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妻子帮助丈夫性侵13岁小保姆,原因竟是妻子觉得亏欠丈夫
我国古代有一句俗语,“夫妻同心,其利断金”,只要夫妻俩一条心,就能发挥很大的力量,连金子都能砍断。现实生活中,能够做到同心合德的夫妻,至少在日常生活中过得非常惬意。可在四川却有一对夫妻,虽然做到了夫妻同心,可却将精力用于违法犯罪的勾当上。
2004年,四川隆昌县一男子,性侵了年仅13岁的小保姆。怀有身孕的妻子不仅没有组织,反而帮助丈夫强行按住保姆,最终两人双双构成犯罪。事后民警审讯妻子时询问,她的答案让警方感觉荒诞不已。
2004年8月19日,隆昌县警方接到一名13岁女孩的报案,女孩声称自己遭到了侵犯,对其实施侵害的男子叫黄某能,是女孩的雇主。黄某能趁女孩在其家中当保姆,便对女孩实施侵害,黄某能的妻子也是帮凶。
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刻介入调查,将在县城办事的黄某能夫妻俩捉拿归案,经过民警严丝合缝的审讯,夫妻俩承受不了内心的压力,终于交代了犯罪事实。原来这一切都要从2004年4月,黄某能的妻子张丽(化名)怀孕开始说起。
黄某能和妻子张丽都是隆昌县人,34岁的黄某能在当地开了一家私人医疗站,是一名个体医医生。妻子张丽平时没有工作,全靠黄某能一个人养活。因此张丽对黄某能几乎是言听计从,什么事都不敢提出反对意见。
2004年4月,27岁的张丽怀孕了,黄某能虽然欣喜若狂,可他内心也有一丝烦恼。张丽怀孕之后,两人就不能发生夫妻关系,这让欲望极其强烈的黄某能无法接受。直到4月下旬,黄某能偶然认识了一个正在找工作的小女孩小林,他以每个月300块的工资,将小林带回家当保姆。
看似是让小林照顾怀孕的张丽,实际上黄某能对年轻漂亮的小林产生了非分之想。黄某能将自己的想法告诉张丽后,张丽非但没有阻止,还答应帮丈夫一起侵犯小林。张丽之所以这样做,并不是因为她有多大方。
原来黄某能掌握着家里的财政大权,一直以来都是黄某能赚钱养活张丽。而张丽怀孕后又不能满足丈夫,内心觉得自己亏欠丈夫,这才答应帮助丈夫实施违法勾当,以满足丈夫内心的欲望。
2004年8月14日晚,黄某能将小林喊到卧室,然后让妻子关上房门。小林一开始还有些害怕,但看到张丽也在就松了一口气。她心想,就算黄某能再无耻,也不至于在妻子的面前对自己怎么样。
可事实证明,小林还是太单纯了,无耻的不只是黄某能一人,其妻子张丽内心也肮脏不已。夫妻俩合伙,对小林实施了惨无人道的侵害。小林一边苦苦挣扎,一边大喊自己才13岁,希望黄某能可以良心发现,放过自己。
张丽听了小林的话丝毫没有动容,挺着一个大肚子将小林强行按压在床上,任由丈夫对其摧残侮辱。就这样小林度过了惨无人道的五天五夜,她的身体和心灵惨遭摧残凌辱。好在小林并没有就此放弃,她时刻想着脱离虎口。
8月19日,黄某能和带着妻子去县城医院做产检,小林趁机逃离了黄某能家中。一开始小林并没有想报警,毕竟这段经历让她无法回首,也不愿意回想。可小林不甘心让两个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在进行了一阵思想挣扎后,小林最终还是决定报警。
警方这才能够顺利的将黄某能夫妻俩捉拿归案,两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涉嫌构成QJ罪,已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等待他们的,不仅是检察院的公诉,还有法院的审理判决。
看到这里相信很多人会提出疑问,黄某能构成QJ罪可以理解,为什么张丽也涉嫌QJ罪,难道女性也能够成为QJ犯?
确实在一般情况下,女性是不会成为QJ犯的,因为QJ罪的客体只能是女性,主体自然就是男性。但在现实生活中,对于那些帮助男性实施侵犯的女子,法院也认为他们构成QJ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QJ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案例中,黄某能为了能够顺利侵犯小林,特意让妻子张丽按住小林的手脚。在这起案例中,张丽就是帮助黄某能实施犯罪的从犯,她提供了暴力手段,虽然本身无法对小林实施侵犯,但张丽也还构成了QJ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侵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小林受害时只有13岁,属于幼女(不满14周岁的女性),因此法院决定对黄某和张丽从重处罚。
如果不出意外,等待黄某的很可能是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至于张丽情节同样严重,但作为从犯,她应该会获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古人云:“狼无狈不立,狈无狼不行”,在笔者看来黄某能和张丽就是典型的“狼狈为奸”。这对夫妻为了满足个人私欲,对年仅13岁的小林实施侵犯,不仅违反了法律,更有悖于社会风序良俗和伦理道德,最后落得如此下场,也算是咎由自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