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女子离婚净身出户,带儿子露宿街头:“宁可流浪也不上班”
说到家庭主妇,相信大多数人都对其有着一副复杂的想法,有人会觉得,如果女人不做家庭主妇,孩子的教育就得不到保障,但如果选择做家庭主妇的话,那么女人自己的生活也得不到保障,因此女人要不要选择做一个家庭主妇,这要是放在家庭之中,确实是一个难题。
如果单从两个人的角度来看的话,女人选择上班,对于一个家庭来说,不论是经济还是各种因素,都是有好处的。
再来就是,如果女性长时间跟社会脱节,如果再想回到社会之中,那就会很难适应了,毕竟有个道理很简单,从勤到惰是很简单的,但从惰带勤是非常难的。
还有一个非常现实的道理,如果一个男人长时间作为一个家庭的主要来源,看着妻子作为家庭主妇,他会不会潜意识觉得你每天只是在干一些家务呢?婚姻中一些问题一旦失控,就特别容易扯出裂痕。
毕竟很多时候,婚姻不是一个解决问题的方式,反而还会增添不少问题。在江苏就曾发生过这样一起离奇的事:一位女子离婚之后,带着儿子露宿江苏无锡街头,宁可流浪也也不去上班,这到底是为什么呢?
据知情人士透露,这名女子姓王,今年40岁,孩子13岁,看上去浑身也是脏兮兮的,根本让人联想不到她是因为离婚而被流浪的。
王某有着一段破碎的婚姻,而且她也并不是无锡本地人,从安徽嫁到无锡来之后,跟前夫有这两个孩子,离婚后有一个孩子跟了王某,但王某也没有带着孩子回到安徽老家,直接便是在无锡街头开始了流浪。
更让人难以理解的是,王某还跟自己在安徽那边的家人闹翻了,在无锡无家可归的情况下,王某便是开始了有上顿没下顿的流浪生活。
久而久之,在这种情况下,王某以及孩子都有着程度不一的精神病,不少路人见他们可怜,都会时不时地给他们一点方便面以及行李箱等帮助,有些人也忍不住会问王某,为什么不去找个班上呢?但王某却表示自己宁可流浪也不上班。
大家也都看出来了,王某精神上的问题使她根本上不了班,加上有人时不时施舍,没准王某对这种生活也是乐在其中的。
王某的事件传到网上后,对此有网友忍不住对其问道:王某这种生活状态带着儿子,难道不是对儿子的一种虐待吗?
这一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中就有提到: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在这些条文之中,我们就不难看出,即便是离婚,父母也是有义务去赡养自己孩子的,但王某这般让自己孩子跟着自己流浪,就多少有点没有好好履行自己的义务了,要知道自己的孩子还仅仅只有13岁。
另外从这王某孩子的处境,就能看出王某的前夫所在的是一个多么糟糕的家庭,前妻跟孩子都这般境地,前夫也对自己儿子不闻不问,这确实是一件非常让人汗颜之事。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王某的状态中就不难看出,她对于自己的生活状态以及孩子的状态就纯属于一个随缘的状态,在这种环境下成长的孩子,又怎么可能健健康康呢?
对于每一对为人父母的家长,很多时候都要好好考虑对于孩子的成长教育,不要让孩子的后半生去治愈自己破碎的童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