市人,从农村走到城市的她虽然工作忙碌,但只要有时间便会回乡下看望父母,事发2014年,高小姐拿到驾照没多久,技术还不是很熟练,3月23日那天她开车直奔娘家,母亲史某站在门前,一眼看到车辆正要爬坡。

做母亲的看到孩子回家哪有不高兴的,史某没走开反而立在原地朝女儿招手,没想到意外就那么猝不及防地降临了,高小姐过于紧张把油门当成了刹车,车辆非但没及时停下反而猛地朝前方冲撞,过快的速度吓得她尖叫起来,也让史某来不及闪躲。

史某倒地被碾压后身受重伤,其余家人发现出了事赶紧将两人都送到医院急救检查,高小姐倒是没有什么大碍,史某却没能被救回,高小姐的老父亲和兄弟姐妹看着哭得停不下来的肇事者,也实在不忍心再重责她了,这种意外事件谁都没法预判。



通常开车撞人致其死亡可能涉及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等罪名,结合具体案情,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接下来要处理的就是民事赔偿部分,高家人明确表示放弃高小姐按责应当赔偿的部分,只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损失,合计12万余元。

庭审辩论

因为保险公司与家属在赔偿问题上达不成一致,家属随即起诉,法庭上作为被告方的保险公司提出,肇事车辆投保在该公司,事故也发生在保险期间,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这些予以认可,但本案比较特殊,受害人史某和肇事者高小姐有着母女亲缘关系。

既然史某是肇事者的亲属,就不应该认定为交通事故的第三人,此外根据检察院的不起诉说明书,既然原告放弃了对高小姐的索赔,那么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也应一视同仁,退一步讲本次事故没有被交警部门受理,就不等同于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方坚持要让保险公司按照合同予以赔偿,如果有超额部分需要高小姐赔,这部分权利原告放弃,争辩激烈,究竟谁更有理呢?



以案释法

这个案子基础事实没什么争议,但有几个关键问题原告和被告各持己见,首先就是这起事故到底算不算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交警部门未受理主张非交通事故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事故性质客观存在且造成了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接下来是受害方的特殊身份。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将被保险人和事故发生时车上的司乘人员排除在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之外,这一点在涉案保险合同中也明确规定,合法有效,并没有提及肇事驾驶员因过失等原因导致亲属受害之后亲属不能通过保险获得赔偿。

本案还有一个特殊的地方,责任保险合同中有一条相关格式“免责条款”,这种条款预先拟定,不与对方协商,但提供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且不得以该类条款强势最大化违法免除己方责任,而涉案合同条款恰好踩中雷区,规定了保险人对投保人及其亲属人身财产损害没有赔偿义务。



原《合同法》和现《民法典》合同编都对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作出规定,如果提供方借此排除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不合理地加重对方责任,免除或者减轻己方责任的应当认定为无效。

保险合同也受到合同相关法律的约束,保险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事先尽到了提醒说明义务,这种霸王强势不合法的条款,无效,高家人自始至终都只表达了放弃让高小姐赔偿的意愿,被告不能以前者免赔作为自身免赔的依据,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的赔偿义务还是应该履行。

审判结果

高小姐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母亲史某知道车辆前行没有及时避让受害,也有责任但比例较小,高家人放弃了保险不足部分高小姐需要赔偿的部分,获得准许,至于原告亲属的损失,包括因受害人死亡对家属抚慰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参照标准计算为11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两险限额范围内向原告赔偿11万余元,具体的数额略低于损失。



小结

本案的交通事故属于少数个例,但这并不是保险人在免责条款上动心思恶意免除、减轻自身法定责任的理由,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原则,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利用强势地位预设不合法的内容逃避责任,侵害相对人的利益,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捍卫自身权利,避免被带入被动接受的坑,默默无声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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