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40岁女子与23岁小鲜肉相爱,3年偷转账8.5万,丈夫怒而起诉
婚姻的本质是什么?各路夫妻的回答也是五花八门,有人说,婚姻就是一种需要终身履行的责任和对彼此的承诺;有人说,婚姻是需要双方一起付出的,付出得越多,婚姻越牢固;有人说,婚姻就是尽义务,要把属于自己的那份义务尽好。不管本质是什么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稳固这段婚姻,如果说一段婚姻的破裂会是因为什么,答案应该也就是情或钱吧。
今天要跟大家分析的是发生在安徽阜阳阜南县的一桩因婚外情引发的经济纠纷案。张某与妻子韩某两人于2006年结婚,张某因为做生意赚了不少钱,所以韩某一直都是在家里相夫教子,做全职太太。张某体贴妻子在家照顾孩子,打理家庭很辛苦,韩某也很理解丈夫,相互体谅的二人,也很少产生争执,一直相处得很和谐。
也许也正是太过于相敬如宾,所以夫妻之间的交流越来越少,彼此仿佛变成了最熟悉的陌生人一般。越是平静越隐藏的风险,海上每次暴风雨来袭之前也都是风平浪静。他们夫妻俩的生活也是一样,终于在2020年迎来了一场暴风雨。2020年上半年,张某突然察觉妻子韩某有些异常,韩某最近总是不断地问他要钱,询问把钱花去哪?
韩某的答复是买了一些昂贵的化妆品,张某再具体询问细节,韩某就跟他发脾气,说自己照顾家里这么多年,现在花点钱都不行吗?张某开始还没怎么在意,但后来发觉韩某越来越反常,不仅是花钱上面的问题,她还总是不断地往返上海。韩某在上海也没有什么朋友,她总是去上海干嘛?带着这样的疑虑,张某便去查了一张韩某的消费记录。
不查不要紧,一查还真查出了问题,韩某从2017年开始,每年的情人节还要一些特殊的节日都会给一个人发红包,短短三年不到的时间,金额已经高达8.5万元 。张某拿着这些证据去询问韩某,在这些证据面前,韩某道出了实情,承认自己与转账的男子有一段“婚外情”。而且是从2017年开始,这消息真是如晴天霹雳一般砸到张某头上。
更加让人难以接受的是这段不正当的关系,还有张某的功劳,这是为何?原来在2017年的时候,张某觉得自己经常在外面出差,对于韩某的陪伴太少,所以为了补偿韩某,他便带着韩某到上海旅游,想抛开家庭束缚过一次真正的二人世界,只是没想到二人世界没过成,反而让妻子跟别人有了一段婚外情。
他们到了上海以后,由于张某要跟别人谈生意,所以韩某难免会有落单的时候,韩某为了打发时间就在一个美发店做头发,给她打理头发的是一个23岁的年轻帅小伙吴某。可能因为职业的原因,小吴不仅长得高大帅气还特别地能说会道,所以韩某在做头发的时候跟他交流地特别地愉快。40岁的韩某对吴某的第一印象很好,于是在做完头发以后就跟吴某加了好友。
两人成为好友以后就经常聊天,分享一些生活日常,韩某又是一个家庭主妇,本来就缺少社交,所以渐渐对吴某产生了依赖,甚至产生了好感。之后就经常会趁着丈夫出差的时候专程去上海找吴某,2017年7月,两人就确立了关系,而吴某也知道她已婚,但是韩某出手阔绰,经常给他发红包、转账,吴某也就默认这种不正当关系。
因为韩某是一个家庭主妇,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来源,所以钱还是有限。她便只能向张某开口,要的次数多了,数额大了,自然也就引起了张某的怀疑。张某在得知自己的妻子把他赚的钱都转给别人以后,气愤不已,于是他便一纸诉状将吴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吴某返还这笔钱。那吴某是否需要归还这笔钱?
首先就是看,韩某给吴某的钱,算不算是赠与行为,如果是赠与那就涉及到赠与的法律效力问题,赠与行为是属于民事行为中的合同签订行为,合同是否具有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韩某跟吴某的行为是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不道德行为,属于“不法行为给付”所以如果从合同的有效性上分析,他们这份合同是无效。另外《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韩某她将钱转给吴某的行为损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所以也是无效。
而且张某跟韩某两人现在还是婚姻存续期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夫妻一方转让另一方的财产给情人的行为无效,夫妻另一方可以主张返还。
所以在法律上张某可以从吴某那里将钱拿回来,最终法院也判定吴某返还张某8.5万元。钱虽然拿回来了,但估计夫妻俩的感情会很难回来。夫妻之间还是需要相互沟通,因为经营婚姻真的是一门很大的学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