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儿子弑父案回顾:公公霸占儿媳6年,发现后儿媳竟帮忙隐瞒
在《朱子语类》中便有写道“正家之道在于正伦理,笃恩义。” 大概的意思就是一个家庭最主要的就是要注重伦理道德,向往恩义。我国也一直都很注重伦理道德,特别是在现代文明的社会,对于一些违背伦理道德的时候都不会容忍,但在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人不顾伦理道德,做出一些有悖伦理的荒唐事,最后酿造无法挽回的悲剧。
四川就曾发生了一件因荒唐伦理关系而造成的惨案,1998年四川成都某法院发生了一件异事,一个儿子将他的父亲杀害,可是在庭审现场,村民都在替这个儿子求情,而且村民还自发地写了一封“担保书”证明儿子没有杀害父亲,是父亲自杀。为何村民会给一个杀人凶手求情?儿子又为何要亲手杀害自己的父亲?
死者叫孟礼强(化名),一个年近6旬的老人,案发时58岁,他是做了什么事情会引起儿子对他这么大的仇怨?活到这个年纪,黄土都已埋半截,按道理说应该是看破红尘,可孟礼强却恰恰相反,身强体壮完全不像年过半百的老人,生理需求旺盛,这都不是什么稀奇的事情,可这个毫无底线的人,却将自己邪恶的双手伸向了自己的儿媳。
他趁着儿子外出打工的机会,侵犯留守在家的儿媳,难道他不怕儿子发现吗?他不是不怕而是他压根不在意,因为这个可怜的女人是一名精神病患者,根本就不明白,为什么公公会突然跑到自己的房间,将自己压倒在床上?所以他根本不担心儿媳会往外说,就算说出去,他也不在意,因为他知道儿子的秉性,太过软弱,只要威胁一番就可不用担心他反抗。
因此他多次趁着儿子外出工作的机会对儿媳实施侵犯,更无耻的是哪怕儿子在家他也没有收敛,依旧还是威胁儿媳强行与他发生关系。世界上没有不透风的墙,很快孟礼强的龌龊之事就被村里的人发现,村里的关于他跟儿媳的流言传得到处都是,自然也传到他儿子的耳朵里面,最让人无法理解的是,这个懦弱的儿子听到这样的流言蜚语,居然连质问的勇气都没有。
为何他会这么忌惮父亲?原来他根本就不是孟礼强的亲儿子,孟礼强只是他的继父。孟礼强又是一个非常大男子主义,性格强势又脾气暴躁的人,在家里他就是大爷,所有人都得听他的,小孟的母亲恰好又是一个性格软糯的人,所以寄人篱下的小孟没办法只能向孟礼强屈服,也因此造就他软弱的性格。
孟礼强看到儿子选择漠视这一切以后更加肆无忌惮,在日常生活中还不忘贬低小孟,说他是懦夫,更过分的是有一次他居然直接当着小孟的面强行与儿媳发生关系。是个人都有脾气,永远不要低估一个人的脾气,以前没看到就算了,这次亲眼所见,小孟再也忍受不了,与孟礼强发生了争执,没想到不知羞耻的孟礼强居然对着小孟来了句“你能拿我怎么地,我是你爹,你只能受着。还不快点把门关上!”
听到这话,小孟内心的怒火终于爆发,他冲上前去,将孟礼强一把拉下自己的床,孟礼强看到儿子这样的行为,正准备发脾气,没想到,小孟转身就往院子中跑去,拿到什么就都往孟礼强的身上丢、砸。孟礼强完全没有任何的准备,就被小孟丢来的东西给砸到脑袋,然后就晕倒在床上。愤怒之下的小孟看到晕倒的孟礼强并没有停手,而是把这些年的怒火全部都发泄到了孟礼强身上。最终孟礼强被打成重伤,第二天不治身亡。
看到孟礼强死后,小孟也意识到自己的犯了错,主动去警局进行投案自首,在接受警方审讯的时候,他表示自己不是想杀死孟礼强,他会做出这么过激的行为都是受到孟礼强言语上的挑拨,他也只是想向众人证明他不是一个懦夫,没有想杀害孟礼强的故意。
那小孟的行为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小孟的主观意识上分析,他确实一开始没有想要杀害孟礼强的主观故意,是受到孟礼强的言语刺激以后,情绪失控然后对孟礼强施以暴行,但小孟作为一个成年人,他应该知道或明确知道自己这样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在孟礼强晕倒之后,他还继续施暴导致其死亡,所以他的行为是故意杀人。
只是孟礼强本身有问题,侵犯儿媳整整6年,他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而且小孟也确实是受到他言语上的挑拨才会做出这样疯狂的举动,在故意杀人中,有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和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这样情节较轻的情形。
小孟的行为便是属于激情杀人,村里的村民会愿意给他写保证书也是觉得他的行为是正义之举,何况他还有自首的情节,所有法院在综合这些因素以及审判的结果对于社会的影响方面的多重考虑,会对小孟减轻刑罚。在法律的面前,无论是孟礼强事先的侵犯行为,还是小孟事后的杀人行为,都不能为法律所姑息。
一个家庭想要幸福安康,在伦理道德上一定不能出错,一旦出现纰漏就会像这个案件一样以悲剧收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