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青岛一桩三人畸恋引发的家庭悲剧
心动也许只在一瞬间,但感情想要长久地维持下去,所需要的不只是一时的心动,更需要长期与另一半保持良好的沟通,并对两人之间的感情进行维护和培养,这样的感情才会经得住考验,感情也会历久弥新,而在青岛便发生了一桩三人畸恋引发的家庭悲剧。
1979年,出生在山东某农村的明某一直是家里的骄傲,不仅长得帅气,而且学习成绩还一直名列前茅,每次去学校开家长会时都是满脸荣光,尤其是在高考后考上了一所重点大学,成为了村里当时唯一的一名大学生。在那之后就有不少家庭找到他们上门提亲,但他们觉得婚事是孩子自己的,并没有替儿子做主。
在考上大学后,明某没有辜负父母的期待,学业上也一直很顺利,作为从农村走到城市的大学生,家里对他的期望很高,在这种期望的压力下,他也希望自己在毕业后能有所建树,但现实并不如他所愿。
在大学期间,他结识了自己的妻子,并在毕业后和她一起步入了婚姻的殿堂,然而两人的婚事却充满了坎坷和挫折,而这之中最主要的便是女友父母的不认可。作为从城市中长大的孩子,他的妻子和他有着完全不同的人生经历,所以在两人谈婚论嫁的时候,女方的家属不太同意这门婚事,但他的妻子最终还是顶着家人的压力,和他成了婚。
有了自己的家庭后,两人也都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奔波忙碌,就这样,两人一起生活了数年,但在这数年的时间里,两人之间的感情却并没有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反而变得冷漠起来,而这其中的原因便是明某在女强人般的妻子面前感受不到任何成就感。
在两人结婚后,其妻子在事业上一帆风顺,收入也节节攀高,但同时,她的工作也变得越来越忙碌,缺少时间和丈夫在家中培养感情。而明某虽然在毕业之后也找到了一份稳定的工作,但在工作上一直没有做出太大的成绩。
婚后夫妻双方在事业上的差距再加上生活中二人的交流越来越少,让彼此的距离拉远了一些,而两人完全不同的成长经历和生活习惯,也让他们在婚后的生活中,常常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发生争吵,明某在自己的这段婚姻中逐渐地产生了厌烦之情,对强势的妻子越来越不满。
2013年9月的一天,明某早上刚起床就再次因为一些细碎的家庭琐事与妻子发生了争吵,争吵过后两人不欢而散,各自带着公文包去公司上班。来到工作单位后,由于明某之前的一笔订单中被老板检查出了问题,于是在他上班后便被叫到了办公室,挨了一顿骂后又不得不去弥补订单上的失误,还要继续当天的工作。
但这一天,他还倒霉地被人撒了一身菜汤,下午去财务室送改好的报表时,电梯突然坏了,这么倒霉的一天在他的人生中实在是少有的经历。但在电梯出现故障后,他发现在电梯中的还有一人,那便是他的女同事陶某。
陶某随后解释道,这个电梯经常出问题,她都已经习惯了,过一会儿就能修好,让他不要担心。随后二人便在电梯中随意地交流了起来,两人虽然是一家公司,但不是同一个部门的,彼此之间的联系也就不是很多,但令明某感到意外的是,陶某竟然对自己的履历很是熟悉,这让他感动的同时,也瞬间被对方拉进了关系,在电梯修好后,两人便交换了联系方式。
而在他回家时却发现,妻子又一次去外地出差,而且还是为期一个月的,这让他感到了孤独。回味电梯中发生的一幕,他对女同事陶某产生了一丝好感,但并不知道对方是怎么想的。
次日,陶某在上班遇到明某后,便希望他可以帮自己一个小忙,当时她的母亲想买两件家电,所以希望他可以帮忙在结算时给打个折扣。有了昨日的那段相处时光,明某没多想的便答应了下来,在下班后,陶某为了答谢便提出要请客吃饭,明某也没有拒绝。而在两人共度晚餐时,还点了几瓶酒,于是在晚饭之后,二人趁着酒意便走进了一家酒店。
作为大龄单身女青年的陶某自然不会刻意地去接近一个没有交集的同事,在工作期间也在物色自己喜欢的对象,于是,她便对于重点大学毕业且长相帅气的明某格外关注。而她的主动靠近也让明某对家庭和婚姻产生了动摇,随后,两人便经常一起上下班,假期也经常约出来见面约会,但青岛的这桩三人畸恋最终引发了一场家庭悲剧。
陶某故意接近明某自然是为了解决自己的单身问题,在和他接触良久后也想让明某退出原来的婚姻,和她重新组建一个家庭。而这时的明某也回过神来,尤其是想到妻子当年顶着父母的压力才和自己结为夫妻,心生愧疚之下便想要回归家庭。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在这场扭曲的婚恋关系中,明某作为有妇之夫,明知道自己有婚姻的前提下,依然与其他女子保持不正当的关系,那么他在婚姻关系当中便属于过错方。而两人在婚姻关系期间若是并没有培养出深厚的感情,双方都可以提出离婚协议,对子女的抚养,以及财产的分配上进行协商。
作为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且经济条件较为优势的一方,无论是在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下,还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两人婚后生育的子女大概率交由女方来抚养。在不承担子女抚养责任后,他作为孩子的父亲,也应该支付孩子成长至18周岁前的抚养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
作为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因过错行为导致了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婚姻关系终止的损害后果下,那么明某便需要为此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后果,而且作为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在分配财产时也应当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