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河南一男护士惦记女患者,在病房发生关系,终酿成一桩闹剧
有人说,爱情就像白开水和毒药,像白开水一样纯洁无瑕,但也索然无味;像毒药一样刺激非凡,可也难以后悔。在寻找爱情时,切记不能盲目选择,不要因为一时的温情就托付终身,否则最终必然会后悔不已。
2007年,河南许昌就发生了一桩有关男护士和女患者的闹剧,患有抑郁症的女患者小美在医院住院。意外对男护士大军产生了好感,于是两人在病房发生关系。事后小美的父母报警称大军侵犯了小美,没想到小美意外因此爱上大军。
最终小美原因谅解大军,在双方父母的同意下两人举办了婚礼。可故事并没有到此结束,来那个人婚后的生活根本就不幸福,这场因意外而诞生的婚姻,注定最终会酿成一桩闹剧。
26岁的小美是河南许昌人,当初高中因为不努力,没能考上大学,无奈只能南下打工。可因为工作压力太大,导致小美换上了抑郁症。心疼女儿的父母,将小美接回了老家,并送到许昌一家医院进行治疗。
医生诊断后发现小美的情况比较严重,建议小美住院治疗。为了女儿早日康复,父母忍痛支付了巨额的住院费。好在小美住院一段时间后,病情果然好转了许多。只是在住院治疗期间,小美也认识了一个男护士。
这个男护士名叫大军,长得年轻帅气,在照顾小美时,小美对大军产生了好感。大军得知后也惦记上了这个年轻漂亮的女患者。2007年5月,大军仗着小美对自己有好感,趁夜溜进病房,与小美发生了关系。
事后小美将这件事告诉了父母,父母却恼怒不已,认为大军趁着小美生病侵犯了小美。于是在父母的陪同下,小美来到派出所报案。民警以涉嫌QJ罪将大军拘留,虽然大军一再表示,自己和小美是你情我愿的,可检察院最终还是以涉嫌QJ罪对其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小美患有严重的抑郁症,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大军与无防卫能力的小美发生关系,就算小美没有反抗,依旧构成犯罪。因此法院一审判决大军QJ罪成立,对其判处5年有期徒刑。
大军万万没想到小美会报警,更没有想到自己会获刑五年。不甘心的他立刻提起上诉,趁着案件发回重审的机会,大军找到了小美,希望小美能够帮助自己做无罪辩护。而小美经历了内心的挣扎后发现,自己已经爱上了大军。
在二审时,小美以受害者的身份站了出来,她表示自己和大军的确是真心相爱,虽然当时自己没有同意与大军发生关系,但如今她不想再追究大军的责任,希望法院能够对大军从轻处罚。
法院见受害人已经谅解了犯罪嫌疑人,且大军在被捕后认罪态度良好,就连小美的父母也不再追究大军的责任。于是法院二审决定,判处大军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所谓“判三缓三”,严格意义上并不需要坐牢。只要在缓刑期间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缓刑期满后就不需要在服役。
如此结局可谓是皆大欢喜,大军回家后了立刻告知了父母,在双方父母的同意下,大军和小美举行了婚礼。看似最终迎来了一个美满的结局,可事实上两人婚后的生活却并不幸福。
小美之所以爱上大军,是因为住院期间大军对自己体贴照顾,关爱有加。但婚后大军不再像当初那样温柔,甚至对小美的抑郁症和悲观情绪产生了厌烦心理,两人吵架后大军干脆一走了之,在郑州某医院找了一份工作。
从此之后,两人便开始分居,几乎半个月才能见一次面。这让原本就患有抑郁症的小美更加郁郁寡欢,父母见状恼羞成怒,认为这一切都是大军的责任,便在2013年再次将大军告上法庭,连带大军当初在许昌工作的医院也成了被告方。
小美和父母收回了当初对大军的谅解,要求法院严格追究大军的法律责任,并责令大军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总计8.5万元。对此法院的判决出乎人们的意料,法院以原告超出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小美的诉讼要求,并对小美的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之后不再追诉。
小美和大军在2007年发生关系,小美再次起诉大军时,已经到了2013年。当初大军一审判决为有期徒刑五年,因此刑事诉讼的时效最高为5年,根据这条法律规定,法院最终驳回了小美的诉求,宣判大军和医院无需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这桩闹剧地引发的真正原因,其实还是小美本身。如果她在寻找另一半时,能够更加谨慎,更加细心,或许就不会给大军趁机而入的机会,自然也就不会引发这桩悲剧。爱情不是快餐,也不能一蹴而就,想要收获真正的爱情,必然要用时间来浇灌。否则最终只能自食苦果,酿成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