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广东命案:17岁高中女生被害,警方靠一把蓝雨伞锁定凶手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社会上虽然好人居多,但不否认确实有一些坏人存在,他们或是为了谋取钱财利益,或是为了满足自身的欲望,抑或是单纯地释放心中的恶意,去伤害一个未曾相识的人。
2015年广东就曾发生过一起命案,17岁的女高中生在在家小区被害。对于这起没有任何线索的悬案,警方最后却靠一把蓝雨伞锁定了真凶。最后发现,真凶因为一时色欲熏心而对女生下手,却失手杀害了这个刚升高二的花季少女。
2015年1月12日,广东南雄市的一对龙凤胎兄妹走出家门,准备去学校上晚自习。可刚出门哥哥夏明(化名)就发现自己忘带钥匙,于是折返回家拿钥匙,让妹妹在原地等候。可当夏明回到妹妹等待处时才发现,妹妹已经不在原地。
一开始夏明并没有放在心上,以为妹妹等不及先去学校里。可到了学校后夏明才发现,妹妹并没有来学校,甚至一整晚都没来上晚自习。担心妹妹安危的夏明,立刻给母亲打了电话。母亲刘女士选择了报警,希望通过警方找回自己的女儿。
警方分析了案情后,首先建议刘女士通过同学间的消息寻找女儿。因为类似很多女学生失踪案,其实都是女生不满家庭管教离家出走。因此警方认为刘女士的女儿夏莉(化名)可能是和朋友出去玩,或者是和男友出去约会了。
但这一猜想立刻被刘女士否定,刘女士称女儿是一个非常内向的女孩,和异性多说几句话都会脸红,不可能有男朋友。而且女儿不管去哪里都会这和自己事先打好招呼,更不可能无缘无故离家出走。
但这起案件实在是无头无尾,也没有证据,警方根本无从下手。好在夏莉失踪时,还有一个哥哥夏明在场,或许夏明能够给警方提供一些有用的线索。可当警方找到夏明时却发现,他早就因为妹妹失踪而自责不已,甚至患上了抑郁症。
好在警方用破案找到真相为引子,激励夏明,让他参与到破案中。而夏明也确实提供了一个非常有用的消息,那就是夏莉失踪时,随身带着一把蓝色的雨伞。警方初步断定夏莉的失踪是人为造成的,而凶手很可能就住在小区里。
再加上夏明提供的线索,警方便立刻在小区内搜索蓝色雨伞。结果却发现,许多人家都有蓝色雨伞。但其中一户人家却受到了警方的重视,警方认为这户人家的女婿,有重大的作案嫌疑。
警方在第二层发现了一把蓝色雨伞,这户人家的主人姓曾,58岁。事发时,他正在医院照顾妻子,因此没有作案时间。但是当时他家中还住着另外一个人,那就是曾某的上门女婿党某。
党某是外地人,因为家庭困难最后当了曾某的上门女婿。后来跟随曾某来到南雄居住。他既没有工作,也没有能力,整日游手好闲养了一只狗。小区居民多次反映,党某行事猥琐,偷偷摸摸不像一个好人。
警方在调查了党某的行踪之后,也发现了可疑之处。事发当天他曾经开着车出了小区,好几次在河边停靠。于是警方将其传唤到了警局,对其进行了审问。审问的过程非常顺利,很快党某就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事发当天他刚好在外面遛狗,回家时发现站在楼梯间等待的夏莉。年轻漂亮的夏莉吸引了党某的目光,党某作为上门女婿,平时在家里受尽了压迫,还娶了一个长相普通不尽人意的妻子,这让他的内心压抑了很多欲望得不到发泄。
最后这些欲望在夏莉美妙身形的勾引下,彻底爆发。色欲熏心的党某从背后捂住夏莉的嘴巴,将她拖回家中,准备实施侵犯。但夏莉努力反抗,双手不断推搡着党某。原本就心虚的党某,不自觉加大了手上的力度,一不小心直接捂死了夏莉。
眼看自己杀人了,党某的欲望瞬间消失,留下的只有悔恨和后怕。他赶紧抱着夏莉的尸体,带到河边抛尸河中。原本他以为自己做得神不知鬼不觉,却没想到他意外将夏莉的伞也带回家中,随手挂在门外,最后招致了警方的怀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活着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党某虽然对夏莉充满恶念,但是并没有杀人之心,因此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是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是他在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同时,还属于强奸未遂,因此他同时也犯了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因此数罪并罚之下,党某至少要坐十年牢,甚至还有可能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而这些对于他来说,都是应有的惩罚。为了一时恶念,而杀害了一位正值青春年少的女孩,就算判党某死刑也不过分。
可怜夏莉还没有开始自己美好的人生,就离开了这个世界。而她的哥哥夏明,也将一辈子陷入自己“害死”妹妹的痛苦中。因为一个念头,导致了一个美好家庭就此破碎,而这一切原本是可以避免的,如果当时两人一起回家,或许这起悲剧就不会发生。
由此可见,女性出门在外,时刻要保持小心谨慎,因为你并不知道,等在你面前的到底是惊喜还是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