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好心邀好友家中做客,岂料“引狼入室”,洗澡时女友趁机出轨
人立于世,应遵守诚信,讲究礼义廉耻,知道何可为何不可为,最重要的就是要无愧于心。
然而很多人做事情根本不讲究任何原则,只顾着一时的情感冲动而将礼义廉耻完全抛于脑后,连“朋友妻不可欺”这种道理都忘记了。
蓝某与女友小美(化名)一起在广西南宁的某老居民楼里面租了一套房子,两个人在一起多年,虽然没有结婚,但是感情一直都很稳定,除去两人争吵的时光,他们在旁人眼里简直就是如胶似漆。
蓝某为人勤快踏实,干活很卖力,对小美也是百般温柔,唯一有一个不足的地方就是喜欢喝酒,经常与朋友在外面喝到三更半夜还不回家,有时候甚至要小美大晚上的出去接人,这种时候,两人往往会爆发剧烈的争吵。
喝酒并不只代表着蓝某会意识模糊,还代表他所有不好的品质都会在醉酒之后展示出来,这种时候他会大声吼小美,在外人面前还时时刻刻想要维持自己作为一个男人的尊严,所以一旦小美有一个眼神不对劲他就会大吼大叫,小美每一次都觉得难以忍受。
随着在一起的时间越久,小美对蓝某喝酒的习惯就越厌恶,后来他们俩达成协商,各自退了一步:蓝某不在外面喝酒,小美不在他喝酒的时候一直催促。
双方的退让使得两人的感情稍微缓和了一点,但是在家里喝酒蓝某又经常在家摔东西、耍脾气,小美忍无可忍又会与他争吵,每当这种时候,蓝某的朋友李威(化名)就会出面进行调解。
他虽然也喝酒,但是酒量和酒品都比蓝某要好一些,他不会在酒后乱说话,也不会像蓝某一样随便摔东西,当小美表达出自己的不满时,他还会不断地帮蓝某说好话,又是夸小美贤惠又是夸她温柔,一口一个“蓝哥福气好才会这么无所顾忌”,小美对这一套很受用,慢慢的对李威的到来显得不那么排斥了。
蓝某察觉到小美的变化之后非常高兴,认为李威简直就是自己的好兄弟,不仅可以陪自己喝酒解闷,还能帮自己调节与女朋友之间的感情,于是经常喊他到家里吃夜宵喝酒。
一来二去,小美与李威两个人逐渐相熟,有时候三个人坐在一张桌子上,小美和李威两人一唱一和的倒像是情侣,蓝某反而像一个局外人,但是这种时候蓝某已经喝醉了,所以对很多事情都不敏感,从来没有在意。
又是一个晚上,蓝某工作完一到家便开始给李威打电话,站在一旁的小美仔细听着他谈话的内容,不动声色,但是手上却已经开始打扫起了卫生。
李威到家之后,蓝某与他两人坐下便开始“侃大山”,酒至七分时蓝某突然发现自己的衣服弄脏了,喝醉了对他突然开始臭美,认为不能穿着脏衣服喝酒,于是转身进了浴室准备洗澡。
进入浴室的时候他听到女友和李威一直在聊天,两个人有说有笑,一开始他没有在意,但是当他在浴室里面突然发现外面已经有很久没有声响了的时候,内心突然升起一丝紧张与不安,随后他鬼使神差般将耳朵贴在于是门口听外面的声音,这一听把他气坏了。
小美与李威两人之间发出的动静叫蓝某简直怒不可遏,气冲冲跑出去时,小美甚至还在李威怀里没有起来。蓝某怎么也没有想到,他一番好心请朋友到自己家里喝酒,结果却引狼入室,女友居然会在自己洗澡的时候出轨与李威拥吻在一起!
气不打一处来的蓝某立马拿起酒瓶准备打人,谁知小美和李威二人赶紧开门跑了,蓝某踉踉跄跄没有追上,跌坐在地板上的他十分落魄,转头看到女友挂在墙上的衣服之后,他内心的愤怒又瞬间被点燃。
爱屋及乌,恨屋及乌,他对女友的恨意一瞬间转移到了这个衣服上面,于是他凑过去将衣服点燃了。在一个老旧居民楼里面点火是十分危险的事情,衣服被点燃之后瞬间将周围的其他物品也点燃了,整个房间一时之间乌烟瘴气。
蓝某此时正处于醉酒状态,所以最开始还没有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后来终于清醒一点的他赶紧接水灭火,但是由于有些线路都已经被点燃,他的扑救根本无济于事,好在后来有人及时赶来帮忙,造成的损失控制在了2万元左右,不然的话后果不堪设想。
蓝某酒后点火的这一行为已经构成了纵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便可处三年一审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看到纵火罪这一罪行的严重程度不容小觑,因为这是一项对公共安全具有极大威胁性的犯罪,所以一旦产生了“严重后果”,往往就是已经有人员伤亡或者巨大的财产损失,这种时候就算对嫌疑人进行再严重的惩罚也难以弥补,所以一旦犯此罪,就必须严厉处罚。
由于蓝某犯罪后及时报警并灭火,本意不是威胁公共安全,到案后认罪态度好,所以公诉人提议蓝某应按照三年以下的量刑进行审理。
蓝某在有了这一次经历之后,对朋友、恋人的选择一定会更加慎重,嗜酒这个坏习惯也一定会得到改正,小美和李威两人虽然不用为这一次的纵火负责任,但是他们俩早就已经陷入了舆论的漩涡之中。