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山东一女子熟睡时惨遭小偷入室侵犯,凶手竟是个15岁少年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
青少年向来是整个社会发展的重点关注对象,我们希望所有青少年都拥有光明的未来,也希望他们有一天能够挑起大梁,成为时代的中流砥柱,当然,最首要的,是希望他们能够在这个时期树立正确的三观,拥有健康的思想和体魄。
但是网络时代的到来不断冲击着少年们的精神世界,他们拥有了比以前更加广阔的视野,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很多中学生深受网络不良思想的荼毒,如果恰好碰到了一个不负责任的家长,孩子的一生可能就此毁于一旦。
(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仅配合叙事,侵删)
2014年,山东一女子熟睡时惨遭小偷入室侵犯,凶手竟是个15岁少年,这是这名女子的不幸,也是这位少年的悲哀,同时更是他父母的悲哀。
这名少年就是小宇,出生在菏泽巨野县,他的父母一直在外打工,对儿子的精神状态并不关注,对于他的学业也并不关心,每个月按时打钱回去,一个月打几次电话给他。
他小时候因此生过很多闷气,进入初中以后,青春期突如其来的敏感让他觉得不与父母交流也很好,在别人都因为母亲的唠叨和父亲的严厉而烦恼时,他什么都不用想,甚至每个月还有一笔令人羡慕的零花钱。
机缘巧合之下,他被一个高年级的人带进了网吧,网络世界让他的精神得到了极大的满足,最开始的时候,他整晚整晚在网吧中不出门,直到爷爷奶奶或者老师将他带走他才会回家。
从一位阳光男孩变成一个网瘾少年,小宇只用了短短几个月的时间,而这还不是网络世界给他带来的最大的影响,最大的影响是他在网站上面接触到的SQ信息和小电影,这些影像资料和文字对他产生了极大的冲击,也让他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某一个在网吧通宵的晚上,他突然发现身边的人关掉了游戏界面,打开了一部让他不敢多看的影片,从那以后,他经常去找这种影片的资源,为了满足自己的好奇心,他甚至在网上专门寻找有这种资源的QQ群,最终加入了6个这样的群聊,每天“潜水”。
这些群里面不仅含有大量SQ信息,还有不少人每天发送自己自残的图片,用香烟在手上烫伤疤、用刀划等等,小宇还曾经评论这种行为“很酷”。
15岁的少年正处于懵懂之时,正是需要有人给一个正确引导的时候,然而父母不在身边,老师的教诲他也全然当成耳旁风,悲剧就这样埋下了伏笔。
他在初三下学期毅然决然辍学,一门心思要闯荡社会,要自己赚钱,但是因为年纪实在是太小,所以基本没有地方愿意要他,他也因此常常找父母要钱。2014年10月份,他又找母亲要了2000元,但是仅仅不到两个星期,这笔钱就已经全部花在了网游上面。
为了还能有钱玩游戏,小宇决定入室行窃,经过一番踩点之后,最后将目标选在一个老旧小区,这里没有监控,门锁也比较容易打开,居住在这里女性基本都是独居,小宇胸有成竹,最终摸进了丽丽的房间。
他进屋子的时候已经是晚上十二点,丽丽已经熟睡,进入房间之后他便四处翻找,可惜没有找到贵重物品,反倒是将丽丽吵醒了。
看到小宇手中拿着刀,丽丽不敢轻举妄动,小宇这时候用刀指着她说只要将她所有的钱都给他就不会伤害她,于是丽丽带着小宇在房间里找钱,最后一共找到了1200元现金和一些烟。
本以为这时候已经结束,没想到小宇还随身携带了一瓶下了催情药的饮料,用刀威胁这名女子将饮料服下,随后强行将其QF。
他的所有行为举动都是受到影片的影响,作案之后还洋洋得意,以为受害女子不敢报警,以为自己成了真正的“男人”。没想到在次日凌晨就被警方抓获。
持刀进入房间行窃,小宇已经构成了入室盗窃罪,但是丽丽发现之后他持刀进行威胁,强迫丽丽交出所有财产,已经从如实盗窃变成了入室抢劫,行为性质更加恶劣。
而后他逼迫女子服下饮料,将对方强行QF,已经构成QJ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JY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QJ论,从重处罚。JY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不管是抢劫罪还是QJ罪,他的罪行都极其严重,但是由于案发时他还只有15岁,属于未成年人,所以受到一定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成年人不论犯何罪均不应判处死刑。
未满14周岁的人实施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不认为是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QJ、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的行为,才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小宇连16周岁都未满,但是触犯的是严重的刑事罪名,所以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过为了保护隐私,最后的审判结果并未对社会公布。
这样一名15岁的“采花贼”应当给人警醒,也让很多父母反思,青少年应当谨防被网络世界侵害,家长更是应当承担好责任,不要让自己的孩子上演小宇这样的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