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南京一桩因陪酒女太漂亮引发的伦理悲剧
人之爱美者,天性也。人之所以喜欢美,是因为美好的事物总能给自己和周围的人带来快乐。当然并不一定美好的事物就必然有美好的结局,自古以来红颜祸水的悲剧屡屡发生。而在2008年,南京就曾上演了一桩,因陪酒女太漂亮而导致的伦理悲剧。
酒吧作为年轻人聚集的场所,同时也是许多黑暗汇聚的地方,无怪乎人们对酒吧有着不良印象,毕竟在酒吧里有着太对违法犯罪的交易和勾当。南京江宁区的一间酒吧内,就有5个少年聚集在一起吸毒。
2008年4月,17岁的唐某接到了兄弟周某的电话,电话里周某神神秘秘地说,自己搞到了一批好货。而唐某心领神会,立刻带上自己的三个小弟赶到两人约定的酒吧。在酒吧的一个包间内,五人先喝了点酒,把自己灌醉之后兴奋又紧张地看向周某拿出的一小包粉末。
“K粉”,学名氯胺酮,最早被用于麻醉药,1999年开始传入内地,在2003年被公安部列为毒品。对于“K粉”的大名,唐某和三个小弟都有所耳闻,唐某更是一个不折不扣的瘾君子。因此5人很快就沉迷在酒精与毒品的狂欢中不可自拔。
而就在唐某所在的隔壁包间中,年轻漂亮的陪酒女小红刚喝完了第11瓶啤酒。陪酒女是一个不光彩的职业,但小红却不是一个放纵的女人,她坚持只陪酒不卖身。好在小红的酒量不错,算是能够胜任这份工作。
可短时间内喝11瓶啤酒,就算不醉身体也撑不住。所以小红喝完酒后便急匆匆地前往厕所,刚好和去洗手间的唐某撞在一起。唐某正准备发货,低头却看到一个长得非常漂亮的年轻女孩,穿着打扮也妖艳诱惑,让他眼前一亮。
唐某心想,兄弟拿“好货”招待自己,自己也不能太小气,刚刚的这个小姐看起来就很不错,等下把她带回去好好款待一下周某。就这样,在小红上完厕所后,唐某便邀请小红去包厢坐坐,小红看有生意上门,自然无所不应。
可进了包厢后才发现,一伙人竟然在一起吸毒。周某看到小红后倒也大方,直接邀请她加入自己的队伍。小红混迹在酒吧里,对毒品虽然没有沾染过,但也没有客气,直接来者不拒。
一行人喝了酒吸了粉,接下来就要对小红行不轨之事。他们决定按照年龄顺序从大到小依次实施侵犯,最大的是周某,他在行事时,其他人还不忘堵住门口给他作掩护。而周某完事之后就是唐某,可就在唐某行事时,酒吧的经理却发现不对劲。
酒吧包间为了方便观察,通常都会在门上安一个玻璃窗。可经理发现周某等人所在的包间,玻璃窗却被人为堵住了。心生怀疑的经理直接叫来了报案,推开了被堵住的门,也发现了正在行不轨之事的唐某。
虽然不确定唐某和小红是不是情侣,但经理为了确保万无一失,还是选择了报警。民警也很快赶到现场,将唐某周某的一干人等带回警察局调查。经过调查发现,周某等人和小红并不相识,趁着小红喝醉酒后对其实施了侵犯,该行为已经构成了QJ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周某、唐某等五人意图轮流与小红刚发生关系,所以他们不仅构成强奸罪,还是情节较为严重的LJ行为。对此周某和其余几人却有不同的看法,周某和唐某认为,小红在过程中并没有反抗,说明她是自愿发生关系,而其他三人认为还没轮到他们,因此不算犯罪,就算是也只能以强奸未遂来论处。
对于他们的观点,法院一一驳回。首先是小红是否自愿的问题,案发时小红正处于醉酒状态,她没有反抗并不是因为不想反抗,而是不知道自己是否遭遇侵害。这种情况属于不知反抗,在《刑法》中规定,不知反抗状态下,即使受害人没有抵抗,也依旧属于强奸罪。
而其他三人说自己并没有侵犯成功,甚至还没来得及动手就被阻止,故而应该算是强奸未遂。可法院认为,这不是一起简单的强奸案,而是一桩多人LJ案。5人的行为涉嫌LJ,是共同犯罪,因此三人不存在犯罪未遂的说法。
除此之外,还有一定必须要考虑,那就是涉案的5人中,除了周某之外,其他都是16岁到17岁的未成年人。我国《刑法》虽然规定,年满14周岁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对于未成年人,一般都会从轻处理。
至于周某,他不仅年满18岁,还涉嫌买卖毒品,因此对于他的处罚最为严重。法院以强奸罪和买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唐某最终被判了有期徒刑8年,其余三人分别被判处了三到四年的有期徒刑不等。
当然被害人小红也不是完全没有过错,她再发现一伙人是瘾君子后,不仅没有立刻报警,反而还加入其中,最后沦为五人的玩物,这真是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倘若小红在一开始就立即报警,或许也不会导致这场悲剧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