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一场荒唐的婚外恋引发的“索命”案
这是秦始皇当时给女性的一个特权,“夫为寄豭,杀之无罪。”什么意思?大概意思就是如果男子像公猪一样跑到别人家圈里淫乱,那即使杀了他也不会被判刑,这是对于奸情的一种惩罚,因为出轨不单单是道德的败坏,可能还会出人命,毕竟“自古奸情出人命”。
2018年9月就在湖北襄阳发生了一起,一男子因为被女友骂了“你一个大男人,还花老娘的钱,要脸不?”便将女友残忍掐死,然后独守女友尸体3天,被逮捕后还淡定说“你们一来,我就知道为啥。我做得不算天衣无缝,肯定会被你们找到的。”他跟女友之间有什么仇恨,让他下这样的狠手,死后又为什么要守尸3天?
许某,家住襄阳市樊城区,他已经成家还有一个在上小学的女儿,在高新区一家企业工作,收入少的可怜3000多一个月,虽然赚得那么少,但是一点都不耽误他享受人生,他经常在外面吃喝玩乐,花天酒地,还用聊天软件跟多个女人暧昧。
有次在樊城区一家按摩店遇到了章某,章某是贵州农村人,才23岁就已经结婚,但是没有领证,生了一个儿子在老家,自己的母亲帮她带着,她也是为了能给孩子创造更好的条件,于是只身一人来到襄阳打工,因为没读什么书,也找不到很好的工作,于是便学了捏脚的技术,成了一名捏脚师。
许某便对章某发挥了他风流的本性,开始去招惹章某,对于追女人,他经验丰富,先是扮大款,对章某出手阔绰,然后再加上温柔体贴,各种关心,甜言蜜语各种招式,打的本就没见过什么世面的章某毫无招架之力,很快就沦陷了,在洗脚店的附近租了个房子,开始两人的姘居,那么许某的行为是否有构成重婚罪?
当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对婚外情的处罚,临时的姘居也不构成重婚,只是道德问题,但是因出轨导致夫妻离婚就涉嫌违反《婚姻法》(2021.1.1已经取消婚姻法,现在是民法典)中夫妻之间应当忠诚的法律规定,可作为离婚的合法条件之一。出轨的一方是过错方,在财产分割的时候理应少分。受害的一方,可以依法向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章某天真的相信自己找的这个人有钱温柔又体贴,可是世上哪有那么好的事情?她根本不知道这是给她设计的陷阱,毕竟是假的,时间久了就会露出真面目,于是两人在一起没多久,章某就发现了许某的真面目,不但没钱还是个欠了一屁股债的大穷鬼,而且两人住在一起之后就经常吵架,闹矛盾,因此章某让对许某心生不满。
2018年8月4日,章某老家的母亲给她打来电话,告诉她孩子腿骨折了,要她回家看看孩子,章某也许久未见儿子,挺想孩子的,于是她便买了回家的车票,许某知道后对此毫不关心,还伸手向章某要钱,说自己没钱花。这让本就对他有怨气的章某彻底爆发,对着许某破口大骂,“你一个大男人,还花老娘的钱,要脸不?”
各种难听的话喷涌而出,被一个女人这么骂,对于许某来说那真是伤了他极大的自尊,本来跟章某也就是玩玩,没什么真心,此刻还被这么骂,让他顿时火冒三丈,人在极度愤怒之下就不太能控制自己,于是他狠狠地掐住了正在喋喋不休的章某,没几分钟,章某便一动不动了。
在掐死章某以后,他恐慌没多久就冷静下来了,立马寻找章某的手机,他来找章某的目的就是为了钱,他知道章某是有一些存款的,于是便用章某的指纹将手机解锁,发现章某手机内有2万4千块钱的存款,这让他高兴不已,想把钱全部转给自己,但是却被通知转账限额,一天只能转1万块,这可怎么办?
钱他是必须要的,为了拿到剩下的钱,他就活生生的守着章某的尸体守了三天,期间还去买了行李箱和铁锹,踩好埋尸地点,当他把最后4千块钱转账完毕后,就将章某的尸体,拖到了一个小树林里面埋掉了,然后拿着那些钱继续花天酒地,吃喝玩乐,毫无愧疚感。
期间章某的家人多次报警,说自己的女儿失踪,但是警方多日寻找都未找到,在2018.9.30,襄阳市高新区团山镇台子湾村一个老人家在散步的时候在附近的一个树林发现了一个骷髅头和一堆白骨,可能当初许某埋尸的时候太着急,埋得太浅,尸体被流浪狗给叼出来了,报警以后,经过鉴定正是失踪的章某。
警方通过排查才找到许某,许某被逮捕以后承认了自己的罪行,但是依旧还是没有丝毫的悔改,他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他这是属于激情杀人,之前没有预谋,激情杀人是刑法理论上激情犯罪的一种,与预谋杀人相对应,即本无任何故意杀人动机,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失去理智,失控进而将他人杀死,可能会有从轻或减轻量刑的情节,具体的判罚还是依据法院判罚而定。
许某残忍杀害章某的行为是该被唾弃,但不管是许某还是章某,在这段被人所诟病的关系中,双方都有问题,章某对于一点外在的东西就被诱惑,守不住自己的底线,许某对婚姻不忠,本性就更加不用说,烂人一个,这样的两个人结合在一起,便造成了这样的悲剧,偏离轨道的感情终究会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