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避让未栓绳狗撞车身亡,家属向犬主索赔157万,法院判了
遛狗要栓绳,关于这句话也是在一个个案件上面看到遛狗栓绳的必要性,因为遛狗不拴绳导致了不少惨案的发生,在之前案例当中便有女子跑步遛狗不栓绳最后狗绊倒老人致死,狗比较活泼好动,在外难以服从主人指令,容易产生碰撞伤害,而且也容易走丢。
而在《动物防疫法》中便加入了“遛狗栓绳”这一法律法规,也是让人重视起狗栓绳的必要性,如果遛狗不拴绳那么就是涉嫌违法行为。
作为狗主人在养狗过程中,对于狗也有着责任和义务,狗主人在狗对其他人产生损害时,也是要根据是否存在过错承担责任。而在2020年,北京便发生了一起由于狗主人未栓绳产生的意外事故,男子为了躲避未栓绳的狗而意外撞车身亡,死者家属向犬主索赔157万,法院该怎么判?
案例回顾:
2020年6月26日这天临近中午,杨先生做完工驾驶摩托车准备回家吃饭,而行驶经过的道路也是一条靠近农村的水泥路,路上基本上没什么行人和车辆,也没有红路灯什么的,因此杨先生便没有戴头盔,跟平常一样赶回家吃午饭。
见没什么人,杨先生更是提了速,此时摩托车的行驶速度达到了60KM/h,杨先生还想着很快就能回家吃饭了,但没想到意外突生,一只带着黄黑的狗窜了才来,杨先生被猛地吓一跳,想要避让开,但此时摩托车开的太快,杨先生的摩托车翻了,整个人也是撞了下来。
因为没有戴头盔的原因,杨先生伤势严重,即使后面被路过车辆发现,赶紧拨打了急救电话,但杨先生还是由于伤势太重,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家人迟迟得不到杨先生回家吃饭,却收到了医院的电话,而面对着突然的变故,杨先生的家属一时之间难以接受,在得知是因为路上跑出一只狗,杨先生避让不及发生的车祸时,愤怒不已的杨先生家属将狗主人告上了法庭,认为是其不拴狗绳引发了事故,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7万。而作为狗主人曹某,得知自己被告上法庭也懵了,想不到自己养只土狗,还出事了,曹某显然也觉得责任不全在自己身上。
案例分析:
在该案件当中,很明显争议的是两个点,一是曹某狗未栓绳窜出马路,导致事故发生,曹某作为狗主人没有尽到管理义务,二是杨先生本身未戴头盔,违反交通规则,对自己死亡有责任。
首先关于第一个点,曹某的管理义务,作为饲养动物的主人对于自己饲养的宠物是具有管理义务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这条规定可以理解为,你饲养的宠物由于你为看护管理好,也违反了对于宠物的管理规定,造成了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那么作为宠物管理人的你是具有责任的,将为宠物对他人造成的侵权承担责任。除非这种损害侵权,是受损害方自身存在过错造成的。
在这个案例当中,曹某因为是饲养的农村土狗,认为在农村中土狗都是散养的,只是用来看家护院的,也没有在当地管理处进行犬支登记,故没有进行栓绳。但在关于宠物的规定当中,并没有农村和城镇之分,也就是不管是农村养狗人还是城市养狗人,只要你养了狗就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责任。因此,曹某饲养的狗对杨先生造成损害,导致对方死亡,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但杨先生的死亡原因不单单只是犬支原因,杨先生违背交通规则,超速加未带头盔,都将事态推向更严重化。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便提到杨先生行驶的这种没有道路中心向的道路,限速为40KM/h,杨先生也将严重超速,而当中也明确规定了在驾驶摩托车的时候,驾驶员一定要按照规定佩戴好头盔。杨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当意识到自己行为会产生的安全危险,在事故的发生中也存在着过错,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而曹某表示将积极赔偿对方损失,但自身经济条件也是不太好,对于这笔赔偿款无力承担,因此法院也将考虑双方情况,在其合理范围内分担责任,双方都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对于杨先生家属提出的157万自然也是不能完全同意。而具体的赔偿金额并没有当庭宣判,但法院也会对双方进行协商,最终落定结果。
律师说法:
饲养宠物的常态化,人和动物的矛盾也难免扩大化,但一切的基础上都是要在法律的限度内,不要对他人造成麻烦、损害,对社会秩序造成影响。
农村土狗不栓绳的现象很常见,但现如今法律的实施,不能因为习惯而当作例外,既然选择饲养宠物,作为饲养者便具有责任,在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兼顾道德文明,这都是需要做到的。否则当你饲养的宠物闯了祸,作为饲养者的你难逃其咎。
对宠物栓绳不仅是对他人负责,更是对自己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