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四川男子把妻子绑树上五个月,饿死妻子后家属却选择谅解
在现实中,精神病人的生活很痛苦,他们的家属也非常不幸。比如抑郁症患者的家属,他们无法走进患病亲人的世界,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亲人堕落;又比如家中有躁狂症患者,家属本身的生命安危可能都会受到威胁。如果长时间和精神病人一起生活,家属也可能会精神崩溃。
去年在四川就发生了这么一件血淋淋的案例:老刘家在四川,从小家里非常穷。由于父母供不起他念书,老刘在初中就辍学出来打工了。但是他没有什么本事,也没文化,性格比较内向,不爱搭理人,这就造成他事业上一直坎坎坷坷,直到奔三了还没什么正经工作。
人又穷、长相又挫,老刘的形象也使得他一直没找到媳妇儿。他不着急,他父母都开始急了,生怕他成了个老光棍,最后连个孩子都没有。于是父母就每年催他结婚,终于把他逼急了。2020年,老刘在内蒙打工期间,和一个熟识的工友谈起此事。工友的邻居家里正好有个待字闺中的黄花大闺女小曾,便介绍给他认识。两人约出来见了一面,双方父母也谈了谈,婚事很快就定下来了。
这起闪婚背后,其实两家人都有小九九。老刘一直烂泥扶不上墙,而女方家又比较殷实,所以刘家人就想着让女方家多提点着点儿他;女方家里有个秘密,小曾其实是个精神病患者,以前因为精神受了点刺激,所以偶尔有时候会疯癫。老刘之所以没发现小曾的病情,是因为他每次见小曾前,小曾都会吃药抑制发作。
正是因为两方人互相算计,结果却酿成这样一起失败的婚姻,老刘根本不知道未婚妻的病情,美滋滋地把娇妻娶进了家门,等一起生活了几天之后才发现她的媳妇脑子有点儿毛病。虽然老刘被骗了之后非常愤怒,可是木已成舟,他认为媳妇过了门就已经没有回头路了。
如果老刘懂法的话,其实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他是有回头路的,他们的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而对于“重大疾病”,一般会参考《母婴保健法》第八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第三十八条:……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因此,在老刘被欺骗之后,其实他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这次结婚。
不过老刘毕竟文化水平不高,他只能独咽苦果了。小曾没发病的时候是个贤妻,但是发了病就嘴里嚷嚷些让人摸不着头脑的话,还摔东西撞墙,甚至有一次,老刘在外工作的时候,她发了病往外跑,闹出不少洋相。由于工作忙碌,他无法时时刻刻看管妻子。因此想到一出妙计。2020年5月份的时候,他把妻子带到了家附近的小树林,用铁链把妻子锁在树上。中午回家的时候,他会顺便过来投喂妻子,下午下班的时候再过来接上妻子一块回家。
一开始小曾总吵闹着要回家,因为她被拴在树上,什么都做不了,只能看着天空发呆,非常沉闷。在这种压抑的心情下,她的病越来越重了。但是老刘无法体会到她的痛苦,仍旧把她拴在树上。最后她终于爆发了,以绝食来抗议自己丈夫的虐待。
而反观老刘,他实在是受不了妻子的折磨,这几个月以来,她病发的频率越来越高,药物已经无法完全抑制她的情况了。但是老刘也不太懂精神病,不明白这种情况下要赶紧送医,反而认为让妻子出去太丢人了,于是仍旧日复一日地把她锁在树林里,甚至不再给她松绑。当小曾绝食的时候,他认为妻子像往常一样无理取闹,于是干脆就不管她了。老刘以为,把她饿个两三天,说不定妻子就知错了。
结果他和小曾都没有等到这一天,小曾脾气倔强,一直不肯进食,最后干脆拒绝和丈夫说话。从九月底她就开始挨饿,一直饿到10月中旬。在10月15日中午,老刘日常过来看望妻子。看她低着个头不说话,原以为她还不知道错误。把午饭递到了小曾嘴边,她也丝毫没有动作。老刘看妻子已经饿了好多天,怕她饿出事,只好放下脾气想哄哄她,结果却发现,不知何时他的妻子已经饿死了。
当他发现这件事以后,并不认为小曾的死是由自己造成的,他感觉只是自然死亡,所以也没有报警,直接就地埋了,并去相关单位申请注销她的户口。就在注销户口的过程中,工作人员意外发现了他的罪行,赶紧报了警。
那么,在这起案件中,小曾真的只是自然死亡这么简单吗?《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小曾的死显然是因为老刘的过失造成的,因为他限制了小曾的人身自由,导致她在挨饿的时候没办法自己进食。从小曾死后老刘的反应来看,他主观上没有杀害小曾的意图,但是由于疏忽大意,导致小曾被饿死,因此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
另外,他将小曾绑在树上的行为,触犯了虐待罪。《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很显然,他把小曾绑在树上,限制了妻子的人身自由,让她处于饥饿、寒冷的状态,属于虐待罪,并且有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由于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虐待罪的加重情节同属于一个行为,一个行为只能被评价一次。在一个行为触犯多条法律的时候,通常会从重处理,如果法律有特殊规定,按照特殊规定处理。虐待罪的加重处罚就属于特殊规定之一,因此最后老刘被判处虐待罪。
不过,这起案件发生后,小曾的父母都出具了谅解书。或许他们自己欺骗在先,所以心存愧疚;或许他们也曾经被小曾的病折磨的痛不欲生,所以能体谅老刘的行为。有了家属的谅解,老刘最后应该会被轻判。
小曾的悲剧之所以发生,除了在他们结婚太过仓促外,老刘自己本身有很大的问题。他在发现小曾病情的时候,可以用更好的方法解决,比如将其送到医院,或者和小曾父母协商,定下照顾小曾的方案。实在不行,他还可以去撤销这次婚姻。然而他却用了不恰当的办法,最终也酿成两家人的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