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湖北女子裸死家中,警方追凶3个月,通过一张照片擒住恶魔
“木秀于林,风必摧之;行高于人,众必非之。”人与人之间避免不了嫉妒和猜忌,有时候招惹麻烦的原因很简单,就是因为比别人优秀。因此古人流传了这样一句老话:“宁在人前全不会,莫在人前全都会”,保持低调才不会招惹嫉妒。
可在现实生活中,能够“锦衣夜行”的却少之又少,大部分人正在暴富之后,恨不得所有亲戚朋友都知道,出门在外的排场和行头更是惹人注目。而这种人,最容易招来祸患,甚至是杀身之祸。
在湖北石首就曾发生过一起蹊跷的命案,女富婆在家中被人杀害,赤裸陈尸。可警方却没有发现死者有被侵犯的痕迹,反倒是家里的财物被洗劫一空。后续调查才发现,杀害女富婆的不是别人,正是她的邻居,而引发邻居下手的原因则是女富婆平时的炫富表现。
2014年6月,石首市警方接到报案,新厂镇一名马姓女子在家中被人杀害。警方立刻来到现场,发现马某的家中一片狼藉,而马某则赤身裸体地躺在床上。马某的身体上没有伤痕,法医检查后也没有发现马某被侵犯的痕迹。
由此可见凶手很可能是求财,而不是求色。为了找到凶手,警方对马某被拿走的银行卡进行追踪。结果却发现,在案发后当天,马某的银行卡就有被取钱的迹象。但因为当地的自动取款机并没有装摄像头,只留下来取钱者侧面的一张照片。
不过好在这张照片颇为清晰,能够让警方确定其身份。警方将照片给马某的亲戚朋友们确认之后,终于找到了犯罪嫌疑人。此人叫丁某,是马某的朋友,甚至家就住在马某旁边,算是马某的邻居。
警方对丁某实施了抓捕,发现丁某在案发后已经逃到了贵州贵阳。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案发三个月后,警方就将丁某抓获归案。再次比对了那张照片,发现丁某确实和照片上的人如出一辙,不论是身高还是外貌等体貌特征,都很符合。
可丁某却对自己的行为拒不承认,他一口否认自己杀害了马某,说自己去贵阳只是为了旅游。对此警方将照片拿出来,并质问丁某为什么会有马某的银行卡和密码。看到铁证如山,丁某终于崩溃,坦白了自己犯下的罪行。
原来马某遇害并非偶然,而是她常年来炫富引发的祸患。马某的丈夫是一个包工头,经常在外地做工程,并且生意越做越大,赚了不少钱。而马某也水涨船高,拿着丈夫寄回来的钱,买了车也买了许多奢侈品。
其实马某本身并不坏,在人们眼里她是一个为人和善且乐于助人的人,就是在陡然暴富后,喜欢炫耀,出门都会带着许多金银首饰。自然而然,会被一些不怀好意的人盯上,比如丁某就是其中之一。
丁某就住在马某隔壁,但家庭情况却差了不少。丁某平时靠收购废品转卖到仙桃和潜江一带赚取差价为生。可是因为生意越来越不好做,收入也越来越少。偏偏此时马某家却赚了不少钱,加上马某经常在丁某眼前炫富,让丁某的内心充满了嫉妒。
同时丁某也了解到马某是一个人住在家,丈夫一直在外做工程,于是内心有了一个大胆的想法,他准备去马某家中行窃。结果事发当天,马某刚好洗完澡出来,发现正在盗窃的丁某,上前阻拦不成,反被丁某控制。丁某问出银行卡密码后,再用被子将其捂死。
在杀害了马某后,丁某将马某身上的金银首饰和贵重物品洗劫一空,然后又搜刮了马某的家,把所有值钱物品都带走,第一时间来到银行把钱取出。随后带着这些钱,潜逃到贵阳避风头。可他不知道的是,银行已经在他取钱时将他的照片拍下。
警方也很快顺着线索在贵阳将其抓获,并收缴丁某抢走的赃款。至此这桩离奇命案到此告一段落,而丁某同时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和盗窃罪,等待他的将会是法律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入户抢劫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光是“故意杀人罪”就足以让丁某被判无期徒刑或死刑,更别说他还构成了其他两个罪名。因此法院最后依法判处丁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丁某虽然最后伏法,但马某的死却无法挽回。从这桩炫富被杀案中,不难看出,马某之所以会被害,和她的高调张扬有着密切的关系。洛克菲勒说过,越是成熟的稻子,越是垂下稻穗。 人不一定要自卑,但一定要谦虚低调,低调做人,谦虚做事,才是为人处世最好的保护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