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女老师在厕所方便,学生向粪坑扔鞭炮,溅老师一身酿悲剧
子曰“朽木不可雕也,粪土之墙不可杇也”,意思是,对于一些能力水平差,又无心学习的学生,就算老师再努力,也无法让这些学生成才。这句话和“教不严,师之惰”看似有些矛盾,实际现实生活中“朽木”和“烂泥”不胜枚举。
就比如黑龙江某农村小学的初中生张勇,作为一名学生,他无心学习专门惹是生非。老师好心管教,张勇的父母还护短。对于这种不可雕琢的朽木,就算老师在用心也无能为力。
前往农村支教的年轻美女教师姚佳一开始不信邪,认为张勇是性格使然,只要老师能够引导得好,他也能浪子回头。可2004年发生的一桩悲剧,彻底让姚佳心灰意冷,不仅放弃了教导张勇,还将张勇及其父母告上了法庭,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姚佳来自湖南某城市,从小就有一颗当老师的心。高中毕业后她考上了师范学院,并从师范大学顺利毕业,来到黑龙江某农村支教。一个南方来的女老师,不远万里到我国最东北的省份支教,这让许多人对姚佳心存敬佩。
唯独张勇不以为然,他不仅不尊重姚老师,还经常和姚老师作对。张勇是当地村霸的儿子,他的父亲和奶奶对他宠溺不已,母亲没有管教儿子的资格,只能照顾其生活起居。在这种环境下,张勇很快就养成了无法无天的性格。
在家里作威作福,在学校横行霸道,甚至带着同学故意捉弄老师。年轻漂亮的姚佳就成了张勇恶作剧的对象,一开始姚佳还有心引导张勇回归正道,可张勇却认为姚佳是故意和自己作对,便开始想办法给姚佳一个下马威。
2004年2月13日,姚佳撞见张勇欺负同学,她当即制止了张勇,并义正严词地痛斥了张勇一顿。没想到张勇怀恨在心,当天下午就去买了许多鞭炮,一直尾随在姚佳身后。见姚佳进了女厕所,他才露出奸计得逞的笑容。
当地学校的厕所十分落后,在厕所粪坑里堆集了许多沼气没有人处理。而张勇为了报复姚佳,决定朝粪坑扔鞭炮。这种行为充其量只是一种情节恶劣的恶作剧,可张勇不知道的是,他的鞭炮点燃了粪坑聚集已久的沼气,竟然引发了一场爆炸。
爆炸的规模虽然不大,可造成的危害却不小。不仅溅了姚佳一身,还对其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危害。好在学校老师及时将其送到医院,在医生的抢救下切除了大肠保住了生命。
至于张勇,在引发爆炸后被周围的村民发现并制服。村民早就对这个横行霸道的小村霸怨声载道,因此第一时间将他送到了派出所。警方了解了事情的大概后,立刻联系张勇的父母来派出所。
张勇的父母对这件事不以为然,还说只是小孩子开玩笑,不值得如此小题大做。说罢就准备带着张勇回家,结果被办案民警拦住。眼看民警不放人,张勇的奶奶当众开始撒泼,一边拉着民警不放手,一边在地上打滚。
面对张勇奶奶的无赖行径,村民或许无能为力,可民警却不惯着她,直接将张勇拘留。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张勇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警方将这起案件上报到了检察院,检察院在审查后决定对其提起公诉。
姚佳在出狱后也坚决要追究张勇的刑事责任,她撑着病体出席法庭,希望亲眼目睹张勇接受法律的制裁。那么张勇的行为到底构不构成犯罪,他作为未成年人,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对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张勇明知道姚佳在上厕所,依旧朝粪坑扔鞭炮,最终更导致悲剧发生,致使姚佳重伤住院。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可作为身为未成年人,张勇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张勇为犯罪时已经年满14周岁,虽然还未成年,但在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时,应该负刑事责任。所以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张勇故意伤害罪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赔偿姚佳精神损失和住院治疗法总计13500元。
14周岁已经可以承担刑事责任,不过我国法律还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应从轻处罚。否则等待张勇的,可能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悲剧的发生不仅仅是张勇一个人的责任,他的父母奶奶都有不可推卸的原因。希望在这件事后,其父母能够改变教育方式,否则张勇出狱后很可能重蹈覆辙,到时候可就不一定是坐牢这么简单,如果酿成血案极有可能被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