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女子去邻居水桥上洗菜落水身亡,家属索赔50万,合肥法院判了
不管是“大妇银钗小绿裙,采茶洗菜踏溪云”,还是“多水少尘埃,经年不扫苔。竹繁频洗菜,松老别求栽”,无论南方还是北方,只要是在邻水的地方,妇孺和老人都喜欢带着大盆小盆去河边洗菜。
这种场景自古就有,也组成了很多人童年记忆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画面。但是在河边活动本身是一件危险的事情,对于年老体衰的人来说更是如此,所以一旦稍不留心,很有可能就会发生意外事故。
安徽曾经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例:一位女子去邻居水桥上洗菜不慎溺亡,家属索赔50万。合肥法院给出了最后的审判结果,审判的结果虽然引起了部分网友的不满,但是其中的法律知识正是所有人都应当学习的。
事情还要从一个水塘说起,在合肥的某个村子里一直都有一大口水塘,村子拥有使用权,但是一直都没有发挥实际用途,林某正好在外工作多年有了点积蓄,于是将鱼塘承包下来准备做点生意,为了扩大规模,他专门雇人将水塘挖深拓宽了不少。
以前村民们就喜欢到这个公家水塘中洗菜,后来水塘承包给了林某,大家依旧到水塘边洗菜,这是大家多年的习惯,林某也没有说什么,甚至还会感谢大家给他的鱼免费喂鱼食。
经过他的拓宽之后,水塘距离孙大伟家又近了不少,为了方便自己的妻子洗菜取水,他专门弄了好几块预制板作为通往水塘的道路,站在预制板上洗菜也比以前站在岸边方便得多,不仅稳当,鞋子也不会弄脏。
这些预制板是他自己搬来安置好的,但是村民们见到这条自制桥梁之后同样毫不客气,将其当成公家的财产来使用。孙某也不是小气之人,既然林某都不介意大家在他的水塘洗菜,他自然也不介意别人用他的桥梁做踏板,所以他们俩在村民中都获得了“大善人”的称号。
然而并非所有的“大善人”都能永远获得理解,之后发生的一件事情使得林某关闭了水塘的使用权限,孙某也杜绝任何人使用他的桥梁,甚至将这条桥梁拆掉了,原因就在于王老太太在这水塘里面出事了。
王老太太已经六十几岁,不过看上去还是神采奕奕,平时经常抱着篮子到水塘中洗涤,有了孙某制作的桥梁之后,她便经常蹲在预制板上洗菜,有时候还会搬个小板凳过去。
预制板虽然看上去解释,实际上在水中也不是百分百安全,有时候也会出现晃动等情况,年轻人站在上面晃几下也没事,可王老太身手毕竟不如年轻人敏捷,这天她挑了个没人的时间点去水塘边,结果弯腰的时候一个重心不稳就掉进了水里,扑腾了好一阵之后都没人来救援,她最终溺水而亡。
当时旁边其实还有一位老妇人,但是这位老妇人已经80多岁,找了半天也没有找到王老太太究竟掉在哪里,让她救人更是不可能的事情,所以悲剧就此发生了。
等到饭点前,有人抱着大盆小盆准备洗菜,发现了王老太太,她的家属得知此事后非常伤心,不过细想了一番之后他们认为都是因为孙某的预制板有问题,不然的话不会发生这样的结果,所以一举将他告上法庭,被告还有水塘承包户林某以及那位80多岁的老妇人,他们一共索赔50万元。
发生这种事情是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但是扯上了官司,所有人都感觉心里憋屈。林某本来就已经私人承包了水塘,按理来说他完全可以禁止任何人在鱼塘内进行活动,出于好心让王老太太去洗菜,结果出了人命还要他负责,他自然是不愿意的。
而孙某也一样,他的预制板桥梁是自己花钱建造的,村民们使用的时候其实没有经过他的同意,他也是出于情分让他们使用,在这种基础上,他们出现了任何问题应当自行担责,所以他不愿意承担责任;而80多岁的老太太则更加不用多说,她本身就没有进行施救的能力,见死不救也是没有办法,让她承担责任实在是故意刁难。
法院在审理时,首先明确80多岁的老太太不用承担责任,其次就是林某作为水塘承包人也无须承担责任,因为他已经对水塘进行了安全防护,在周边打了围栏,王老太太是自行将围栏打开进去的,所以林某没有法律上的责任。
但是孙某必须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孙某搭建的预制板桥梁属于违章建筑,这一行为本身就违法,而他更是应当对自己这一建筑进行管理,预防任何在桥梁上可能发生的事故,所以王老太太因为桥梁不稳当而掉入水塘中,他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王老太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应当分辨桥梁的危险性,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风险也应当有明确判断,最后发生这种行为,她自己应当承担绝大部分责任。
经审理,法院最后判处孙某承担10%的责任,赔偿王老太太家属5万元,林某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赔偿5000元,其余责任由王家自行承担。
从那之后,鱼塘停止了营业,围绕着这个水塘的情义也已经消失,这对这个村庄来说是一种莫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