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河南男生邀同学上网,哪知引狼入室,朋友竟对其母动起邪念
司马迁在《史记》中说道:“不知其人,则不为其友”,意思是交朋友务必要做到知根知底,不要和不了解的人走得太近,否则就是交友不慎。一旦交友不慎,轻则自己受到牵连,重则祸及家人酿成悲剧。
在河南三门峡就曾发生过一桩交友不慎引发的闹剧,一男生找朋友上网,意外透露了自家准确地址。哪知引狼入室,朋友竟对其母亲动起邪念。
某天晚上11点,家住三门峡义马市的张爱花被一阵敲门声吵醒。她睁开睡眼惺忪的双眼,来到玄关开门。嘴里还不停念叨着:这孩子,上网到半夜才回家,带了钥匙也不知道用。
张爱花的儿子刘明,高中毕业后没考上大学,于是决定出去打工。平时唯一的爱好就是上网,经常在网吧打游戏到半夜才回家休息。因此张爱花下意识认为,外面敲门的人是自己的儿子刘明。
可当她打开门后却发现,一道黑影直接窜进了房间。很显然来人不是儿子刘明,难道是小偷?抱着这个想法,张爱花追了上去。可一进卧室房间,对方竟伸手掐着张爱花的脖子,将她反手按在床上,准备欲行不轨。
情急之下,张爱花大声呼救,睡梦中的丈夫刘强醒来后立刻赶到隔壁房间。结果却发现,自己的妻子真被一个20岁左右的年轻小伙压制在身下,如果刘强在晚来一步,可能悲剧已经上演。
好在刘强及时赶到,制服了年轻小伙,张爱花也及时拨打了报警电话。民警赶到后对年轻小伙一番审讯,终于知道了事情的前因后果。小伙名叫李军,和张爱花的儿子刘明是朋友,而这场闹剧的发生,还要从刘明找李军上网开始说起。
刘明和李军是多年未见的朋友,得知李军从外地回老家后,刘明便联系李军找他出去上网。李军一听欣然同意,可到了网吧后却出现了意外。
在交网费时,李军故作大方地表示由他来付钱,他原本以为刘明会阻止。可让他没想到的是,刘明竟然毫不犹豫地答应了下来。就因为这通宵的8元钱,让李军对刘明产生不满,进而决定对其实施报复。
在网吧打游戏时,李军旁敲侧推刘明的家的信息,在得知了刘明家的具体住址,以及刘明父亲今晚很可能不回家的消息后,李军决定半夜去刘明家实施报复。
当天晚上11点多,李军以太困为由离开了网吧,刘明没有太在意依旧玩着自己的游戏。李军则偷偷摸摸地来到刘明家楼下,上楼敲响了房门。开门的正是刘明的母亲张爱花,李军见门开了,一溜烟冲进房间。
发现不对劲的张爱花跟了进去,结果却给了李军作案的机会。他看到张爱花成熟又充满韵味的身材后,内心竟然起了邪念。与此同时李军又回想到了小时候发生的一件事,让他更坚定了对张爱花下手的想法。
原来李军和刘明小时候曾经一起去矿上偷过铁,结果被巡逻的人发现。保安科找到了李军的父母,罚款300元,这也让李军挨了父母的一顿毒打。可刘明确相安无事,啥事也没发生。这让李军认为,一定是刘明出卖了自己。
陡然想起这桩往事,再加上8元网费的新仇,让李军内心充满怨念,一时冲动的他当即对张爱花下手。只不过这天晚上刘明的父亲刘强因为特殊原因没有出门,听到妻子叫喊的他及时出现,并阻止了悲剧的发生。
刘明回家后得知了这一切,懊悔的当场给了自己两巴掌。他原本以为李军是多年未见的好友,两人见面可以回忆一下过去。没想到李军竟然对自己怀恨在心,因为区区8块钱,就对自己的母亲下手,这真是交友不慎导致引狼入室。
至于李军,等待他的将会是法律的制裁。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构成QJ罪。李军的行为很显然已经构成了QJ罪,只不过他未能成功实施侵犯,因此属于犯罪未遂。
一般情况下QJ罪或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有情节恶劣的犯罪分子,或具有轮J情节、侵犯妇女多人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犯人,法院才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停止形态。《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李军极有可能获刑三到十年,考虑到他犯罪未遂法院可以在这一基础上对其进行适当减刑。即使如此,李军也难逃牢狱之灾,他只能在监狱里为自己的罪行反思忏悔。
古人云:“君子先择而后交,小人先交而后择”,意思是君子交朋友时,会先进行选择,然后再交往。小人则是先交往,再对朋友进行选择。在笔者看来,交朋友就应该像君子一样“先择后交”,这样就能避免交友不慎的悲剧发生。
如果案例中的刘明能够看穿李军的本质,对他的品德进行选择判断然后再与其交往,或许就不会酿成这桩闹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