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男患者住院期间吃肉丸噎死,亲属向医院索赔84万,法院判了
在生活中,未满八岁的孩童、患有精神疾病的人通常是弱势群体,不一定会受到保护,但是有些时候会受到别人的另眼相待,种种行为使得他们的某些权益可能受损,因此法律就建立了专门的法条来保护他们。
在法律中,未满八周岁的孩童和精神病患者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意味着他们依赖监护人,需要得到更多的保护,在医院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受到特别关照,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士更是需要进行特别保护。
一旦医院的管理和看护工作做得不够到位,很有可能就会引发问题,曾经发生过一起因患者在住院期间吃饭被肉丸噎死,亲属向医院索赔84万的案例,这一案例就很值得所有医院和患者家属警醒。
张先生是一位患有精神分裂的患者,同时患有下肢骨折,他的病症较为严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医院接受治疗期间应该严加看管。由于精神病患者的情况特殊,所以部分患者在进食的时候可能会有异常行为,会对自己或者他人进行攻击或者其他具有危害性的举动,所以医院应当特别注意。
然而张先生这一天自己从病房外拿了一袋子饭进病房,随后坐在床上开始进食,就在进食了几分钟之后,他突然开始不断用右手去抠自己的嗓子眼,多次尝试失败,最终将饭打翻在地不断蹬腿,躺下之后他仍旧在滚来滚去,大概4分钟之后开始慢慢减少动作,最终失去了任何反应。
他就这样躺了一个半小时之后才有护士进门巡房,看到他的异常状态之后护士紧急通知医生并将其送往抢救室,然而此时张先生已经死亡,医生抢救时在他食道内发现了一颗直径为5CM左右的肉丸,质硬,正是这颗肉丸让张先生无法呼吸,最后窒息而亡。
张先生的家属听闻噩耗之后赶到医院悲痛欲绝,处理完后事之后收集资料将医院告上法庭,他们认为医院对于病人的态度实在太过不负责任,正是因为这样才导致了悲剧的发生,所以向医院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4万元。
在法律中,一方因为侵权导致另一方受到权益受损的,应当进行侵权赔偿,张先生已经死亡,他的监护人向院方进行责任赔偿是合理行为。
但是根据生活经验来看,张先生在进食过程中噎死属于意外事件,医护工作人员虽然有义务对他进行监管,但是没有义务对他进行喂食,他既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其监护人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责任,防止意外发生,所以医院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张先生的家属固然有监护不当的责任,不过这并不是医院推卸责任的理由,上文提到过,对精神病患者必须要进行特别护理,张先生住院期间的医嘱是“一级护理,普食”,对于一级护理的患者应该一个小时就要巡视一次病,而护士巡房已经是在张先生保持静止状态的一个半小时以后,显然没有达到一级护理的要求。
这已经足以说明医院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应当承担责任。而在医生的医嘱中,“普食”也没有准确考虑到张先生的具体情况,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食用直径为5CM的肉丸确实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发生意外,但是张先生属于重症精神病患者,在医嘱中应当明确指出他不宜食用的食品,以防发生意外,这显然也是医生的过失。
根据《侵权责任法》中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患者的损害有可能是由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造成的,除医务人员提供相反证据外,推定该诊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医务人员应当承担责任。
医院随后表示在张先生住院之前,院方已经与他签订了《委托治疗同意书》《医患沟通记录》《委托书》《自杀风险评估表》,在这些协议中已经明确标注了“如因精神科药物本身的药物副作用导致进食呛咳甚至呼吸窒息死亡等原因而发生任何意外和事故,院方不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
张先生正好是因为呛食死亡,所以医院不愿意承担责任,不过他们故意混淆了概念,因为协议中所说的以上情况医院不负责任是在院方已经尽了看护指责的前提下,而现实情况是院方根本没有做到完美无瑕。
精神病患者的任何行为都出其不意,医院的工作人员有限,每天需要治疗的病人很多,所以不可能每一个病患都有医护人员时时刻刻在身边守护,当医护人员不在的时候,某些病患因为服用精神科药物而产生了副作用导致呛食,这虽然是小概率时间,但是如果发生也是不可避免的事情,不应当追究医院责任。
在本案中,院方工作人员失误明显,综合所有情况,法院最后判定医院承担80%的责任,向张先生的家属赔偿63万元损失费。
医院之所以对不同类型的病人都进行护理评级就是因为病患的情况各不相同,非常人员需要非常护理,既然医院没有做到相应的标准,自然需要担责。不过并非所有在医院中被噎死的案件都需要医院担责,主要还是要依据病人的情况以及医院的做法来评判,假如双方都没有明显过错,则不会产生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