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甘肃一男子因强奸入狱,6次拒绝减刑,出狱后女子向他下跪
“站在被告席上的罪人不应该是我,事实和时间将会证明我的清白。”
1986年,甘肃武威市,因为涉嫌QJ被逮捕起诉的男子裴树唐,在他案子的初审阶段作最后当庭陈述时,说了这样一句话。
当时相信裴树唐不是“QJ犯”的人寥寥无几,一审再审,裴树唐的罪名定了,他被判刑入狱,被钉上了犯罪的耻辱柱,但即使如此,裴树唐也相信随着法治的进步,自己终有沉冤得雪的那一天,所以他在狱中6次拒绝了减刑,始终不接受认罪,出狱后,当初状告他QJ的女子,下跪道歉......
裴树唐的案子十分典型,足以说明刑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必要性。
时间往前推到1986年,当时裴树唐在武威的文化馆任职,能力出众、为人正直是他留给外界的印象,市里有什么大型演出必定少不了他,称赞他的人有,暗中嫉妒的自然也有,裴树唐都不在意,只顾做好自己的事情。
1986年8月5日下午,裴树唐开完一个会后叫住练唱有问题的年轻女歌手小刘,单独给她辅导,师生关系,裴树唐问心无愧,可落在有心人眼里就成了做文章的机会。辅导结束后已经是傍晚,小刘准备回家了,打开门,门外站着个年轻男孩瞪着眼睛用怀疑的目光怒视裴树唐,仿佛抓住了私情的现场一样。
听小刘说这是她的对象小曹,裴树唐便解释了一下唱歌辅导的事,小曹仍然很生气,拿硬话撞了裴树唐几句。裴树唐心里也有了火,他极力保持冷静,正色对眼前的小伙说:“你不相信我可以,但不能不相信小刘。”
文化馆的工作人员见状赶紧来劝和,裴树唐也不愿意再跟个后生争执,便回家了。当时,他事业家庭双得意,有一个贤惠的妻子和两个可爱的孩子,万事俱足,去犯罪打破平静的生活这种事,他连想都没想过。
可是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与小曹稍微争执了两句的第二天,裴树唐因故出差,再回文化馆,他就听人说小伙子专程上门来找他道歉,见他不在,就找了领导麻烦帮忙转达歉意。
裴树唐没把这件小事放心上,只当成了一个小插曲,万万没想到时隔一个多星期,小刘和小曹忽然一齐控告他QJ,时间就是5日那天下午,小曹说自己去找未婚妻时,她是哭着出来的,小刘则说当天屋内没有别人,孤男寡女,裴树唐起了色心,凭借体力的优势强迫了她。
被警方拘传的裴树唐听完2人的控告,目瞪口呆,难以置信,事情明明不是这样的,他们为何要诬陷自己?那个年代法治不够健全,疑罪从无和刑事证据的必要原则都没得到很好的完善,人们更倾向于相信一个女孩在保守的环境里冒着影响名誉的风险说出被QJ,是真的。
1986年12月,裴树唐经法院一审判决,以犯QJ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他一再上诉,上诉到省高院,依然维持了原判,裴树唐坚称自己是清白的,绝不肯改口,就算因此丢工作、入狱服刑、离婚、名誉扫地、遭人指点,他还是不愿屈从这项罪名。
《刑法》有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裴树唐入狱期间表现得好,减刑的机会6次摆在他眼前,他想也没想便拒绝了。
他不肯接受减刑,在他看来接受就相当于认了这个QJ罪,长期跟文艺打交道的人多少有傲骨,裴树唐在狱中没有哪一刻不想着为自己洗清冤屈,服刑期满,他多次申诉,一边干苦力活一边寻找当初告他QJ的小刘。
他觉得自己与小刘毫无矛盾,小刘忽然告他,可能有不得已的原因。2000年,他的疑惑解开了,小刘知道裴树唐在找自己之后,也心怀愧疚,她通过中间人与裴树唐见了面,直接跪在地上,流泪道歉,称她对不住裴老师,同时也交给裴树唐一封忏悔信。
这封信,让裴树唐弄明白了前因后果,小刘与小曹忽然告他,背后有与他关系不好的领导插手。裴树唐放下了对小刘的恨,小刘也致力于弥补自己当年的错,为裴树唐作证,裴树唐再次开始了申诉,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令甘肃当地法院再审。
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刑事证据的确实、充分要符合3个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疑罪从无,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裴树唐一案当年审判时裁定认定裴树唐犯QJ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就是小刘的陈述,不足定罪,何况这项证据也在多年后发生了重大变化,小刘全面否认QJ,公安机关证据链不全,依法应当宣判裴树唐无罪。
2011年1月26日,裴树唐拿到了无罪的判决书,时隔20来年,他终于洗刷了罪名恢复公职,拿到了国家赔偿,享受退休的待遇,对于当年陷害他的主导者和参与者,有的人已经不在了,裴树唐表示不愿深究,他因为最终能获得清白、摆脱QJ犯的耻辱名声而感到欣慰。
于谦的《石灰吟》中说“粉身碎骨浑不怕,要留清白在人间”,人生一世,清白两个字最要紧。裴树唐一案让人想到舆论定罪,人言可畏,私力的正义不能盖过司法程序的正义,社会进步,法治也随之进步,妄图编造事实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者,要留神刑法中的诬告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