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女子跳楼自杀砸死六旬老人,老人家属索赔56万,该赔吗?
天上不一定能掉馅饼,可能会掉意外,明天与意外没人知道哪个会先来?2019年10月10日,江西吉安的六旬老人郭某,怎么也不会想到,今天在她身上,意外居然会比明天先到。这天早上,郭某带着孙子到早教中心玩耍,当时现场还有其他人在场,当他们正玩得不亦乐乎的时候,突然从高处掉落下一个重物,就这么恰巧砸在郭某身上
一旁的人看清楚,这个重物是一个人以后,都被吓得一哄而散。郭某的孙子还是个几岁的小孩,根本都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看到这么多人跑,他也好玩一样地跟着人一起跑了,跑出了早教中心。后来早教中心的人发现这一切,才赶紧呼叫了救护车。坠楼的人已经当场身亡,郭某虽然没有立即当初死亡,但在救护车赶到后不久,也因为抢救无效死亡。
郭某就这样意外地死亡,郭某的家人无法接受,也想求得一个真相,便立马进行了报警。据调查,坠楼者就住在早教中心的楼上,叫刘某,是一位已有20多年精神病史的精神病患者,在事发前几年,刘某还在精神病医院接受过治疗,回家后,也一直在服药。事发当天早上,刘某的儿子表示,自己母亲在案发当天并没有任何不正常的表现。
他在出门前还特意留意母亲的情况,母亲只是躺在床上默不作声,完全没有跳楼的预兆,他也不希望这样的意外出现,而且他母亲患有精神病,而且他母亲也身亡了,已经付出了沉重代价,他不愿赔钱。听到这话以后,郭某的家属将刘某的儿子告上了法院,并要求索赔56万。
刘某的儿子拒绝赔偿,他觉得郭某的家人就是趁火打劫。江西遂川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在这起案件中,重点在于刘某是否应该为郭某的死负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侵权案件的主要判定方式有三个,是否有过错行为,是否造成了损害后果,双方之间是否构成因果关系?从案件本身来看,刘某虽然砸死郭某不是主观故意,但造成的伤害是事实,郭某死亡与刘某跳楼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必然的关系
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剥夺他人的生命,不管是故意还是无意都需要承担责任,像跳楼砸死人,这样的无意识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为什么这么说?那是因为你应该能预料到下面会有人走路而不去避免这种事情的发生,这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种行为虽然是自杀,但是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对于一个成年的正常人来说,是要承担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的。如果刘某是个正常人,一般来说还是要赔偿的,根据法律规定,人死了就在他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是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只是此案的争议点就在于刘某是一个精神病患者,属于是限制民事能力人。
刘某虽然是一个民事限制能力人,但他的家属作为监护人对她有监护的责任与义务,如果是由于监护人的监护不到位,监护是需要承担民事的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顺序依次是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近亲属以及一些特殊情况。刘某一个几十岁的老太太,上无父母,旁无配偶,只有一个儿子,所以郭某的家属只能起诉刘某的儿子。但在此案中,很明显,刘某的儿子在明知自己的母亲有精神障碍的情况,还让其处于一个无人看管的状态,属于监护失职。
因此刘某的儿子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向郭某的家属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依据《民法典》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若刘某本身有财产,可要求刘某的家人以刘某的财产合理赔偿,其中不足的部分,则由刘某的监护人赔偿。
法院首先对时间进行协调,希望他们可以和平解决,双方经协商,对赔偿的数额未达成一致刘某的儿子只愿意赔偿10万,但郭某的家属索赔56万余元。由于刘某跳楼时的精神状态无法鉴定,所以法院无法作出合理的判决。目前这起案件暂时还没有判决,但相信法院一定会做一个公平正义合理的判决。
这案件本身虽然有些荒唐,但也无疑在揭露一个社会现象,那就是我们限制能力人的监管问题,不管是精神病患者还是未成年都是一个比较大的问题,因为家属确实无法做到时时刻刻看管,但这类人的自我防范意识和犯罪意识都很薄弱,不管是自身受到伤害还是伤害别人的几率都很高,期待哪天这些问题可以得到妥善地解决,这个社会也可以变得更加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