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浙江一桩富婆与健身教练的婚外情酿成的荒唐血案
偏离道德航线的爱情和激情,很容易引发血案。据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情杀案在故意杀人案件中的占比高达40%以上,这是一个很可怕的数字,意味着将近一半左右的案件发生的原因都是恋爱、婚姻中的纠纷和矛盾。
出轨是婚姻矛盾中的重头,也是爱情的头号公敌。所谓“自古奸情出人命”,浙江2019年的“健身房凶案”便是如此。2019年10月28日晚上九点多,浙江兰溪健身房里突然出现一名喝醉酒的男子,他一手拎着酒瓶,另一手却举着一把榔头,怒气冲冲地跑到正在健身的某教练身边,趁其不备对着他疯狂地砸了下去。
直到群众反应过来,赶紧将这名行凶男子制服,随后警察及120救护车也赶到现场。经过医务人员的抢救,被砸男子终于没有生命危险,身体各个部位均有着不同程度的伤害,头部达到轻伤一级,而行凶的男子徐某也在公安机关人员的盘问下,将他这一年的遭遇吐露出来。
原来,这起案件正是起源于婚外情。徐某的妻子小吴外形条件很是优秀,且醉心于美容、健身,刚开始徐某对妻子的容貌很是满意,然而在2019年,他却渐渐发现妻子出轨了,而出轨对象便是她常去的健身房里的教练。
徐某怒上心头,立马找小吴对峙,当时小吴很诚恳地道歉,获得了徐某的原谅;但是一个月后,徐某就发现小吴又与男教练有了往来,且这次小吴已经不再遮掩自己的婚外情行为。徐某明确向她表达过,自己非常讨厌她去健身房,但却频频遭到小吴的抗议与轻视,最终徐某累积的仇恨越来越多,便萌生了杀害小三盛某的冲动。
案发当天,徐某发现妻子又去了健身房,终于忍不住了。他先是去买了一瓶白酒壮胆,然后又买了一把榔头,径直跑到了健身房行凶。原本他的目的是想直接杀死盛某,但是在中途被人拦截,不得不停止行凶。
徐某的行为,显然已经涉嫌故意杀人罪,不过在犯案过程中,有几点细节是需要注意的。首先,诱导徐某产生杀害盛某的心理是被害人与小吴之间不当的婚外情行为,这种行为已经违背了法律原《婚姻法》中“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就在案发当天,盛某仍旧与小吴有联系。因此,盛某先前有重大过错,可以就此酌定从轻量刑。
第二点是,徐某并不是临时起意,而是经过精心策划的谋杀。他喝酒的目的是为了壮胆,而购买刀具则是为犯罪准备工具,是犯罪预备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涉及到刑法中的醉酒犯罪问题,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徐某并不能以当时意识不清作为犯罪的理由。
实际上,徐某的心理正体现了法律对于醉酒犯罪规定的原因。很多像徐某一样的违法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前都会喝酒壮胆,事实上这也是犯罪预备的一个阶段。行为人是有意识地使自己陷入醉酒状态,那么与一般的限制行为能力人有本质上的区别,一个是主观上故意,一个是客观上的不可抗力,因此醉酒犯罪必须要受到惩罚。
第三点,徐某的犯罪并不是故意伤害罪,而是故意杀人罪。虽然表面上看,徐某行凶的行为导致盛某轻伤的结果,仅仅只是达到了伤害程度。但是定罪并不能仅仅依据结果,也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意图。
徐某行凶的意图肯定是故意杀人,因为他用榔头冲着盛某砸了数下,其动作明显想要置盛某于死地。只不过因为外界的因素(路人拦截、警察的抓捕),最终被迫停手。因此他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未遂。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就是指“不能犯而被迫放弃”,如果可以继续犯罪但主动放弃,属于犯罪中止。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最终,法官结合他犯罪的案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4年。可以看出,这个量刑档位在故意杀人罪中已经算是比较轻的惩罚,但徐某的牢狱之灾肯定是无法避免了。因为刑事案件从不以道德观来定罪量刑,而是以法律来做出最公平的判断。
徐某其实可以用更温和、合法的方式来解决婚姻矛盾问题。刚开始他采取了沟通方式,并且也收到一定效果;但是由于妻子不思悔改,重新犯了错,这时他可以请求双方的亲属出来协调婚姻关系,也可以请求民间调解组织。
如果调解、沟通都行不通的话,徐某也可以积极地搜集妻子婚外情的罪证,通过诉讼来达到离婚的目的。通常婚外情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重婚、同居”程度,法院不会正式判决离婚。不过在庭前调解阶段,如果法官确认双方已经没有感情基础,也会尽量促成夫妻双方离婚。在生活中,我们或多或少都会遇到不如意的事情,以法律来解决才是最佳方法,不能失去理智,做出过激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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