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江苏女孩和异性合租酿成悲剧:租房当天就和室友发生关系
所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人心是最复杂的,永远不知道充满笑意的脸有着一颗怎样的心。
2005年6月,17岁的李晓梅因为学习成绩不好,也没有读书的心思便辍学了。农村出生的她,家庭并不富裕,不能衣食无忧的这样养着李晓梅。于是李晓梅便和同村的小姐妹李雅琴一起离开农村,前往苏州务工。
第一次见到繁华大城市的农村女孩们显得手足无措,这花花绿绿的世界,自己所不知道的新鲜事物花了她们的眼睛。原以为这大城市也就是人多点,楼高点,没想到外面的世界竟是如此热闹,李晓梅和李雅琴显得格格不入,不免产生了自卑感。好在家里人直到二人要到苏州打工,便和在苏州的同乡邵建军联系,拜托邵建军照顾一下李晓梅和李雅琴。
李晓梅和李雅琴初来乍到,在苏州没有落脚点,便联系了邵建军。邵建军先来苏州打拼了好多年,虽然没有混出什么名堂,但是对苏州可是很熟悉的。李晓梅和李雅琴到了和邵建军约定见面的地方,打扮时髦的邵建军和朴素的二人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李晓梅暗暗的下定决心,一定要在苏州扎根,只要赚到钱了,自己也可以是个打扮时尚的城里人了。
虽然打扮朴素,但是面容身材姣好的李晓梅深深地吸引了邵建军,李晓梅长得太漂亮了,不愧是十里八乡认定的大美人。在城市打拼那么多年,邵建军一直混得不上不下,一人吃饱全家不饿,收入并不是特别高。大城市的女孩子看不上邵建军,邵建军也一直没有看到合心意的女孩子,终于李晓梅闯入了他的视野。
三人见面寒暄一阵之后,邵建军就把李晓梅和李雅琴带回了自己的出租屋。邵建军是和几个朋友一起合租的,知道两个女孩刚来又没什么钱住酒店,便特意收拾了一间屋子给李晓梅和李雅琴住。当天晚上,邵建军和朋友们还特意下厨招待李晓梅和李雅琴。
邵建军还买了几瓶酒,说是接风酒,欢迎李晓梅和李雅琴来苏州,加入他们的打拼队伍。吃饭过程中,邵建军不断地劝酒,李晓梅和李雅琴年龄尚小,不懂怎么拒绝,喝了几杯之后便有些晕乎乎的。看到邵建军这么热情的招待自己,况且还是自己的老乡,两个女孩儿也就没有那么的警惕,更随意起来。李晓梅在被劝说下喝了几杯啤酒和半斤白酒之后便醉的不省人事,其他人也都喝得迷迷糊糊的。
几个人恍惚之间互相搀扶着进了房间,邵建军酒量尚好,称:“你们睡吧,我稍微收拾一下就休息。”看着醉倒在沙发上的李晓梅,邵建军露出了一丝微笑。原来今日的酒局早有预谋,邵建军一眼就看上了年轻漂亮的李晓梅,热情招待灌醉室友和李晓梅,也是为了给自己能够趁机占便宜。
邵建军将喝醉的李雅琴送回房间后,转身到了客厅。他没有把李晓梅送回李雅琴的房间,反而将不省人事的李晓梅带到了自己独居的卧室。这一夜,邵建军与因喝醉而无力反抗的李晓梅发生了关系。第二天中午,酒醒之后的李晓梅发现自己一丝不挂,顿时明白了邵建军的所作所为。可怜李晓梅在这儿人生地不熟,为了暂住在这里只能忍气吞声,假装什么也不知道。
过了几天,李晓梅假借要出去找工作,实则是去派出所报警。然而,自知理亏的邵建军早有察觉,李晓梅一出门便收拾东西离开了出租屋。但邵建军逃得了一时,逃不了一世,经过警方的调查追踪,一个月后便将邵建军抓捕归案。然而落网后,邵建军只承认与李晓梅发生了性关系,却不承认他QJ了李晓梅,因为李晓梅全程都没有拒绝和反抗。这件事情属于你情我愿,不能算违法行为。但法律到底怎样认定呢?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QJ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QJ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判断是否构成QJ,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第一,是否违背了受害人的意愿,第二,是否采用了暴力、威胁等强迫手段。其中第一条最为关键,只要违背了受害人的意愿,无论是否有强迫手段都构成QJ罪。
在司法实践中,违背妇女意志一般要以妇女反抗为根据。反抗的内容包括呼救、语言拒绝、求情、指责等,不能将身体搏斗作为认定反抗的唯一标准。现行刑法对反抗的内容和程度采取放宽态度,在妇女处于昏睡或者醉酒状态的特殊情况下,失去了反抗的前提,但是仍然属于违背妇女意志。
在本案中,李晓梅被邵建军侵害时没有拒绝和反抗,但李晓梅实在醉酒状态下不知反抗,因此邵建军的行为构成了犯罪。由于李晓梅没有第一时间报警,警方调查取证困难,但是邵建军的逃跑和狡辩行为印证了警方的猜想。最终,法院宣判邵军QJ罪成立,等待他的将会是三到十年的有期徒刑。如果他能够争取到李晓梅的谅解,或许还有可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面对任何人我们要有一丝警惕之心,遇到不法侵害更是要第一时间报警,寻求帮助。忍气吞声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还可能让不法分子逍遥法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