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淹死了让我赔158万?”家属将物业告上法庭,法院判了案例
如果发现小偷偷东西,所有人的第一反应肯定是尽快追回财物。当场逮住小偷和小偷逃走后再报警寻求司法的救济,前者追回财物的效率通常更高,问题在于追小偷的过程中可能出现意外状况,万一小偷在被追赶的过程中出事,责任要如何判断呢?
“他偷东西,淹死让我赔158万?”
苏州某物业公司成了被告,与小区内溺亡的男子秦某的家属对簿公堂,秦某的家属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8万余元。158万不是一笔小数字,根据法律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了最严重的人身损害后果——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与死亡赔偿金;
被侵权人已经死亡了,近亲属可以主张让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本案中的物业公司坚持认为他们不需要赔偿,原因在于秦某是个小偷,被发现盗窃后遭追赶心慌跳河淹死,与物业工作人员的行为没有任何因果关系,秦某的家属则针锋相对:
你们先是暴力追赶,后又见死不救,难道不该赔钱?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法院最终依据事实基础作出了判决,而事情的起源还要从头讲起。
小美是某小区的业主,案发前,业主群里常常有人说到小偷光顾的事,小美也因此留了个心眼,就怕家里也遭小偷,2020年9月她独自在家忽然听见门口有细微动静,通过猫眼一看心瞬间提到嗓子眼:外面有一个陌生男子正朝里看呢!
刚才那声音,多半就是该男子在捣鼓门。小美赶紧拿钥匙堵住锁眼,打电话给丈夫告诉他这事,在丈夫的建议下通知了物业。恰好小区保安最近接到了不少投诉,说他们对外来人员管控不力,贼频频进小区导致财物丢失,保安正想抓小偷,一听来了可疑人员立即起身搜寻。
刚出门卫室,几名保安就见与小美描述完全一致的男子手里拿着个包低头走得极快,瞄到保安后更直接跑了起来,这名男子正是秦某。
秦某形迹可疑,保安隔着一段距离盘问没结果,边喊“抓小偷”边追赶,楼上的人听到动静往下看,小区里的人也纷纷停下脚步围观此次抓贼事件。
天还没黑,秦某想借黑暗掩藏身形根本做不到,便躲到了小区河边的水草里,他这副心慌躲藏的样子更让人觉得是小偷,在小区保安的围追堵截下,秦某无处可走,游到另一边的桥上后,保安冲桥上的人喊叫,让他们帮着控制小偷,秦某一听立马又跳进了河中。
这次秦某没能再游上岸,在水里扑腾半天,沉了下去,会水的保安一看就知道这人不怎么懂游泳,要出人命了,赶紧下河施救。期间打捞水草的船只也开了过来,众人合力将秦某带上岸。警方和120急救人员先后赶到,但秦某呛太多水,上岸后没了动静,尸检确认符合溺亡特征。
正因如此,秦某的家属才认为物业要负责,理由是他们在没有任何明确证据的情况下便断定秦某是小偷,追赶致其跳河并最终呛水淹死,侵害秦某人身权益造成损害结果,应当赔偿。
这种因追小偷引发的生命权纠纷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事实上,追小偷出现人身损害的状况,是否担责要区分情况对待。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对侵权纠纷案,无特殊规定的情况下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来归责,本案中物业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过错呢?
首先结合在案的事实与证人证言等,可以判断保安接到业主的电话后锁定小区内的可疑人员并追赶属于正常工作履责,秦某躲到河边水草丛乃至后续跳河都发生在保安赶至河边之前;
这期间保安不断对秦某说快上来,言语行动都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既没有持械追赶,也没有暴力将秦某逼入水中,不存在任何的过错,更何况发现秦某溺水之后,保安及时跳入河中施救,原告主张的“见死不救”没有依据,试想一下,如果秦某不做贼不心虚,怎么会见了保安便慌忙逃走?
根据调查,当天秦某身边携带了十几只塑料袋,里面分别装着现金和贵重的饰品等物,而当天小区内便有业主报警称丢失大量的现金,再结合秦某本就有盗窃前科(因为盗窃数额巨大被判处了三年以上的刑期),秦某在事发小区内偷盗的嫌疑非常大,这就可以解释他为了躲避保安主动跳河的自冒风险行为。
过错责任原则4要件(损害结果,行为人过错,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不全,保安追赶秦某的过程不存在过错,与秦某溺亡无因果关系,因此法院最终驳回秦某家属的诉求,判决物业无需担责,不用赔偿。
这个结果是非常公正的,一个小偷去盗窃他人财物的时候就应当想到会被追赶了,要避开风险,就不该明知违法犯罪而为之。
需要注意,并非发现了小偷就可以任意处置,追赶控制行为无限度,完全自由,司法实践中也有这样的例子,甲发现乙半夜站在自家的马圈外,怀疑他是偷马贼,拿钢条追赶,连打三轮,将其打成轻伤,被判行为过当,予以赔偿。
小偷的生命健康权利也受法律的保护,不能因为其行为违法就交给私人随意决定,所以碰见偷窃这样的违法行为,以违法对违法的风险是很大的,万一出现了损害结果,自身又存在过错,行为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可能就涉及侵权,发现小偷可以及时控制,但不要为了泄私愤对其采取极端暴力,交给公安机关最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