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女子穿瑜伽裤夜跑,丈夫发现裤子有问题,将其毒打后脱衣示众
俗话说“家丑不可外扬”,无论发生什么事,都不能在外人面前抱怨另一半的缺点,要知道夫妻是一个整体,双方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可在北京却有这样一对夫妻,妻子婚内出轨,穿瑜伽裤夜跑时偷情,被丈夫发现裤子有问题。但丈夫并没有走法律程序离婚,而是将妻子毒打后,当街脱衣示众。如此只会弄得两败俱伤,妻子颜面尽失,丈夫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家住北京顺义区王女士在2010年6月遭受了家庭暴力,丈夫李先生不仅用铁锹改锥对其进行殴打,甚至将其脱光衣服拖到街头,引来众人围观。一开始众人还在指责李先生太过暴戾,可当路人得知了背后的真相,却纷纷调转枪头,骂王女士活该,这是怎么回事?
王女士和李先生结婚数年,婚后的生活却过得非常平淡。两人在顺义区有一套房子,可每个月都要还一笔房贷。有着房贷压力的夫妻俩,没有时间过夫妻生活,整日不是工作,就是去工作的路上。
下班后李先生一心想着休息,丝毫不顾及妻子王女士的需求。久而久之,王女士便产生了出轨的念头。2009年的某天,王女士在外夜跑时,偶遇了一名年轻男子,两人闲聊时得知,对方是刚刚毕业的大学生。
看着眼前年轻帅气的小鲜肉,王女士内心激动不已。刚好对方也对风韵犹存的王女士产生了好感,于是两人添加了联系方式,经常在手机上聊天。忙于工作的李先生对此一无所知,直到2010年王女士正式出轨,李先生这才有所察觉。
2010年的某天,王女士借口出去夜跑,实际上却和情夫开房,两人玩得正欢时,李先生突然一个电话打来。王女士短暂思考后决定接通电话,可偏偏情夫玩心大起,在王女士接电话时动作突然变得剧烈起来,以至于王女士在电话里发出了一声声娇喘。
李先生一听就发现不对劲,他立刻追问妻子在干嘛。王女士连忙回答说自己在跑步,李先生要求妻子拍照发给他。可王女士哪里敢拍照,只能随便找一个借口挂断了电话。
从此之后,李先生就开始怀疑,妻子做了对不起自己的事。苦于没有证据,李先生一时也拿妻子没办法。直到2010年6月7日这天,王女士穿着一条紧身瑜伽裤出去夜跑,回来时裤子上却沾染了不明液体。
李先生发现裤子有问题,立即质问妻子是不是在外面找了男人。王女士矢口否认,恼羞成怒的李先生见妻子冥顽不灵还不肯承认错误,一气之下,举起一旁的改锥狠狠打在妻子的身上。为了泄愤,也为了羞辱妻子,李先生扒光了王女士的衣服,将其拖到街头。
随后李先生举起王女士的瑜伽裤,将王女士夜跑偷情的事说给围观的路人听。这场闹剧持续了半个多小时,李先生才让王女士回家。王女士穿好衣服自行来到顺义区某医院就诊,医生检查后发现王女士头部、左手和小腿等多部位被划伤,伤势非常严重,需要住院治疗。
在住院10天,花了1万多元的医疗费后,王女士直接将丈夫告上法庭,要求法院追究李先生的法律责任,并让李先生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2万元。对此法院作何判决,李先生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首先可以确定,王女士出轨在前,李先生得知妻子出轨后,这才对其实施报复,动手打人。但这并不意味着,李先生的行为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无论什么情况,李先生都不能够用暴力解决问题。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维持生命、维护生命安全利益、生理机能正常、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任何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很显然李先生殴打王女士的行为属于违法,但他是否构成犯罪?
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要想构成故意伤害罪,前提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程度,一般情况下是以致人轻伤为标准。
法院在对王女士进行检查后发现,王女士的伤势不构成轻伤,因此李先生的行为尚未达到犯罪的标准。可即使如此,李先生依旧要承担侵权责任,对王女士进行民事赔偿。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顺义区人民法院决定,依法判令李先生赔偿王女士各项损失1.5万元。
至此这桩闹剧终于告一段落,李先生和王女士从夫妻变成了对峙公堂的仇敌,让人唏嘘感慨不已。如果王女士能够坚守本心,忠诚的对待婚姻和家庭,或许就不会酿成这桩悲剧。
同样的道理,如果李先生在发现妻子出轨后,能够冷静的处理,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不至于闹上法庭,最后还要承担民事赔偿。
正如马尔克斯在《霍乱时期的爱情》中所写道的一般:“心灵的爱情在腰部以上,肉体的爱情在腰部以下。”
李先生和王女士早已没有了爱情,无论是心灵还是肉体,所以他们才会相看两厌。而王女士和情夫之间的爱情,属于典型的肉体爱情,仅限于腰部以下,这也是为什么事发后,王女士的情夫始终不曾露面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