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人管,我就自己动手”,外甥女用房子骗舅舅50万,终酿成惨案
“警察不管,没人帮我,我就自己动手”......
在江西省九江市发生了一起惨案,死者刘某被残忍的分尸,而凶手竟然是死者的舅舅徐某。一审、二审均判处徐某死刑,最高院复核后,认为徐某罪不至死,此案中死者刘某存在很大的过错,于是选择发回重审。
案情回顾
都说年少轻狂,徐某小学毕业后就在外打工谋生,后因懵懂无知,没有任何的法律常识,干起了偷盗的勾当。在一次偷盗的过程中,被当场抓获,之后徐某不但没有归还物品,还将对方狠狠地打了一顿,事后,徐某被抓归案,构成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判了三年。
出狱后的徐某,工作不太顺遂。开了一家批发超市,赚了点钱,30岁那年也成了家。
61岁的徐某可以说是没有太大的忧虑,唯一令他感到遗憾的是,自己有案底,难免会被别人说闲话。某日清晨,徐某的堂姐家的大女儿刘某找他借钱,徐某想到平时和堂姐家的关系还不错,于是没有怎么考虑就把钱借给了外甥女刘某,总共14万,约定好利息按照银行的算。就是此次的借钱,成为了本案的导火索。
到了约定好还款的时间,刘某没有钱偿还给舅舅徐某,徐某叫刘某不要着急,可以再缓一缓。又过了一段时间,徐某需要用钱时,刘某还是没有钱偿还。之后,刘某选择把自己的房子卖给徐某,比市场价稍微低一点,全款50万。徐某看外甥女实在是偿还不了欠款,接受了外甥女的方案,于是又拿出35万给刘某。
钱交给刘某后,徐某仍然向刘某表示,房子暂时不用着急过户,等什么时候刘某有钱偿还这50万元,到时候就可以把房子还给刘某,免得要过几次户。与此同时,徐某找来了堂姐一家人,相当于是给此事做个见证。在这之后,刘某把房产证和地契都交给了徐某,徐某得到房产证后,一个月后,和老伴一起搬到了新的住处,这一住就是两年,中途也没有出啥问题。
有一天,徐某发现自己住的这套房子被银行查封了。经过了解后得知,刘某竟然背着自己把房产证挂失,然后拿去银行抵押做贷款,之后无力偿还贷款,银行就查封了这套房子。徐某考虑到要有位置住,无奈只好再次掏腰包,帮刘某偿还了抵押的贷款。
事后,徐某决定尽快过户,在过户的过程中,被法院告知,这套房产不能进行过户,因为这是刘某和前夫的共有财产,刘某无权处置这天房产。徐某经历这些事情后,终于对刘某死心,自己的外甥女至始至终都在骗他,因为这套房子,徐某落得人财两空,老伴和他离了婚。
徐某心灰意冷之下,只好去派出所报案,得到的回复是:“没办法,管不了。”几次咨询的过程中,都是同样的回复。找刘某还钱,刘某和一个老赖一样,声称自己没钱,还不了。
这彻底惹怒了徐某,他准备好锤子、菜刀等作案工具,想给刘某最后一次机会。然后约刘某商量房子的事情怎么解决,刘某仍然无所谓,说自己解决不了,也没钱补偿给前夫,想要徐某补偿给前夫25万,这样就可以过户了,徐某听到再给25万后,竟然大笑了起来,怒斥刘某怎能如此不知悔改。之后徐某打晕了刘某,残忍地对其分尸。
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此案后,均认为徐某作案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惨重,加上徐某还有前科,所以判处徐某死刑。最高院认为死刑存在异议,驳回重审。
本案,看似是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但是通过法律途径直接对刘某提起诉讼,徐某就会得到相应的赔偿。从法律角度去分析,本案涉及到了哪些法律问题?
律师说法
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刘某明知房产不属于自己,未经前夫同意,私自抵押给徐某,之后又拿房子抵押给银行进行贷款。被揭穿后,刘某拒不还款,已经非法占有了徐某的50万外加徐某帮刘某偿还的贷款,此行为明显构成诈骗罪。
根据相应的法律解释,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收财产。
理论上构成诈骗,警方为什么不予立案?
可能是考虑到,徐某是刘某的舅舅,碍于亲属关系,就不予立案。不过徐某可以通过其他方法让警方立案,并不一定要剑走偏锋。徐某可以申请复议或者可以直接起诉刘某,再由检方要求警方立案侦查。
如此一来,即便徐某不能追回全部的钱财,但也可以追回一部分。
徐某杀人手段如此恶劣,为什么最高院不予死刑?
法律规定,要一审、二审法院判决死刑后,应有最高院进行核准,最高院批准后,死刑看才可以执行。
徐某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徐某存在分尸的情节,在以往的案例中,大部分都会被判处死刑。
但是,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如果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的,且加害人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的,一般慎用死刑。
因此,最高院未核准徐某死刑的判决,最后徐某应该会被判处死缓或无期徒刑。
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暴力手段既不能解决问题,也会让事情变得不可挽回。
对此案,你们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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