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广西男子抓贼时致贼身亡,家属索赔81万,法院:正当防卫
话说曹操小的时候,与袁绍一起喜欢效仿侠客行事,有一次听说当地有一户人家新娶的新娘子很漂亮,二人就悄悄潜入这户人家,趁着晚上大家都睡着了的时候高喊:“有小偷!”听到响动的众人立刻出来查看,曹操与袁绍得偿所愿见到了无人陪同的新娘子。这桩关于魏武帝曹操的典故,正是著名词汇“贼喊捉贼”的出处。
关于这所谓的贼喊捉贼,大多数人都以为只是书中的一段历史,万万没想到在2018年的广西桂林,还真发生了一起贼喊捉贼之事,只不过这桩案件不仅仅是行窃这么简单,其中还涉及到了一条人命。
家住广西桂林的陈某家境较为富裕,这份家财引起了黄某的窥视。但陈某并非家缠万贯的富商,他的资产都是自己一点点累积起来的,每天起早贪黑做生意,因此半夜了都没有睡,还在整理货物,这下子就与前来行窃的黄某撞了个正着。
2012年7月10日晚上,来到陈某家进行入室盗窃的黄某被户主陈某发现,大惊之下黄某赶忙想逃走,却被陈某一把抓住,并还吩咐自己的儿子赶紧打电话报警。
黄某潜入陈某家时陈某正在装卸鸡蛋,黄某慌乱之下一个不小心踩到了地上的鸡蛋,滑倒了。摔倒后的黄某感到身体非常不舒服,跟陈某表示自己感到喘不上气来。陈某虽然气愤黄某入室盗窃之举,但并不想黄某真的出事,因此放松了控制,让黄某能够自由活动一下。
见到陈某放松了控制后,害怕被抓的黄某也顾不上自己正在难受,立刻挣扎起来想要继续逃跑。陈某见状又赶紧一把抓住黄某,他认为黄某之前所谓的不舒服都是装出来的,因此不再对黄某又任何恻隐之心,一直等到警方抵达方才放开黄某。
可这个时候黄某已经陷入到了非常危机的情况,呼吸放慢脉象孱弱,还没来得及等到医护人员就停止了呼吸。面对这种情况陈某也傻了眼,他只是想控制一个闯入自己家的小偷,怎么就弄出人命了呢?
就在陈某还没回过神的时候,黄某家人认为是陈某的鸡蛋导致黄某摔倒,之后陈某又控制住了黄某,没有放黄某离开,这才导致黄某因胸腹部受到挤压及心脏病导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因此向陈某索要81万元的巨额赔偿。黄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入室盗窃罪,但他的家属却反告被侵权的陈某,这不是典型的“贼喊捉贼”吗?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陈某还因为涉嫌过失杀人罪被警方行政拘留,在黄某家人状告陈某的同时,他也被检察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过失杀人罪又称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致他人死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这里需要注意的一点是,陈某与黄某之间的争执并非普通争执,而是黄某先入室盗窃,才有了陈某的反抗,因此陈某的行为其实是对黄某行为的一种防卫。在碰到这种情况的时候,得要注意区分行为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从整起案件来看,陈某在控制黄某后并没有采取过激行为,只是将其抓住,单纯的抓住某人与死亡并不会产生直接的因果关系;其次陈某在之前并不知晓黄某有心脏病史,黄某自己也没有说出这一情况;最后黄某在明知自己身体不适的情况下,依旧选择奋力挣扎,陈某曾经给过黄某宽待,是黄某自己通过挣扎导致陈某再一次进行防卫。
在判断是否存在防卫过当的时候,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与“造成重大损害”是判定是否构成防卫过当的两个方面,陈某的行为显然没有达到“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黄某的入室盗窃行为已经对陈某造成了重大的威胁,在抵御黄某的过程中,陈某行为并没有超过界限,因此在2017年7月17日,检查方在查明情况后,因陈某不存在过失杀人罪的情况主动撤回了对其的控诉;7月30日,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宣判,陈某在此案中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不需要对黄某的死负刑事责任,因此驳回了黄某家属的索赔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