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武汉“老赖”女租客:拖欠房租霸占房屋,还大搞装修惹非议
在租房的时候,房东和租客可能会产生一些纠纷,比如租客擅自装修,改变了房屋原本的面貌;或者屋内物品损坏,房东未尽到维修的义务。就在去年,武汉发生了这么一起租房纠纷的事件让人气愤,“老赖”女租客拖着房租不退房,还大搞装修,最后甚至把门锁换了,将房东拒之门外。房东该如何是好?怎么做才能让可恶的老赖受到惩罚?
2020年,武汉市的马某在老宅拆迁过程中喜提一套新房。由于家境优渥,他们家人都有房子居住,这套房子一直空置着没人住,马某的妻子小倩便想着把新房出租赚点外快。马某人在广州,常年不回家,也管不着此事,小倩便自己做主,通过熟人介绍认识了想要租房的叶女士。
叶女士来看过房屋后表示十分满意,两人经过口头协议商定好租金,叶女士当天就拎着行李搬进了房屋。刚开始的时候,她每个月都按时交房租,然而在四个月过后,叶女士却不再支付房租。小倩多次催讨无果,便把此事告知了丈夫。而马某给她发了信息之后,叶女士声称,她非常满意这栋房屋,想要将房子买下来。
马某认为这样处理也没有什么问题,反正房产用不上也是浪费,卖给熟人也挺好的。两人约定好买房事项后,叶女士又没了声音。她住了半个月,既没有付房租,也没有付款买下房屋。让人气愤的是,她某天偷偷找到了马某的母亲,马某的母亲患有精神疾病,无法分辨是非,她用花言巧语哄骗老太太拿出了房屋的相关证明,将该房屋水电登记人姓名擅自更改为自己的名字。
当马某得知以后,非常愤怒,让他的妻子代为处理此事。而小倩找上了门,却发现房屋门锁已经更换。当她给叶女士打电话时,叶女士称自己已经将房屋进行了整体的装修,共花费了100万元。如果现在他们要强行收回房屋,需要对装修费用进行赔偿。而对于房租或者买房屋的钱,她却绝口不谈。
小倩实在无奈,只得选择将此事曝光给媒体。调解员与小倩在房门口待了半天,终于等到了叶女士,但是她在两人的“围追堵截”下,拒绝解释这件事,直接进入了房屋并将两人关在门外。
实在无法,小倩又找来了民警,希望民警可以帮助自己。不过当她带着民警到达现场之后,发现叶女士房屋周围还安装了三个监控,这三个监控摄像头正是叶女士安装的,她对小倩说,自己就是想提防着小倩夫妇俩,专门安了三个监控摄像头,防止两人闯入房屋。不过在民警询问物业管理公司以后,当着物业和警察的面,这位叶女士又换了一套说辞,她说自己楼下停放着豪车,如果不安装摄像头看着无法安心。
最终这件事不了了之,民警告诉小倩,她需要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然后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的途径进入房屋内部。因为本次事件中,叶女士和马某夫妇之间存在租赁、买卖的关系,必须先由法院进行审理。如果民警在还未了解事情始末的情况下强行闯入房屋并不合法。
不得不说,民警处理问题的方式是很恰当的。因为在本案中,就所披露的事实来看,叶女士一方并没有提供充足的信息,所有的信息来源基本都是小倩以及马某一方,他们在租赁时完全是口头上的约定,而买卖交易的过程也不明确,存在着诸多疑点。如果仅凭小倩一人的说辞,他们强行闯入这栋房屋,很有可能会触犯叶女士的合法权益。
(事发时为2020年,因此本案适用于《合同法》)
不过,我们也可以做出合理的推测,假如小倩、马某所说属实,叶女士真的是个“老赖”,那么当他们在法庭相见时,小倩、马某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首先,他们先是有租赁房屋的口头约定。租赁房屋可以通过口头约定进行吗?《合同法》第215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不定期租赁与定期租赁的最大区别是,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约。这也意味着,在口头约定的租赁房屋合同中,只要没有做特殊约定,法定的租期是六个月,一旦超过六个月期限,双方当事人可以无理由解除合同。因此,如果叶女士租住房屋已经超过六个月,小倩可以直接提出解除合同。
其次,叶女士在四个月后拖欠房租的行为,可以视为违约行为。《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叶女士一直拖欠房租,经过小倩催告后仍然没有支付,因此小倩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除了拖欠房租的行为,叶女士还有擅自装修房屋、擅自更换门锁拒绝房东入内的行为。《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叶女士并没有提前告知小倩或者房主马某,擅自进行装修,其行为已经损害了两人的权益。
在叶女士拖欠房租过后,她向马某提出购买房屋的想法,并得到了马某的同意。由于信息披露过少,无法得知双方究竟有无签订书面合同。假如两方只是口头约定,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如果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其口头约定无法律效力,只在两人之间有效。
如果两人的口头约定无效,这意味着双方在法律层面上并没有房屋买卖的关系,而租赁关系已经随着口头的买卖约定而解除。因此,叶女士现在和马某、小倩无任何法律关系,她私闯民宅,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她可能会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因为房屋的使用价值有可能涉嫌数额较大。
无论如何,小倩和马某最好还是将本案诉诸法院,通过法院来解决经济纠纷。如果叶女士真的无缘无故侵占别人的房屋,其行为是非常恶劣的。她破坏了诚实信用原则,不遵守承诺,伤害他人的权益和感情,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