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安徽男子想“借种生子”,妻子说出一个条件:年轻强壮才行
古人常说:“虎父无犬子”,历史上出名的将门虎子数不胜数,秦有王翦王贲、汉有周勃周亚夫、唐有李晟李愬。由此可见,血脉对子孙后代的确有一定影响,这也是为什么,古代女性挑选另一半时,强调男方一定要年轻力壮的原因。
有一个身体健康的父亲,子女才能够拥有强大的基因。相信很多女性都不希望,自己的孩子一出生就染上各种疾病。家住安徽阜南的李红(化名)也是这种想法, 因此当丈夫想“借种生子”时,她并没有拒绝,只是说出了一个条件,孩子的亲生父亲必须年轻强壮才行。
家住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的李红,本来拥有一段幸福美好的婚姻,可自从女儿出生后,夫妻俩的矛盾却日益剧烈,最后走上了离婚的道理。按理来说,女儿未成年,就算夫妻俩离婚,也应该一共抚养女儿。
可李红的丈夫王明(化名)却坚决不愿意抚养女儿,还声称李红生下的孩子和自己没有关系,让李红找孩子的亲生父亲抚养。这到底是怎么回事?难道李红婚内出轨做了什么对不起丈夫的事?
事情还要从2005年开始说起,这一年李红经老乡介绍认识了王明,夫妻俩都是阜南县人,年纪相差不大,互相都有好感。于是在交往几个月后,便匆匆结婚。婚后的日子过得也很幸福,可唯独让两人有些失望的是,结婚一年多了,李红迟迟没有怀孕。
虽然李红的父母和公公婆婆不是思想封建的老顽固,可也不能眼睁睁地看着两人年纪越来越大却没有孩子。在父母的劝说下,李红和丈夫来到医院检查,结果发现丈夫王某怀上了不孕不育的疾病,即使经过了多年治疗,依旧不能让李红怀孕。
2012年,眼看夫妻俩即将奔三,李红再不怀孕就快变成高龄产妇。为了传宗接代,王明想到了一个荒唐的办法,那就是让妻子去接种生子,只要怀孕后对外声称是王明的,这样一来既能传宗接代,也能掩盖王明没有生育能力的丑事。
对此李红没有拒绝,不过她却有一个要求,那就是让自己来挑选借种的对象。可王明却不同意,为了保证孩子是王家血脉,王明坚持借种的对象是王家人。
最终经过两人的挑选,决定让王明的堂弟王建担负起借种的重担。王建长得年轻帅气,在外打工多年,经常和李红夫妻俩一起工作。身体很健康强壮,符合李红的标准,与王明还是堂兄弟,血缘关系紧密。
在双方父母的同意下,王建成功将“种子”借给了李红,不久之后李红也顺利怀孕,并生下了一个女孩。面对得来不易的女儿,王明却没有应有的疼爱,反而对女儿和妻子充满了猜忌与嫌弃。
原来在事后,王明总是怀疑妻子和堂弟依旧有联系,爱屋及乌之下,对女儿也不喜欢。终于在夫妻俩激烈的争吵中,矛盾日益剧烈,到了2018年,王明干脆提出了离婚,并让妻子带着女儿净身出户。
李红也想离婚,可女儿和财产的问题却不能马虎。在李红看来,自己借种生子是丈夫的主意,因此不算出轨。丈夫王明也应该抚养女儿长大,如果丈夫要离婚,不仅得与自己分割财产,还要支付女儿的抚养费。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王明对女儿是否存在抚养义务?如果他不需要支付抚养费,又应该由谁来承担这一责任与义务?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抚养义务指的是婚姻双方当事人离婚以后,彼此不再承担同居义务,这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只能由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双方轮流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可问题是,王明并不是女儿的亲生父亲,从法律关系上来看,双方不属于真正意义的父女。因此王明对女儿没有任何抚养义务,也不需要支付抚养费。
反倒是王明的堂弟王建,作为亲生父亲,就算他没有和李红结婚,也对女婴具有抚养义务。在《民法典》中,女婴属于非婚子女,可就算是非婚子女,同样也享有被扶养的权利。
《民法典》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至于李红的行为是否属于出轨,在笔者看来并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出轨,王明要求妻子净身出户的诉求也不会被法院准许。事实上,就算李红真的出轨重婚,王明也无权要求妻子净身出户,最多是在分割财产时,要求李红少分或不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更何况,这场闹剧的始作俑者并不是李红,而是王明。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也为了维护自己的自尊心,完成传宗接代的任务,王明背离了伦理道德,破坏了风序良俗,酿成这桩闹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