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深圳校花怀孕,富豪送700万豪宅,不料却掉入美色陷阱
复杂的是人心,没想到富豪有一天也会满盘皆输。
李某是深圳一家基金公司的CEO,在遇到张某丹之前有过一段婚姻,对下一段婚姻也怀有憧憬,希望有个善良美丽的女子能与他组建家庭,而在金钱上,他并不吝啬,毕竟他不缺钱。
李某则是在2014年11月认识了张某丹,张某丹向李某递过自己的名片,上面写着“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公司业务部客户经理”,张某丹长得貌美如花,曾是武汉某大学的校花,见美人投怀送抱,李某并没有拒绝,张某丹提出让李某帮她提升业绩,李某也是欣然同意。
据张某丹所述,父母在她两三岁的时候就离婚了,后来给了五保户的老爷爷养女。听了张某丹的倾诉,李某便对张某丹十分的怜惜,觉得她人美心善、坚强独立。
张某丹在与李某相处的过程中也是甜言蜜语不断,让李某认为自己就是她的救赎,就算张某丹是冲着他的钱来的,他也给得起,哪成想,张某丹光冲着钱,根本没把李某放在心上。
根据警方的调查,张某丹是在2008年~2010年在建行待过,但遇到李某时,张某丹早已经离开了建行,但由于张某丹有这么一段从业经历,手里头也就掌握着大量的银行高净值客户名单,而李某并不是张某丹骗的第一个人。
不管是珠宝富豪,还是某上市公司的大股东,都曾中过张某丹的招,而张某丹的背后则有一个婚骗集团,利用年轻、貌美的优势,欺骗财富高的富豪,不管富豪的年纪有多大,但骗婚者都是几百万几百万的骗,骗完就跑国外。
与李某相处一段时间后,张某丹告诉他自己怀孕了,希望李某能在深圳买套房,上面写她的名字,对此,李某并没有多想,以他的经济能力,在深圳买套房很容易,而且李某获知自己要做爸爸了,心里面很是高兴,非常悸动,大手一挥,就买了700万豪宅相送,户主名是张某丹。
李某是真心想跟张某丹过日子,但张某丹却没有真的爱上李某,不久后,张某丹提出去塞班岛旅游,李某又毫不犹疑的给了5万保证金和2万旅游费。2015年3月初,张某丹说奶奶病重,要回老家,李某也是深信不疑,并没有追究张某丹拿了他的一张信用卡。
然而还不到一个月,张某丹就打了电话给李某,说信用卡额度刷完了,但她还缺9万元住院费。李某听张某丹的语气很是着急,也不想委屈了张某丹,即使自己的账户上还差点,但李某也是没有任何迟疑的把钱转给了张某丹。
直至张某丹卷钱跑路后,李某才得知张某丹的奶奶确实在3月份病重,情况不容乐观,但张某丹并没有把钱用在奶奶生病住院的事情上。
李某则是在5月份与张某丹在民政局领证了,其实李某稍微有点警惕,就不难发现张某丹在与他交往的时间里,都是找各种理由要钱,不过男人的思维里,有钱了不难娶到美娇娘,没钱的话校花张某丹也不可能与他往来。
两人领证不久后,张某丹便以自己的公司想做美容业务为由让李某集资,从而拿到了274万元,但紧接着,张某丹就销声匿迹了,同时消失的还有李某的4套房产证原件、身份证等原件。
李某在联系不上张某丹后才有所怀疑,便报了案。而张某丹拿到钱后就把人民币换成了美元,飞往了美国洛杉矶,李某报警后才知自己是掉入了美色陷阱,张某丹也没有怀上他的孩子。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在李某与张某丹的离婚纠纷上,虽然李某当时确实是自愿与张某丹结了婚,并没有受到胁迫,也不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中所述的婚姻无效的情形:(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但李某依然可以通过诉讼解除两人的婚姻关系。
但李某不太有可能挽回自己的所有损失,到头来竹篮打水一场空,空欢喜一场,成了诈骗案中的一名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