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避父!2010年,福建老头喝醉后,15岁女儿遭殃,最终酿成悲剧
任何孩子的降临都带着母亲的喜悦,也带着父亲的期盼和责任感。面对一个嗷嗷待哺的新生命,人们都希望孩子的一生是平安顺遂的,但是有些孩子却仿佛被命运选中,还未长大就已经有了一生的阴影。
丽丽出生在福建龙岩某个小县城中,她的父母都是农民工,在新罗区一个工地上班,每天早出晚归。
丽丽出生之后,母亲阿娟在家休息了几年,后来阿娟带着她一起去了新罗区。随后夫妻俩一起进了一家工厂上班,在外租了一个房子,两人错开时间上班,确保家中有人可以照顾丽丽。
在这种情况下,丽丽度过了一个美好的童年,她在城区里面交到了很多朋友,学习成绩也一直名列前茅,阿娟将自己的心血全部倾注在她身上,一心希望她考一个好大学。
人生的列车原本有条不紊地前进,到了2010年,列车突然在一个晚上迷失了方向。阿娟和丈夫张某两人的年纪都越来越大,干活不如年轻人利索,因此每个月的收入越来越低,张某在这时候沾染上了喝酒的习惯,一喝酒就喜欢骂人,性格逐渐暴躁。
这天晚上阿娟上晚班去了,15岁的丽丽一个人在房间写作业,张某一身酒气回家的时候看了她一眼,面露凶相。丽丽已经被父亲打过很多次,所以一看到他这种表情就很害怕,作业写完之后就赶紧回了房间,希望睡一觉起来之后不会看到他。
睡到凌晨的时候,房间的门突然被人打开,丽丽刚想尖叫就被捂住了嘴巴,借着窗户的反光,丽丽看清了进入自己房间的人正是父亲,害怕已经席卷全身,张某这时候给了她一耳光,警告她不要乱动,随后便对她实行了QF。
丽丽已经在中学课堂上学过相关的生理知识,所以她很清楚“女大要避父”,平时换洗衣物都不会让父亲看见,生理期的时候也尽量不让父亲看到,可是尽管如此,张某还是在这天晚上伤害了她。
被恐惧感笼罩全身的丽丽忍着疼痛在黑暗中哭泣,她的反抗遭到了张某的一顿毒打,结束之后还对她进行威胁,称她要是敢告诉母亲,他就打到她不敢说话为止。丽丽就这样将受到的痛苦独自扛了下来。
阿娟自认为对女儿十分关心,实际上除了每天给她做一顿饭之外,心理上的关心从来没有过,就连丽丽的身体因为受到QF而感染发炎了都不知道。她觉得女儿越来越沉默寡言是因为进入了青春期,以“过来人”的身份将丽丽的沉默“合理化”了。
张某看到丽丽真的没有告诉任何人,胆子越来越大,只要与丽丽单独相处就会发泄兽欲,但凡丽丽敢有一丁点反抗,立马会遭到他的毒打,这种情况持续了3年之久。
3年之后,阿娟终于发现了丈夫的兽行,看着精神状态已经萎靡的丽丽,再看着目露凶光看着自己的丈夫,阿娟选择了隐忍。她想过要让丈夫受到法律的惩处,转念一想又觉得这种事情丢自己的脸,“家丑不可外扬”,她最后默许了张某的行为。
有时候看到丽丽实在被伤害得太惨了,阿娟会说张某几句,但是只要她一说就会被张某打,久而久之她不再做任何保护女儿的措施,权当自己从来不知道这件事情。
丽丽唯一的希望也没有了,她只想赶紧考上大学,进了大学就可以远离这禽兽不如的父亲,没想到张某不仅经常去学校骚扰丽丽,在2014年的4月份甚至提出让丽丽不要回学校上课而是跟他去校外的宾馆。丽丽彻底绝望了,在家人的帮助下,隐忍5年的她终于决定报警。
在我国法律中,QJ罪的定义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X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的行为。”
张某从丽丽15岁时开始擅闯她的房间,使用暴力殴打的方式QJ她,此后更是有恃无恐,多次使用暴力手段对她进行威胁、强迫,QF次数已经多到难以细数,构成QJ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JY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QJ论,从重处罚。QJ妇女、JY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QJ妇女、JY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QJ妇女、JY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QJ妇女、JY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J的;
(五)JY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丽丽是张某的亲生女儿,张某的QJ行为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践踏了人伦常理和道德底线,给丽丽造成了不可磨灭的心理阴影,让她受到了不可逆的伤害。如此行为更是颠覆了人们的三观认知,侮辱了“父亲”这一身份,因此张某造成的影响极其恶劣,属于QJ妇女而情节恶劣。
虽然此案未对社会公开判决结果,但是依据以往类似的案例来看,像张某这种情况量刑基本在十年以上。对丽丽来说,父亲的十年牢狱之灾并不能抚平她的伤痕,她那黑暗的五年时光也不会因为父亲入狱而就此消失。但是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对张某这种人的严惩有助于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阿娟以及像阿娟一样的母亲才有底气保护自己的女儿。愿这类事情不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