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北京大爷骂人激动猝死,家属索赔160万,法院判决大快人心
常言道“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只要有理,走到哪里都行得通;但如果没理由,就会处处碰壁。无论是社会还是法律,都讲究道理,有时候嗓门大不一定就有道理。
在北京就发生了一场纠纷,一名老人在和邻居因为停车问题发生矛盾后,互相对骂。结果老人因为心理承受能力差,在被邻居辱骂后一时间接受不了,心脏病发作猝死。而老人的家属却将邻居告上法庭,索赔160万。万幸最后法院的判决公平公正,主持了公道。
2020年,王某来到了北京,为了方便做生意,他在北京的一户老旧小区内租了一套房子。平时王某开着一辆面包车,租的房子没有停车场和停车位,王某便将面包车停靠在了小区的主干道路边。
而王某停车的位置,刚好就是于大爷家的门口。于大爷看到王某将面包车停在门口,一开始以为是临时停车,后来才知道,王某是新搬来的租户,以后都要停在这里。这让于大爷不能接受,自己家的门口怎么能长期停着一辆车呢?
于是于大爷找到了王某,让王某将车挪开。王某却不以为意,他认为自己在小区租了房子,就可以停车。别人都能在路边停,为什么自己却不能停。因此王某说什么也不愿意挪车,还说于大爷就是想霸占自己的车位。
为了一个车位,两人发生了争执,最后吵了起来。随着争吵声越来越大,周围的群众们也纷纷上前围观。得知事情的起因只是一个车位后,人们纷纷劝解,将于大爷拉回到家中,并指责王某的不是,让王某尽快挪车。
可这在王某看来,就是于大爷和群众串通一气,合伙对付自己。不服气的王某在于大爷回家后,堵在于大爷家门口继续辱骂。言语间不乏一些脏话和气话,让刚刚消停一会儿的于大爷再度火冒三丈。说着就要起身继续和王某“大骂三百回合”,邻居们也对两人的纠纷感到不厌其烦,最后将王某拉回了家。
但事情并没有就此停歇,就和普通人吵架一样,吵完架之后总是感觉自己发挥得不够好,如果能重来一定能骂得更起劲。于是王某回家后准备了一番,又辗转来到于大爷门前,继续不死不休地辱骂吵闹。
气得于大爷和他对骂起来,来来回回双方进行了三场骂战,终于因为体力不支口干舌燥而停止。但让所有人都没想到的是,于大爷在骂战停止后的半个小时内,突然失去了呼吸。家人将其送往医院后医生诊断,于大爷是心脏病发作,受到刺激后呼吸心跳骤停导致心源性猝死。
于大爷的家人无法接受这一后果,便将王某告上法庭,认为是王某过于恶毒地辱骂,导致于大爷心脏病发猝死,因此王某要为于大爷的死亡负全部责任,赔付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160万元。
对此王某欲哭无泪,明明是王大爷自己主动找上门来,且在对骂时于大爷的言语也刁钻刻薄。而且王某根本就不知道于大爷有心脏病,自己说的话对任何一个正常人而言,都不至于将其骂死。于大爷之所以猝死,是因为他心脏病发作,和自己并没有关系,因此自己不需要赔钱。
最后双方不出意外地在法庭上见了面,为了索赔成功,于大爷的家属直接将王某告上了法庭,由法院来裁决这桩纠纷。法庭上,于大爷的家人指责王某侵害了于大爷的民事权益,造成了侵权,因此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六百五十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无论是王某还是于大爷,都参与了骂战,双方严格意义上都有过错行为,具体责任该如何划分呢?
法律规定,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后,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但法院认为,于大爷在知道自己有心脏病的情况下,依旧和他人进行一个多小时的骂战,其主观意识上存在错误。且作为于大爷的家属,于大爷的子女没有妥善照顾好老爷子,也要负一定的责任。
至于王某虽然参与了骂战,但是不清楚于大爷身患心脏病,因此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导致于大爷心脏病发作,相对而言责任没有那么大。但并不是说王某没有责任,他本就将面包车停在于大爷家门口就是过错行为,且和于大爷对骂,导致其心脏病发,说明于大爷的死和王某有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于大爷和王某都有责任,但是于大爷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人,要对自己的死负大部分责任。《民法典》第一千六百五十一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所以王某的责任得到了减轻,最后法院判决王某承担于大爷死亡结果的5%的责任;于大爷及其家属承担95%的责任。王某最后赔偿了于大爷各项费用总计8.2万元,这桩闹剧纠纷也到此结束。
对于这一结果,许多人都表示满意。其实无论于大爷还是王某,都过于较真,为了一个车位竟然闹出了人命。都说“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如果王某和于大爷能够得理饶人,那么这场悲剧也就不会发生,可两人既不得理,也不饶人,最后结局就是两败俱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