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四川一失足女赤身裸体惨死床上,凶手:她要的实在太多了
2015年6月3日,四川眉山市东坡区警方接到一名男子的电话,对方语气温吞,欲言又止,最后断断续续地说出:“警察同志,我杀人了”这句话。
民警接到电话之后立马前往男子所在地点,根据他提供的线索,果然在他家的杂物间里面找到了一个装满了人体组织碎块的编织袋,袋子上并没有进行任何遮掩,房间内血腥味异常重,警方对这名男子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带回了警局。
(图片来源于网络,仅配合叙事,侵删)
这名男子姓李,60岁,东坡区多悦镇人,是一名杀猪匠,受害人是一名40岁的女子,同样是本地人,与李某之间没有情感纠葛,但是两人有金钱上的纠纷。这名女子之所以会赤身裸体惨死床上后来又变成碎块,凶手李某交代:都是因为她要的实在是太多了!
受害女子莫莉(化名)的身份特殊,是一名失足女,常年在尚义镇的某“茶馆”内从事非法交易,李某就是在这里认识了她。已经花甲之年的李某从事杀猪匠这份工作多年,在镇上过着较为富裕的日子,有妻有儿,孙子都已经长大了,平时与人没有过节。
据李某交代,由于妻子帮儿子在镇上带小孩,所以他一直都是一个人住在乡里的房子里面,房子很大,一个人时常感觉孤单和寂寞,于是便想找个方式来排遣这种寂寞和孤单。
偶然得知这家茶馆里面可以找人抚慰自己寂寞的心,李某便带着目的前往这里,很快就看到了穿着打扮不一般的莫莉。两人第一次见面很快就谈好了价格,就此相熟,李某通常打电话直接让莫莉到他家里进行服务。
这种关系持续了一段时间,一开始李某还比较满意,但是到了后来却对莫莉有了不满的地方,问题就出在钱上面。李某毕竟是个屠夫,所以有一个专门用来放现金的腰包,虽然60岁的他已经不再拿刀杀猪卖肉了,但是腰包里面时常还是有钱。
就在莫莉服务完之后,他发现腰包里面的2000块钱不见了。整个屋子除了他和莫莉平时没人进去过,所以他自然而然地怀疑莫莉,由于没有证据,所以在6月1号这天再次喊茉莉上门的时候,他试探性地问了她一下。
莫莉对此毫不避讳,直言就是自己将那2000块拿走了,此后更是称这一次他也要给她2000块,不然的话她就闹得他家鸡犬不宁。在李某看来,莫莉这种行为分明就是偷盗,没想到他不仅不还钱还出言不逊如此张狂,甚至还明目张胆地要钱,这让他十分愤怒。
他强硬要求莫莉将钱还回去,莫莉则寸步不让,反而还要2000元,两人就此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剑拔弩张之下,莫莉开始用言语攻击李某,上升到了人身攻击的程度,李某不堪其辱,转身走向屋子的角落将一把杀猪刀拿了出来。
刀刚拿到手上就已经挥向莫莉,锋利的刀刃立刻被染红,莫莉发出尖叫声求救并继续辱骂,李某看着她的样子,内心的恶念不断翻涌。据他后来交代,当时的想法是既然已经砍了一刀了,不如将事情做绝。于是他又将锋利的刀刃对准了莫莉的脖子。
见眼前的人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他觉得将她就这样拖出去太过麻烦,于是大刀阔斧将其肢解,随后将所有碎块都装在编织袋里面,随意放在了杂物间。
冷静下来之后,李某意识到自己犯了极大的罪,时间过得越久他的心理压力就越大,最后还是顶不住压力向自己的儿子坦白了所有事情,儿子劝他赶紧自首,所以他才在6月3号拨通了派出所的电话。
在这起案件中,李某有剥夺茉莉生命的故意,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法律规定,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他的所作所为并不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但是作案之后他主动投案自首,根据《刑法》的规定,有自首情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刑罚。不过李某杀人的手段残忍,事后还对尸体进行毁坏,性质恶劣,所以最终还是要面临严重的刑罚,为自己的恶劣行径付出应有的代价。
莫莉的行为确实有错,虽然是李某将她喊到家里,但是她私自偷取李某的财物,金额2000元,已经构成盗窃罪,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所以两人在争执不休的情况下,李某可以求助警方,莫莉的行为应当被法律管束。
但是他之所以不敢将这件事情搬到台面上去说,就是因为他也明白自己与莫莉之间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MY、PC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P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所以从一开始他们俩就是在从事违法活动,李某不愿意主动将自己违法的事情告诉警方,另一方面也不愿意这件事情对自己的家庭有任何影响,所以选择自己处理这件事情,没想到最后的处理方式竟是犯罪。
在这次案件中,不可否认双方都有过错,莫莉本身动机不纯,不仅从事违法活动还心存贪念,偷盗他人钱财,看到李某较为有钱之后更是漫天要价,这种行为是这场案件的引子,但是铸成悲剧结果的却是李某的恶念,因此最后受到惩罚也是他应有的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