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男子撞伤小孩后逃逸被拦猝死,家属索赔50万,信阳法院判了
古人云:人无无私德无以立,人无公德不能群。意思是,人没有个人修养和品德,就无法在社会上站立脚跟。人如果没有公德心,就交不到朋友,只能孤家寡人。历史学教授易中天就曾评价,一部分中国人既无私德也没有公德,最终导致了中国大范围变成“道德沙漠”。
某男子在骑车撞伤小孩后,准备逃逸离开现场。被带着孩子散步的孙大妈发现。心存正义的孙大妈当即阻止男子离开,并通知人联系受伤男孩的父母。撞人男子见状情绪激动,对孙大妈言语威胁后,竟然当场猝死。
突如其来的变故让人们惊愕不已,但更令人没想到的是,猝死男子的家属竟将孙大妈告上法庭,认为男子的死是孙大妈一手造成的,还要孙大妈赔偿50万元。对此孙大妈有苦难言,好在信阳法院的判决维持了正义。
2019年9月23日,57岁男子郭某骑着一辆折叠自行车从信阳羊山新区博士名城小区出来,骑行到南门广场时,突然遇到了5岁的儿童小罗。因躲避不及,罗某被郭某撞倒在地,右下颌受伤出血。
小罗的父母并不在场,郭某眼看无人出面,便想着趁机逃离现场。好在小罗的邻居孙大妈刚好带着自己家的孩子外出散步。看到这一幕后立刻将小罗扶起,并联系小罗的家长。可惜小罗的父母并没接电话,孙大妈只能拜托邻居去通知小罗的母亲。
郭某想趁乱逃逸,被孙大妈牢牢地抓住了自行车把手。孙大妈表示,在孩子父母赶到并解决问题前,郭某不准离开。可郭某却狡辩称,不是自己撞的小罗,是孩子主动撞的自己。随后郭某以自己还有事为由,坚决要离开。
可孙大妈无论郭某说什么,始终不愿意放手。一直僵持到孙大妈报警,郭某这才停好自行车坐在石墩上等待警方到来。可民警还没赶到,郭某就突然开始抽搐,并倒地不起。孙大妈顾不得联系警方,第一时间拨打了120 急救电话。
可惜的是,医护人员赶到现场时郭某的情况以及岌岌可危,即使医生尝试对其进行抢救,最后也没能保住郭某的生命。2019年9月24日,医院出具了郭某的死亡证明。经查系脑梗塞,癫痫病发作,导致心房颤动猝死。排除他杀,属于意外死亡。
郭某的死显然出乎了孙大妈的预料,可郭某的家属却认为,如果不是孙大妈拦着郭某,不可能酿成这桩悲剧。于是郭某的家属将孙大妈告上法庭,并索赔50万元赔偿金。同年12月30日,信阳市人民医院一审判决驳回郭某家属的诉求,孙大妈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固然让人大快人心,可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为什么孙大妈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郭某的死和孙大妈到底有没有关系?
本案需要证明的主要观点是,孙大妈对郭某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如果孙大妈构成侵权责任,就必须赔偿家属经济损失。如果孙大妈不构成侵权责任,自然无需进行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构成侵权责任有四个前提,即行为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行为人是否造成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和违法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行为是否有主观过错。
首先来判断孙大妈的行为是否违法,事发时郭某骑车撞倒了年仅5岁的小罗,在小罗家长不在场的情况下,孙大妈阻止郭某离开。这一行为是为了保护小罗的利益,既符合常理,也符合法律和风序良俗。
在阻止郭某时,孙大妈没有和郭某发生身体上的冲突,只是将一只手放在自行车车把上。这种阻拦方式在法律规定的正常限度以内,因此法院认为孙大妈不构成违法,并对孙大妈见义勇为仗义执言的行为予以肯定和支持。
其次看孙大妈是否造成了损害事实,郭某之死严格意义上和孙大妈没有关系。据当地医院翻译,罗某曾经因为脑梗和癫痫发作而住院。在住院治疗期间,医院已经出具了“病情有可能进一步恶化,随时会危及患者生命”的通知。
因此郭某猝死属于自身身体原因,并不是由孙大妈导致的。虽然孙大妈在阻拦郭某离开时,诱发郭某情绪激动,但作为陌生人,孙大妈并不知道郭某的病情,行为目的也是为了保护儿童利益,因此法院认为,孙大妈和郭某的死不存在因果关系,且孙大妈在事发后主动拨打120,由此可见其主观上也并无过错。
综上所述,孙大妈不构成侵权责任,自然不需要对郭某的死负责,也不用赔偿。一审判决下达后,郭某的家属自知理亏,也就没有继续上诉,这桩纠纷案到此结束。
从这件案子中不难看出,我国确实存在一些没有私德和公德心的人,但同时也有一些心怀正义的好人。正是因为这些好人的存在,才让中国没有彻底沦为道德沙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