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浙江美女家中遇害,身下死死护住儿子,凶手让家属难以置信
2016年4月某天傍晚,家住浙江省长兴县的王刚(化名)结束了一天的工作,他在县里经营着一家大理石加工厂。刚从工厂回来,一打开房门就感觉有些异样,正常来说这个时候妻子应该跟儿子在客厅里玩。可这天别说妻儿的欢声笑语,就连灯也没开,他以为妻子出了门。然而开灯后,眼前的一幕却让王刚惊呆了,家里一片混乱。
妻子费欣趴在洗手池的边上一动不动,他急忙跑过去把妻子翻过来,只见脸上全是血。已经没了生命特征,才十八个月大的儿子被费欣搂在怀里,头部同样遭到重创。不过他仍有一丝呼吸,来不及多想,王刚一面拨打报警电话一面拨打急救电话。万幸的是经过抢救,孩子脱离了危险,头部的伤还需要休养一段时间。
只是身体上的伤可以愈合,心理上的伤恐怕很难愈合,那天他跟母亲经历了极其惊险的一幕。并因此失去了母亲,这起案件很明显是他杀,那么究竟是谁对费欣母子下如此狠手?又是为了什么?警方仔细勘查后发现,费欣身上无明显外伤,未遭受过侵犯。头部有一道严重的伤,真正的死因是机械性窒息,死亡时间已超过十个小时。
生前被捆绑了起来,捆绑她的正是睡衣上的带子,扁担式捆绑。现场门无明显破坏痕迹,楼上阁楼的窗户倒是有新鲜的破坏痕迹,显然凶手一开始是想从窗户进入。后因撬不开窗户作罢,窗户进不去,那么犯罪嫌疑人是怎么入室作案的?门口放着一个没丢的垃圾袋,王刚证实为他家所有,难道是趁死者出门时强行闯入?
结合这两点发现,以及之前查出王刚家有翻动痕迹,丢失手提包和的大量值钱物品来看。这起案件像是为财而来,先是预谋偷窃,偷窃不成转为抢劫。光天化日之下抢劫,未免太过胆大,不过这样的事也没有。警方顺着这条线索开始调查,经摸排走访锁定了犯罪嫌疑人蒋近东(化名),此人是当地一个出了名的恶霸。
正事不干,整日带着一群混混四处打劫,曾因盗窃进过监狱。由于名气太大,虽然极力避开监控,却还是有人记得他在案发时间曾出入过小区。有了这条线索,警方没有直接动手,开始监视蒋近东。一则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案发现场没留下任何脚印、指纹,二则蒋近东跟费欣无冤无仇。他怎么会突然想到抢劫费欣?还正好知道该小区监控位置?
这太过蹊跷,也是因为这点,警方怀疑不是单纯的盗窃、抢劫。监视一段时间后,从蒋近东的小弟那儿,警方得知了一个重要线索。蒋近东曾经跟一个叫邱丽(化名)的女人有过交易,交易报酬高达五万元,这个邱丽跟死者费欣关系匪浅。巧的是案发前邱丽并无任何离开长兴县的打算,案发后却匆忙清空东西,离开了长兴县。
有点像是做贼心虚,畏罪潜逃,警方遂一面传讯蒋近东。一面抓捕邱丽,一周后,两人双双落网。他们很快交代了作案事实,人确实是他们杀的,现场是他们作案后进行了伪造。邱丽愤怒的指控都是费欣逼她的,表面上两人是好姐妹、好闺蜜,实际上费欣却将她视作一个软弱可欺的提款机。
一年前,费欣主动找上门,问她要不要一起投资装修项目。吹得是天花乱坠,回本多么快,利润多么高。还以人格担保:“我们认识这么长时间了,你还不知道我是什么人吗?放心投资,我不会让你吃亏的。”在费欣三番四次的劝说后,也是出于对费欣的信任,邱丽答应一起投资。先给了六万,又按费欣所说办了一张信用卡,卡放在费欣那儿。
理由是有了收益也好存进去,所以邱丽并不知道具体的使用情况,等半年后才发现这张卡已经被透支了整整二十万。卡虽然在费欣手里,却是以她的身份证办的,银行自然也会找她。被催得没办法,邱丽要求费欣把钱给还了,并想撤资。却得知当初说的稳准不赔项目早就亏得本都不剩了,而这一期间费欣没有公布项目明细,邱丽怀疑她是故意骗自己的钱。
跟她大吵一架,吵了多次,钱还是没能还上。邱丽被债务逼得几乎要自杀,但又不甘心就这样死去,其实这个时候她完全可以采取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构成诈骗罪。不管找投资还是冒用他人银行卡贷款,费欣的行为都已经构成诈骗罪,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并要求返还钱款。
无奈邱丽没想到这一步,反倒是走向了极端,雇佣蒋近东暴力催债、抢劫。一进门,事情就失去了控制,邱丽与费欣扭打起来。蒋近东收了钱自然要办事,看她们打了起来,立马去帮邱丽。就在蒋近东控制住费欣的时候,仇人见面分外眼红的邱丽失去了理智,竟直接从门口找来铁锤砸向费欣。孩子虽然什么也不懂,可看到母亲被控制,看到邱丽狰狞的面目。
还是被吓了一跳,不由大哭起来,邱丽见状将铁锤砸向孩子。费欣不是个好闺蜜,却是个好母亲,在自己即将死亡之际把孩子护在了身下。挡住了邱丽再度砸下来的铁锤,事后邱丽和蒋近东带走了费欣家的财物,按照规定全部归蒋近东所有。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权不受非法侵害,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实施使用暴力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则构成抢劫罪,这起案件中邱丽、蒋近东既实施了抢劫行为又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论处。《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得近八万元财物,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邱丽、蒋近东犯罪情节极其恶劣,作案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最终数罪并罚两人均被判处死刑。本来这件事并不是邱丽的错,然而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太过冲动。最终害了费欣母子也害了自己,得不偿失,何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